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养老金并轨:公务员养老金会减少吗
养老金“并轨” 工资会涨吗?待遇会降吗?
终于“并轨”了!
得知养老金并轨,广东阳春的余佩霞说:“终于盼到这一天了。”她盼望通过养老金“并轨”,把自己的养老金提上去,提高晚年生活质量。
记者采访发现,养老金“并轨”的消息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普通老百姓拍手称快,认为体现了公平;有些公务员却感觉一下子难以接受。多位专家分析认为,养老金并轨后,公务员退休金肯定要降低一些,但降幅不会很大,即使有很大降幅,也会通过职业年金弥补。专家认为,与企业年金不同,职业年金的推广力度会很大。
羊城晚报记者 尹安学
问题:为什么要“并轨”?
解答:“双轨制”有违社会公平
一位退休人员告诉记者,国家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现在每月拿到手的养老金已经不错了。在广州,月入四五千元养老金并不少见。“但大家意见很大,一提起养老金‘双轨’制就有些气愤,为什么,还不是因为不公平,凭什么机关不交养老金,退休后还要拿高额退休金?”
“养老金的制度设计,最忌讳不公平。”华南农业大学社保系主任张开云说,“双轨”制民愤这么大,很大程度是因为不公平,企业员工都缴费,为什么唯独机关事业单位不交,退休后还能按在职工资的90%拿?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认为,国家下决心推进养老金“并轨”,回归了养老保险的本来面目:谁缴费、谁受益;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受益越大。
问题:并轨后养老金降低,工资会不会涨?
解答: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很可能涨工资
在广东省直机关工作的小汪告诉记者,4年前报考公务员,老爸给他说的最多的就是公务员有保障,特别是退休金高。“但突然听到这个消息,一下子还不能接受,不知道未来能拿多少钱。”小汪说。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说,单纯从基本养老金账户来看,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拿到的养老金的确会变少,因为以前退休后是财政支付,标准比较高。此次改革中的一个“同步”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隐含的意思就是,作为改革的配套和润滑措施,可能会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涨工资。
“在并轨之前,很可能会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涨工资。”唐钧推测称,一旦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也需要从自己工资中扣除一部分养老金,存入其个人账户,这势必导致公务员拿到手的工资变少了。为了平稳过渡,有关部门很可能会在改革之前,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适当涨工资,使扣除个人缴纳部分之后,拿到的工资能与之前基本持平。
问题:“并轨”之后能拉平养老金水平吗?
解答:短期内拉不平,但肯定可以
在很多专家看来,其实,对普通老百姓来讲,只要能拉平养老金水平,养老金是否“并轨”并不重要。养老金“并轨”后,能拉平养老金水平吗?
华南农业大学社保系主任张开云分析认为,短时间内拉平不现实,但可以肯定,公务员养老金必须比现在的水平降,不然,并轨就没有意义了。
养老金计算方式复杂,很多人并不能算出自己养老金的真实数额。张开云说,每个人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都不一样,最终发放的养老金额度肯定不一样。假如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那就会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根据每个人缴费情况确定养老金水平。
问题:为什么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起并轨?
解答:一起改革可以减少阻力
“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推进养老制度改革,这种做法并不让人意外。”张开云说,2008年,国务院选择在广东、重庆等地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一些人疯传养老金会下降,导致大学里一些教授要提前辞职,引人不安。这次试点还没开始就结束了。“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国家一直想推,但一直难以推进,主要是阻力大。”
张开云说,之前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从事业单位开始,而事业单位的主体是中小学以及高校老师,他们的议论容易引起舆论关注。
很多人觉得,一下子对近1000万机关职工、2700万事业单位职工同时进行改革,社会压力会更大。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认为,这显示了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恰恰相反,一起改要比分步改阻力更小,因为大家都一样,没有什么好比的。”
张开云说,“五个同步”是“一个统一”的配套措施,都是为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配套设立的。因为有五个同步措施,给人留下想象空间,“从这些措施看,中央已意识到改革的压力,通过多种措施缓解这种压力。”
问题:“并轨”后,“中人”怎么办?
