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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2014年7月1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07:37:50

『壹』 2014年7月1日起,全国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而机关公务员没有改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改革要求稳,肯定要一步步来,不可能一蹴而就,什么政策的实施都会先有试点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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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2019年7月1日社保新政策出台可不可以往前补交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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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新亮点
2011年09月06日17:00来源:世纪保网整理跟贴0条
核心提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该法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7月1日,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将开始实施。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该法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亮点”很多: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由于这部法律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因此,被称为“民生大法”。
更让我们关注的是,该法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法定权利,对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本文将《社会保险法》中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期待能帮助劳动者更好地掌握这部即将起步的“民生大法”。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老板不给我们上社会保险怎么办?”针对这个曾让劳动者最为困惑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等。对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预期仍不缴纳的,将被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查看详细】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工作二十余年,退休只有6.5万元补偿金
昨日,市民李先生在热线中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和心中的忧虑。李先生今年54岁,在杂志社工作了二十几年,起初单位没给上保险,李先生也没在意。“那时年轻、工资也不算低,心里根本就没把养老保险太当回事。”李先生说,后来杂志社统一给员工上了养老保险,自己却因年龄偏大,距离退休已不足15年,即使参保也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就没有办理参保手续,单位表示在他退休时给一部分补偿金。06年,李先生办理病退手续,一次性领取了6.5万元的补偿金。
“现在物价涨的很快,这些补偿金几年就用完了,用完了该怎么办呢?”年纪越来越大的张先生感到生活越来越缺少保障,“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010年达到1450元,如果自己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年也能有1万多元养老金,基本生活就有保障了。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查看详细】
专家解读社会保险法新亮点:最难的养老保险
历时16年,经过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第一部国家大法,还不够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只是一个起点,随着细则陆续出台,它将切实改变很多人的生活待遇;而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已为我国实现“从社会保险走向全面的社会保障”迈出了最坚实的一步。
外地人在北京参保,能在北京退休吗?外地户籍在京女职工,什么时候才能享有生育保险?这样的问题,都有赖《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来找到答案。
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近1万字。这1万字关乎太多人的切身利益。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几易其稿,最终呈现在世人面前的《社会保险法》,在保障老百姓待遇方面的新改进或者说增进是非常多的。
“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
但《社会保险法》也留下了不少未竟之处。如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等,有待进一步落实。【查看详细】

『叁』 2021年7月1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换城镇职工养老保保险只转换个人账户里的钱吗

去你当地社会保障局咨询一下就知道了,因为这样的情况是按当地政策执行的不是全国统一政策因此回答不了你,所以去你当地社保局咨询一下就知道了。

『肆』 自7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衔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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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专衔接暂行办法》,将于属2014年7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但要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因此,不论是城镇人口或者是农村的人口,制度是一样的,没有区别

『伍』 2014年7月1日养老保险政策 ,有说不能补缴养老保险了吗

这个在2011.07就有文件规定,根据你的说法,你妈妈是2011.07之后参保的

《实施〈中华人回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答〉若干规定》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陆』 2014年7月1日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从来没有这样复规定过,个制体缴费依然是女55周岁领取养老金,马上要实行的互相转移,是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而不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对接,并且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必须缴费满15年以上的,才可以把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你始终没有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谈不上互相转的问题。

『柒』 2019年7月1日社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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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社会保障政策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今年7月,中央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2019年1月1日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费,生育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机关收取。这对工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福气,社会保障费用可以按时全额支付,从长远来看利润!
与税务机关相比,社会保障机构的征收权力相对较弱,导致收费不严格和不规范。许多企业支付较少的社会保障费。由于税务部门有更多的企业财务信息,因此让税务部门收集更为标准。除了确保严格收取社会保险费外,收集效率也将得到提高。

『捌』 2014年7月1号上调后的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基数是多少

第一 你这个问题是定向的问题要定向的解答

第二 你可以咨询下当地社会保险中心查询下相关的政策 电话12333

第三 因为是定向的问题所以要定向的解答 网上回答五花八门 只有当地解答最权威 最准确

第四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附带说明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数和物价上涨等各种宏观指数调控 因此建议你平时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和提高

『玖』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有什么最新政策吗

见国办发(2009)66号文: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开始执行《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地区


号 行政
区划 开闸的日
期和城市
1 北京
2 上海
3 天津
4 重庆 3月17日万州区开闸
5 河北 1月28日沧州开闸
6 山西 5月24日开闸
7 内蒙古
8 辽宁 1月26日丹东开闸
9 吉林 1月26日开闸
10 黑龙江
11 江苏 1月7日南通开闸
12 浙江★ 1月1日开闸
13 安徽 4月1日合肥开闸
14 福建 1月11日龙岩开闸
15 江西 1月14日开闸
16 山东 1月25日济南开闸
17 河南 4月1日郑州开闸
18 湖北 1月5日襄樊开闸
19 湖南 1月11日长沙市开闸
20 广东★ 1月1日开闸
21 广西 1月20日开闸
22 海南 1月4日转往广西
23 四川 1月7日德阳市开闸
24 贵州
25 云南 5月27日昆明开闸
26 西藏
27 陕西 5月10日办理70人
28 甘肃 3月1日开闸
29 青海 3月5日开闸
30 宁夏
31 新疆 2月25日启动
32 香港
33 澳门
34 台湾

『拾』 2019年7月1日实施农保转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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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1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三大养老保险实现衔接转换
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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