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养老保险问题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8%。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7%,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1996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各不相同: (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怎样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有什么关系? 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2003年度职工个人缴纳的7%全部计入,然后再从用工单位缴纳的20%当中划出4%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从本人缴纳的18%当中划出11%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纳的工资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大,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少报工资总额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7元)。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目前为18%。 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对职工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以后的待遇。我们知道,新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的;过渡性养老金也是根据本人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如果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并且企业没有足额缴费,那么,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少,计算出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低。同样道理,如果缴费基数大,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那么记入和从企业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多,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后的数额就大,计算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多,其养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个企业职工,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督促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自己退休时养老保险金才能不受影响。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从1996年起,国家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此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个人帐户建立的规模、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1)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由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两部分组成。(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3)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为什么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同等重要? 职工的工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得的待遇,两者同等重要。企业缴费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所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只要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存在有先有后、有轻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缴和拖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企业在破产时,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必须在清偿资产时按第一序列优先缴纳。 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对于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岗分流人员,原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的和从事个体经营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怎样计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连续工龄与缴费情况无关,不能做为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先后有几个不同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分段累加,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函〔2000〕 171号文件规定,凡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减发待遇外,其它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除个人帐户之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按照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 ,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后果。 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各类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各类职工开始计算实际缴费的时间要与规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相一致,即:1984年8月底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工之日起、1990年2月底前招收的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1990年3月1日以后招收的临时工从招工之日起、原国家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分别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缴费年限。 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哪些处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下列处罚:一是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金额2‰的滞纳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二是凡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一律不准评优、评先,不准升级,不准购买汽车、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三是对企业法人代表要减少工资奖金,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罚款由个人支付,不得在单位报销。 什么是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企业以工资总额、个人以全部收入按月和确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资金、加班加点工资、物价补贴,各类津贴等。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全部和单位缴纳保险费的部分将记入职工的个人账户。所以,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入个人账户的数额就小,将来退休领取养老金也就随之减少。因此企业申报缴费时,必须对职工负责,把其月工资的全部作为职工的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哪些支付办法? (1) 职工按新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 (2) 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结余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3) 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4) 职工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结算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实际缴费年限。石家庄市规定: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1日开始个人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上述职工从个人缴费开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称为实际缴费年限。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在职工退休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账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具体.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具体讲,石家庄市的固定职工指199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核定。 "中人"的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即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组成: (1) 基础养老保险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3) 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求得。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缴费工资分别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4) 一定比例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和调节金。 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各种补贴及调节金{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各种补贴及调节金数额}。 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后,应享有哪些权利? ①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它待遇; ②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③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 ④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⑤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⑥监督企业缴费。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6%。业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8%,业主为其缴纳8%。个体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同各类企业职工退休一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怎样的?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专户储存,这是一种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银行三家分工负责、管理有序、相互制约的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时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养老金支付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通知银行由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基金支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帐户办理支付。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严禁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 参加统筹的人员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如何处理 参加统筹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剩余的储存额,单位计入部分归入社会保险统筹金;个人缴费部分,发给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哪些单位应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 2、人民团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 3、各类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调入调出时,办理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有哪些规定? 1 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2 跨统筹范围调动时,按照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仍执行冀劳〔1997〕106号文规定。即转移1996年1月1日起以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利息?。调入人员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入人员的参保手续;调出人员须先办理停保手续,然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养老保险基金的转出手续。 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在未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的退休条件? ?职工的退休条件:一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二是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72?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高空特繁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 ?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不能继承,因为我省建立个人帐户时间是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的,在此之前的个人缴费边同企业缴费已进入了社会统筹基金。 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 ?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以增发3%-9%的基础养老金,具体增发比例为:按文件规定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3%;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0%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6%;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9%。 关于个人帐户? ?关于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以及全部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❷ 养老保险中心座谈会讲话
邵汉生同志在全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2008年7月3日)