解答:可以由国家财政补贴
张开云说,“并轨”之后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对待机关事业单位里的“中人”?
社保领域讲究“老人”、“中人”、“新人”。所谓“老人”是已经退休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已经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将肯定按照现有的核发模式发放养老金。
所谓“新人”,是指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后进来的人员。按照一般制度设计原则,这些新人显然要遵从新制度的安排,因为参加工作之前,都已明了这些制度。
所谓“中人”,指现在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还没退休,突然实行新制度,以前按在职工资90%发放的养老金预期被打破了,如何对待这些人?“中人”们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是:长期没交或者只交很少的社保金额,个人账户钱很少,如何提高他们的退休待遇?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对“中人”参加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国家一定会想办法逐步解决。对统筹账户部分,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补贴,虽然还这笔旧账是巨大的财政负担,但相对会好一些,而对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个窟窿怎么填?此外,个人账户更是个大难题,“你让一位工作30年的公务员,补齐过去30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只能是视同缴纳,由财政补贴全部或者大部。”
张开云说,从社保运作的基本原理来看,个人补缴个人账户,也是应该的。“我现在最不担心的是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我最担心的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假如这些单位没有钱,谁来保障这些单位的职工养老待遇?”
“不过,国家显然考虑到公务员养老金待遇落差,这次特别提出要建立职业年金。”张开云说,要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可见推广之迅速、急切,“可以预见,公务员以后退休金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社保局领取的养老金,另一部分是职业年金,最终领取的养老金不会很低。”
记者了解到,所谓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这部分由其所在的机关或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性质相同,当年因企业退休金低,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不过,企业年金不是强制性的,完全靠企业自愿缴纳,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比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给职工缴纳年金的企业非常少,一般的企业不具备这样的财力,又没有强制措施。
“我个人认为,大家不要对这个养老金并轨抱太大希望,从制度上并轨了,不一定能从结果上并轨。并轨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未必会变少,企业人员跟他们的退休金差距不一定能缩小。”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建立职业年金后,如果所在单位是全额拨款单位,职业年金由财政全额补贴,这是有保障的。“因此,并轨后,公务员的职业年金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养老金的减少。”(尹安学)
权威人士谈养老金“并轨”
关于公务员工资
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熊晖:在全面实现养老并轨之前,公务员工资可能实现普涨。但是大幅上涨可能性不大,主要是为了覆盖社保支出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实施养老“并轨”并不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必然上涨,但却是调整工资制度的好机会。国家应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即适当增加一次工资,以消减改革初期带来的阵痛,促使制度平稳转型。
关于职业年金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这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旨在给出预期,给总数接近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下“定心丸”。建立职业年金就是为了补充待遇降低的部分,因此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不会出现明显下降。
郑功成: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那部分肯定会减少,但加上职业年金,总体待遇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
关于职业年金来源
熊晖:养老保险目前个人缴费是小头,基金支付和财政补助才是养老金构成的大头,而国家应该在制度转轨期间承担这部分转制成本,建立起职业年金最为关键,这部分应该会由财政资金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双重投入。
郑功成:这次改革的关键是如何建立稳妥的“中人”过渡办法,让老人和新人之外的“中人”养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应当解决好机关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外员工的现实权益差距问题。
陈步雷:对于“中人”,应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职业年金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60%的替代率(养老金与在岗工资之比)进行制度设计;同时,建立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的替代率以现有待遇不降低为要求,大致按照替代率的20%至30%进行设计。
养老金制度发展历程
2014年
机关和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并轨”方案通过
1997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分别应当承担的养老金缴费比例
1991年
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86年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发布,迈出了建立社保制度的第一步
1982年
《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出台。公职人员和职工的养老金开始分离,“双轨制”逐渐归来
1958年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出台,工人和公职人员的养老标准统一,“双轨制”暂时退出历史舞台
『贰』 养老金“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怎么办
养老金“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可以由国家财政补贴。
张开云说,“并轨”之后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对待机关事业单位里的“中人”?
