A. 原迟退的老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有哪些新政策出台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回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答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B. 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新政策有哪些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代课教师补助对象确定:(一)本人申请。
(二)乡级初审。
(三)县级审核。
(四)市州核准。
C. 原迟退的老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有没有新政策出台
什么时候被撤掉了?
民办教师不是具有编制的教师,是当时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国家财政不予保障,由当地乡镇负责解决。国家有对辞退的民办教师的补助政策,按照政策应该给予一次性补贴,但关键是你的任教起始时间,这是国家政策发放补贴的依据,不符合的,连民办教师都不是。
D. 有谁知道关于民办教师退休的补助政策吗
民办教师是我国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到上世纪末近四十年间的一个时代产物。根据国务院在“本世纪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关”、“转”、“招”、“退”、“辞”五字方针,我们锦州市在2002年将70%的在岗民办教师转为了公办教师,另30%辞退。从2002年到现在的将近六年间,被辞退的30%民办教师一直以上访等各种方式要待遇。最近听说凌海市出台了针对这30%的落榜民办教师的生活补助政策,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这些连锁反应都可能引发上访等不安定因素,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没参加2002年转正考试的老民办教师也提出要待遇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到上世纪末,有很多人当过民办教师。他们因以下三种情况没有干到2002年,既没有参加最后70%转为公办的转正考试:(1)个人辞职,(2)学校超编辞退,(3)组织调去当村干部或当乡办企业领导。这些人任民办教师的年限少则三、五年多则二十多年,他们听说2002年落榜民办教师有生活补助费了,也开始心动,想仿照落榜民办教师上访的办法来为自己争取生活补助。
二、幼儿教师也有上访迹象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开设学前班(当时叫育红班),历时三十多年,现在仍在办。这三十年出出进进也有很多人任过幼儿教师。现在在岗的工龄最长的已近30年,可每月工资只有三、四百元。他们听说落榜民办教师通过上访就要有生活补助了,也想通过上访转为正式教师或要求提高工资。
三、代课教师心理不平衡
1986年前参加教育工作的非公办教师叫民办教师,198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非公办教师则叫代课教师。代课教师在农村的义务教育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应该说功不可没。现在代课教师工龄最长的将近20年,他们每月工资只有300元左右,听说落榜的民办教师在家呆着每月还能拿到500多元的生活补助费,也要求学校为他们增加工资。
四、退休民办教师要求增加退休补助费
由于民办教师存在将近四十年,有些老民办教师在2001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现在他们每月享受400元左右的退休生活补助费。以前他们对政府给予的待遇还是很满意的。但听说落榜民办每月可拿到500多元的生活补助费,也感到心里不平衡,也要求增加退休费。
E. 关于以前民办教师养老补贴问题
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新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各不相同。现复制粘贴河南省的政策,供您参考: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F. 原民办教师的好消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教齡的民办教师能领养老补贴吗
那要看你是否符合领取对象的条件,不同地区的领取对象不一样。
譬如说河南,补贴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以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民办教师,可以先进行教龄认定,待本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自愿申请,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中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通知要求,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在认定工作自查、复查结束后,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补贴。各地最晚应于2014年春节前启动养老补贴发放。按照规定,养老补贴标准按教师教龄发放,教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补贴10元。
此外,对于个别漏报、补报原民办教师的认定申请,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2014年5月1日截止后,可在当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公示。
(6)农村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政策扩展阅读: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补贴。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意见指出,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参考资料:
我省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春节前发放_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贴_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G. 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贴应该增加吗
毋庸置疑,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贴应该增加,有的老民师十几岁就从事教育事业,长期坚守在边远 贫困山区教育岗位上,可以说"燃烧自己,照亮别人"。
老民师补助应该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补助方案,补助资金由国家保障,建立补助正常增长机制,从根本上保障老民师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
现在国家在施行补偿制度。如,移民补偿,退伍补偿等。现在国家富了,钱多了,确实应该对陈年往事实行”秋后算账”。算是对得起那些人。
对于民办教师的补偿,我个人以为应该比其他行业都要高很多才行。才能对得起那些曾经为中国的初期发展做出伟大贡献的民师们的青春。
H. 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以当地教育局出台的文件为准。
以鹤壁为例: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10月。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8)农村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政策扩展阅读
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
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I. 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新政策出台
您好!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新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各不相同。现复制粘贴河南省的政策,供您参考: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J. 民师养老保险补助问题
最近,经常接到读者有关民教师养老补贴政策方面的咨询,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据了解,2012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我省原民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之后,省教育厅又下发了《关于原民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我省有关民教师养老补助方面的政策主要是这两个文件。按照政策规定的精神,我省各地相关工作应该已经进行得差不多了,但现在还有不少读者询问相关问题,所以有必要再对相关政策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介绍一下。民教师是我省教育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上世纪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应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音容笑貌记忆犹新。当时,这一特殊群体对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可如今他们大多已经是上了年纪的人了。为了使他们能够共享发展成果,我省专门出台了相关政策。政策规定的认定依据主要是:1.参加1989年民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2.参加1982年民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3.其他计划外原民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4.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那么,如果你曾经是民教师中的一员,你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养老补助条件呢?请看下面有关政策的具体问答。1.问:我省原民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公室(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问:我省原民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中小学民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5.问: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教师教龄补贴。6.问:曾任原民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7.问:原民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8.问:计划外民教师可以申报吗?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中小学民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14.问:原民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15.问:原民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代签?答:可以由亲属代,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教师如何认定?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17.问:原民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18.问:各地原民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是否有时间要求?答: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19.问:在身份和教龄认定过程中,如果弄虚作假,对本人和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答: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法和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审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每个公民都是监督员,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