今天,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落实鸿忠省长的重要指示,专题部署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充分体现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对民生问题的深切关心。刚才,省政府副省长张岱梨同志站在改革发展稳定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深刻阐述了做好扩面征缴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工作措施,提出了工作要求。全省劳动保障部门要鼓足干劲、再接再厉、很抓落实。
一、要全面摸清底数
情况清,才能方向明。摸清底数,是做好社保扩面工作的基础和前提。《2007年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通报》显示,截止去年底我省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人数全国排名均在10名左右,表明我省近年来扩面工作成效比较明显。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省还有许多从业人员未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扩面空间还不小。我们要按照鸿忠同志的指示、岱梨同志的讲话精神,组织专班,集中时间,周密部署,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所对辖区情况清、人员熟的优势,坚持分区域、进社区、入单位、进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清理,迅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基本台帐,健全用人单位数据库,并主动与工商、税务、民政、人事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交流制度,进行数据比对,切实掌握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及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有针对性开展社保扩面。
二、要强化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对新设立、未参保和没有按规定参加应参保险种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社会保险参保通知书》,告知其应参加险种、应提供的资料,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从2008年起,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社保经办机构要提前将有关政策、时间安排、各险种费率、用人单位应上报的资料等事项,一次性通知本统筹范围内所有参保单位。对申报的材料要重点审核用人单位各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实行了“两表两签字”、应参保险种是否均已申报等。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退回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三、要依法依规抓好社保核定
社保费的核定,是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地税部门征收的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企业据实申报与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相结合,做到应核尽核、核实核准。对不按时申报核定缴费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定按其上次缴费额的110%核定应缴费额。要强化“谁核定、谁负责”,“谁表态减免、追究谁”的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协议和定额核定。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优化业务流程,避免重复核定、多重执法等问题,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四、要切实加强社保稽核
各地要制定详细的社保稽核计划,大力开展日常稽核,认真实施重点稽核,高度重视举报稽核,每年稽核面不得低于30%。要重点核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要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保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管,对虚报冒领、骗取社保待遇、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妥善处理历史欠费
对各地关心的历史欠费,要与地税部门组成专班,清理核实,建立欠费单位台帐,按照岱梨同志要求实行分类处理:对关闭破产企业,失去缴费主体的历史欠费,清理汇总后,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对处于停产半停产,暂没有缴费能力的企业,督促制订欠费补缴计划;对生产经营正常,恶意欠费的企业,要采取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公开曝光一批,依法处理一批,督促补缴到位。
六、要在形成合力上下功夫
社保扩面征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劳动保障部门要自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综合管理职责。内部,要动员一切力量,落实“五险一表”等制度,建立核定、稽核、检查的联动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组织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工作。外部,要积极争取财政、地税、工商、民政、人事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主动协调,在实践中完善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媒体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作用,大力组织实施“扩面征缴宣传月活动”,为扩面征缴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系统同志们,一定要借这次全省扩面征缴攻坚战的契机,在各地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岱梨同志的讲话精神,不折不扣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健全社保体系,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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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纠纷的问题
一、2000年-200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2000年-2006年的社保缴纳记录如果有分为职工社保和个人社保的,职工社保是5险、个人社保是2险;
三、参保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社保缴费记录是同一缴费单位的。
❹ 在新城区交养老保险,现在要填收缴机关什么填
身份证复印件,转移的还需要原来的手册个人编号.有的地区还要报电子版信息人员增加表,劳动合同 如果新增人员原已在本地参保,属企业的由医保所依据身份证
❺ 养老保险局如何做收缴养老保险会计核算业务
养老保险费改税的相关核算
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二级子目“应交社会保障税”,并在其下按“养老税”设专栏。当纳税人发生相应纳税行为时,应在其账上,借记“管理费用一养老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社会保障税”(养老税)。当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上缴社会保障税时,在其账上,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社会保障税”(养老税),贷记“银行存款”。
另外,当发生代扣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在企业的账上应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交款一应交养老保险费”。当代扣代缴义务人(企业)向指定的养老保险公司交纳养老保险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养老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
期未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应交税金一应交社会保障税”(养老税)作为应交税金的一个明细项目单独列示在企业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项下;同样,“其他应交款一应交养老保险费”也作为其他应交款的一个明细项目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款项下。而“管理费用一养老税”作为利润表的一个构成项目应单独列示在管理费用项下。这样,我们便可以从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很容易地看到,该企业在某个经营期间,上缴了多少养老税(从企业利润表管理费用项下可以得到此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欠缴多少养老税以及企业应代扣代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多少(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项下和其他应交款项下可以得到此数据)。通过这三项数据的考核,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来评价一个企业的形象,从中做出相应的决策。
关于费改税问题。一方面,开辟新的税收渠道或将原有关税种收人用作社会保障支出(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非慈善性捐赠税乃至部分人士提出过的消费税或其他附加税;另一方面,社会保险费改税应当缓行或者不行,主要理由在于:(1)征税并不必然比征费好,其强制性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立法。(2)费、税之争非简单筹资手段之争,必然涉及到采取何种制度模式。国际上凡采取完全积累或个人账户的国家,都是采取征费而非征税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因为税收的公共性质与个人账户或完全积累的私人性质是不相容的。(3)费改税后,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加上税收的刚性,将促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被强化,它虽能缓和现阶段的基金支付危机,却给以后埋下隐患,尤其是在中国人口老年化加速度进行的现在乃至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都具有不宜性。(4)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成直接责任主体,财政与社会保险制度合二为一,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国际趋势,也不利于有效控制社会保险支出膨胀的风险。(5)中国现阶段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财务机制并不相同,所要求的统筹层次也不一样;费改税还将面临着许多难以逾越不容小视的技术难题,它将决定这种改革的效果不会像主张费改税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样。
❻ 关于缴纳养老保险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237号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直接纳入。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参照合同制职工身份确定。
(二)一次性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所在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三)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20%。
(四)缴费指数。
一次性缴费指数=缴费基数÷申请办理缴费时所在市社会保险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缴费费用。
一次性缴费的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四、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缴费年限。
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地方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缴清全部费用的时间为申请人的首次参保时间。
(二)视同缴费账户。
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由一次性缴费受理地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的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三)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直接纳入人员。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当地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按83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初始值,再按照当地实施83号文以来当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将初始值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的标准。
基本养老金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实施之月的标准发放,之前不补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1.本通知实施之月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96号文和《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计发基数为缴清费用当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可按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在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条件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本通知实施之月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一次性缴费受理地
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七、待遇核发地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最后参保地为待遇核发地。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受理地即为其省内的最后参保地。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76号文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办理程序
(一)缴费纳入人员。
由申请人或原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反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一次性缴费申请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申请人员的一次性缴费手续和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直接纳入人员。
直接纳入人员由原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公示7天无反对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资格确认。经确认资格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核发手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资格审核,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
经办规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起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十、其他
(一)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符合第一点其它规定,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第三点和第四点的规定缴费、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经出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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