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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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⑵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的。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2)黑龙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扩展阅读: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三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什么
一、2015年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在我国存在了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将成为历史。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跟企业职工一样,个人需缴纳部分养老保险。
二、对《决定》的实施,各地会制订相应的方法,详细内容请查询当地有关规定,在此略述几点:
1.公务员要缴纳养老金了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
2.养老金不再按级别
一直以来,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级、职称的情况。随着改革推进,这种情况可能有所改变。这是因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按照职工退休最后一个月工资一起发,并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而改革后,将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
3、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具体计发月数表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阅),就是退休之后平均每个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
4、“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意思。
5、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6、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决定不一致的,按照决定执行。
⑷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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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版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权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当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⑸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后有何不同
1、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了社会保障。
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
2、改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3、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4、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5)黑龙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扩展阅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思路如下:
1、一个统一。
“一个统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2、五个同步。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
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
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