社保领域讲究“老人”、“中人”、“新人”。所谓“老人”是已经退休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已经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将肯定按照现有的核发模式发放养老金。
所谓“新人”,是指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后进来的人员。按照一般制度设计原则,这些新人显然要遵从新制度的安排,因为参加工作之前,都已明了这些制度。
所谓“中人”,指现在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还没退休,突然实行新制度,以前按在职工资90%发放的养老金预期被打破了,如何对待这些人?“中人”们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是:长期没交或者只交很少的社保金额,个人账户钱很少,如何提高他们的退休待遇?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对“中人”参加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国家一定会想办法逐步解决。对统筹账户部分,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补贴,虽然还这笔旧账是巨大的财政负担,但相对会好一些,而对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个窟窿怎么填?此外,个人账户更是个大难题,“你让一位工作30年的公务员,补齐过去30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只能是视同缴纳,由财政补贴全部或者大部。”
张开云说,从社保运作的基本原理来看,个人补缴个人账户,也是应该的。“我现在最不担心的是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我最担心的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假如这些单位没有钱,谁来保障这些单位的职工养老待遇?
养老金“并轨”的消息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普通老百姓拍手称快,认为体现了公平;有些公务员却感觉一下子难以接受。多位专家分析认为,养老金并轨后,公务员退休金肯定要降低一些,但降幅不会很大,即使有很大降幅,也会通过职业年金弥补。但也有专家认为,从制度上并轨了,不一定能从结果上并轨。
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起并轨可以减少阻力。
“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推进养老制度改革,这种做法并不让人意外。”张开云说,2008年,国务院选择在广东、重庆等地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一些人疯传养老金会下降,导致大学里一些教授要提前辞职,引人不安。这次试点还没开始就结束了。“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国家一直想推,但一直难以推进,主要是阻力大。”
张开云说,之前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从事业单位开始,而事业单位的主体是中小学以及高校老师,他们的议论容易引起舆论关注。
很多人觉得,一下子对近1000万机关职工、2700万事业单位职工同时进行改革,社会压力会更大。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认为,这显示了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恰恰相反,一起改要比分步改阻力更小,因为大家都一样,没有什么好比的。”
张开云说,“五个同步”是“一个统一”的配套措施,都是为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配套设立的。因为有五个同步措施,给人留下想象空间,“从这些措施看,中央已意识到改革的压力,通过多种措施缓解这种压力。”
“并轨”后能拉平养老金水平。
在很多专家看来,其实,对普通老百姓来讲,只要能拉平养老金水平,养老金是否“并轨”并不重要。
张开云分析认为,短时间内拉平不现实,但可以肯定,公务员养老金必须比现在的水平降,不然,并轨就没有意义了。
养老金计算方式复杂,很多人并不能算出自己养老金的真实数额。张开云说,每个人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都不一样,最终发放的养老金额度肯定不一样。假如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那就会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根据每个人缴费情况确定养老金水平。
『叁』 退休人员养老金双轨制并轨阻力在哪
我国自古以“百事孝为先”的理念教导人们,如今养老问题中养老金的并轨能否有希望迈出备受大家的关注,养老金并轨中究竟存在哪些严峻的阻力呢?
双轨养老金巨大差距如何填补?
据了解,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相差悬殊,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可拿到在职工资的80%-90%,而企业职工退休后只能领到在职工资的40%-60%。
在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社会保障实验室特约研究员张盈华看来,养老金并轨最重要的是解决公平性问题,但按照“提低削高”或“削高”的方式肯定都是行不通的,惟一可行的就是提高企业单位养老金水平。
事实上,为了减少双轨制带来的社会不公,从2005年开始,我国连续九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为此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和财政补贴幅度年年递增。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随着“老龄化”的加深,养老金并轨对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将产生较大的财政负担。
既得利益壁垒如何破除?
2008年国务院确定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个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5个省市中有4个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只有广东在一些地区进行了改革。“广东在改革过程中,发现一些高校等事业单位员工为防止利益受到影响而提前退休。”张盈华表示,将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财政无限托底的养老制度改为社会保险型的养老制度是大势所趋,但这一过程中,必须要破除这些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
有业内专家建言,在推荐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过程中,要保证这一群体的养老金水平不降低,且向他们强调,改革之后养老金就有了法律保护,不管有何变故(如离开公职、下海经商等),这份养老金在他们退休时就是他们的一份资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双轨合一如何顺畅衔接?
