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征地养老保险政策
由于受到我国政复策上的制影响,对于一些国家规定上的项目可能会涉及到征地的情况。由于土地对于农村户籍者来说等于是一辈子的保障,如果失去了土地的话,是可以选择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保障未来的生活。根据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来说,购买保险是起到了一个未来的保证防范,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养老保险,都是针对一定范围的保障。我国对于被征地的村民来说是可以凭借着国家开的相关征地文件来获得购买失地保险的资格。
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需要年满18岁的村民才能够享受到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没有任何资格购买失地保险的。另外在相关的规定上,购买失地保险不包括一些国家的公务员,事业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以及参军退伍后享受到相关优惠待遇的人员。那么购买失地保险的相关费用是怎样的呢?按照相关的规定一般是可以根据征地面积的大小,家庭的人口数量来规划的,一般是可以划分为三个等级的,每月190或150或120的标准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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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务院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是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于有参保时间限制的阶段性优惠政策,只有在政策出台时符合享受条件的特定人员才可以参保,不能补缴;
2、在当事人失地时的年龄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参保职工社保(不是转入,此前已经参保职工社保的,不再享受失地保险待遇);
3、具体条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温岭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障方式
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二种方式: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二)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本市范围内土地被征用的行政村中年满16周岁、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但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的村民可以自愿参保。本办法颁布之前土地被征用的村可以参照执行。
(二)已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和集体土地80%以上被征用的村已满16周岁以上人员应当一次性整体参保。
(三)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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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征地养老保险补偿政策出台
是否合理,这是见仁见智的话题,但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补偿安置,可以选择以购买养老保险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四、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五、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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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其实质上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任何风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与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上增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养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肃省为例,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
第四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E.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有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是不可避免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成为了一项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从政策依据、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参保手续和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等方面作出调整,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所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国家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都无需个人承担,全部由政府负责,这能大大减轻农民负担。这一养老保险制度还可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过程中,全部失去或部分失去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征收土地时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在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由村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一切照旧。被征地比例在20%至80%之间的,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保险参保手续详解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填报参保人员信息、被征地数量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先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养老金领取办法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在领取时还要区分完全失地农民和部分失地农民两种人群的不同待遇。
1、完全失地农民。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部分失地农民。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按月计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了解清楚其参保条件、手续和养老金领取办法,有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F.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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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2016年06月13日17:13点击量: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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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以来,二线城市“地王”频出新闻不断刺激着购房市民的心。土地市场高温不下形势下,资本追逐外,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也备受关注,对于这一群体来说,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失去了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及发展方式,因此构建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除了以上法律和顶层设计规定外,各省市也在此基础上对辖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了规定,如2016年6月12日,陕西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规定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