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给朋友介绍的养老保险被骗,我是什么罪
这个要看你介绍的时候是否是故意。
1、如果是故意,你构成保险诈骗罪。所谓的故意,也就是你,在给你朋友介绍保险时,你自己已经知道你介绍的保险是骗人的,你与卖保险的人串通一气,骗你朋友。
2,如果你是过失,你不够成犯罪。所谓过失,是指你给你朋友介绍保险时,你根本知道买保险的人是骗子,你自己也被卖保险的人骗了。
② 骗取养老金行为有哪些及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来法》规定,针对骗取社会源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等社会保险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 急急急关于养老保险诈骗的问题
如您所述,这样补交养老保险以获取退休金是不符合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属于违规参保。但现在有些单位通过某种渠道确实这样做了,而且也可以领到退休金。
④ 社会养老保险骗保如何定罪
一般社保局会和当事人协商。退回多余所得。不会一开始就进入司法程序。每年这版样的事情都会很权多。家属忘记,或者是孤寡老人。但是数额较大,或者恶意欺骗。视情节严重,或正好在基金审计阶段。或者就会被抓典型处理。
⑤ 关于养老保险诈骗的问题
是商业保险的诱导或误导,也就是骗.
也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给的所谓的红利.也是骗.
⑥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怎么处理
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表现形式各式各样,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其中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在退休审核过程中,我市通过联合审批,认真核查,及时发现伪造、编造档案材料,及时处理骗取养老金的违法行为,同时将每月拟退休人员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存在的骗保现象,市社保局将制定严密措施,追回骗保金额,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骗保者严厉处罚。
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使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统一适用诈骗公私财物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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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骗取养老保险金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骗取养老保险金,属于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属于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责。
关于骗取社保犯罪,刑法解释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⑧ 骗取养老金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份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使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统一适用诈骗公私财物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8)养老保险诈骗手段扩展阅读:
社保中的违法行为还有以下条款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