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业单位自动离职怎样算养老保险金
原单位缴费年限+后续缴费年限(包括单位或个人)。
㈡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后社保怎么办
1、重新就业的,由新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2、辞职后灵活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如果是在辞职前,就已经落实好了新的用人单位的,辞职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后,可在直接将原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入新的就业单位。如果是在同一个社保统筹区就业的,社保关系不用转接,只要原单位停保后,就可以由新的用人单位在原账户上继续缴纳就行了;如果是跨统筹区就业的,到新单位上班后,可请求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帮助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照新单位的待遇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如果辞职后属于自谋职业的,在同一个城市的,只要凭本人离职证明,就可以到社保部门办理缴费主体的变更手续,即由单位缴费变更为个人缴费,并重新开设银行代扣代缴账户,便于社保部门每月扣款;如果是跨城市灵活就业的,由于在户籍以外的地方无法办理个人缴纳职工社保的业务,这种情况,只能在原来的城市以个人身份来缴纳。
(2)事业单位离职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由于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1日之后在开始纳入社保缴费体系的,如果是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2014年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今后在办理退休时,视为缴费年限的认定需要个人档案,所以在事业单位办理辞职后,要保管好个人辞职的相关资料,个人人事档案,可转存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便于今后查找;由于辞职后,原来缴纳的职业年金无法转接,新的用人单位也不可能缴纳职业年金,所以退休后,需要到原来的单位办理职业年金的领取手续。
㈢ 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移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的办理流程:
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基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转入工作单位名称。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调入的职工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指标卡》,职工调动的《行政关系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办理。
社保机构业务经办人应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存储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转移金额。
审核无误的,报部门负责人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上签字后,交转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基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转入工作单位名称。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办理程序如下:审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算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缴费金额、转移金额;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保险关系转移专用章;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由转移单领取人签字后,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领取人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事宜。
㈣ 事业编制职工辞职养老金怎么办
事业单位辞职,社会养老保险处理方法如下:
1、转为个人参保。
接续参保后,按个人退休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
2、转为企业参保。
接续参保后,按企业退休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到察培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参保。
3、转为个人后停保。
如果参保年派含限已满15年,可以停止参保。到退休年龄时前往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退休手续。这样退休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2、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尘没笑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资料来源:网络词条养老金
㈤ 在事业单位上班,辞职后养老保险要怎么办
在这里跟大家普及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无论大家是事业单位是公务员还是国企,只要我们的所在单位在我们工作期间,按照国家的规定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那么在我们辞职以后,我们可以先申请把养老保险冻结或者是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果把养老保险暂时冻结的话,等到我们再找到另外一个工作让工作单位继续续交我们的养老保险也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我们如果在事业单位辞职,也就知道该怎样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了。首先是要知道该怎样续交养老保险,然后就是自己是否需要冻结养老保险,在找到新工作之后该怎样恢复养老保险,只要掌握这三方面的知识,那么也就不会再遇到任何问题了。在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件事情,养老保险是我们每个人在老年生活中极其重要的一件事情,所以我们也应该非常的重视这件事情,嗯,
㈥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25年辞职后养老保险怎样算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该规定第13条规定:“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因此,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依法辞职后被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但职工被按自动离职处理时,该职工再次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后其工龄应当从再次被录用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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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㈦ 事业单位辞职后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还算吗
事业单位辞职后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还算的。
不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都有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可以转移的,如果辞职,可以转到下一个单位续交。事业单位也可以转到企业,省保也可以转到市保,都可以随工作转移。
如果打算自己交,可以转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机构,以自然人身份续交保险。
事业单位辞职后,以前养老保险应该办理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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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㈧ 事业单位干部辞职后养老保险怎么处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在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具有户籍,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并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申请办理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上述人员延长缴费满5年或年满70周岁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三、符合本意见第二条一次性缴费的,补足的年限以申请延长缴费时间为准,以向前推移填空的方式确定具体补缴年份,按对应年份适用的职工平均工资、20%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计算补缴额。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照《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八条补缴费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执行。
四、本意见中实际缴费年限包含本人参加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统筹缴费的年限。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区)以上人力资源(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