当前,我国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职别和工作年限支付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的方式,而企业采取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个人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两种制度的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和保障水平都有较大差异,而双轨并一轨的衔接问题也成为一大难题。
保险岛提示:综上所述,只有解决了双轨养老金巨大差距,破除利益壁垒,顺畅衔接双轨合一,且建立一套统一的核算和支付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轨养老金的存在的问题。
『肆』 中央通过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何为“双轨制”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日前表示,无论是养老还是医疗,很多事业单位包括机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随着社保标准的提高和改革的不断推进,“双轨制”终将合并统一。同时,将建立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12月20日《新京报》)。
养老金“双轨制”久受诟病,公众终于盼来权威部门“合并统一”的表态。
当下社会不公之一在于养老不公,而养老不公主要体现在“双轨制”。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如果说这个特殊产物在多年前存在还能说得过去的话,在我们认为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今天,“双轨制”就没有任何存在的理由。“双轨制”的存在,不仅影响到养老公平,而且也影响到政府公信力,给公众的印象是公权力“自肥”。
不管是因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一致呼吁,还是有关部门早有改革之意,总之,人社部这次公开表态养老金“双轨制”终将合并统一,消息振奋人心。但何时、如何让养老金“双合一”?人社部并没有明确承诺。在笔者看来,“双轨制”合并统一,前提是早日出台改革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可以预言,打破养老金“双轨制”是最为艰难的一项改革,艰难程度一点不亚于收入分配改革。据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过去难以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遇到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同样,打破“双轨制”也会遇到既得利益者反对,因为很多公务员已经习惯了享受这种福利,自然不愿意改变现状。
据悉,事业单位就曾抵制养老保险改革。2009年1月28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发,在5个试点省市进行改革试点。然而,该方案下发一年有余,媒体披露五个试点省市几无进展。有人认为是制度设计不合理,有人认为改革方向不对,还有人认为方案出台时机、程序不合理。
除了改革方案本身有些问题外,事业单位抵制养老金改革也在意料之中。显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先行改革的成败得失,今后在改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时,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和经验。这样才能减少改革阻力。更重要的是,要坚定养老金“双合一”的改革决心。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改革需破利益固化藩篱。
日前,人社部专家金维刚表示,要积极探索和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双轨制”所导致的待遇差距过大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要高度重视和采取必要措施解决的时候了。这一观点代表了很多公众的心声。现在的问题在于,有关方面何时把这项改革转化为实际行动,以时间表和路线图展示改革决心。
尽管早在2009年就有专家透露,公务员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正在讨论。但事实证明,这项改革截至目前还没有让公众看到实质性动作。而且,在《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只提到“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如何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却没有明确。这让人有些忧虑。
如果养老金“双合一”改革不能在“十二五”期间有实质性动作,所谓“终将合并统一”恐怕是一个遥远的梦,养老金“双轨制”造成的社会裂痕会越来越大。因此,笔者期待养老金“双合一”改革“快马加鞭”,早日落到实际行动中。坦率地说,所谓“双合一”,就是公务员养老待遇要向企业职工看齐,因为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向公务员看齐需要巨大的财政投入,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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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什么是退休金双轨制
退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所谓“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具体说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主要有三个阶段。
一是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阶段(1951-1978年);
二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的探索阶段(1978-1991年);
三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阶段(1991年至2014年)。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这标志存在了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退休金双轨制的形成:
“双轨”的形成,则是历史和现实共同作用的产物。
上世纪90年代,企业和机关单位的养老制,还是执行均为退休前75%的“单轨”。
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养老制度的改革也相应划出了“国企—集体企业—民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路线图。备受争议的双轨制,正是这一路线图实施过程中的产物。
而另一方面,养老保险长期分属不同部门负责,导致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难言沟通衔接。还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是养老制度制定者,也是受益者,这种双重身份的利益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也形成了改革的阻力。
『陆』 养老金入市究竟面临着什么阻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有何矛盾
别的都不谈,就中国股市目前的现状谁敢放养老金进来乱折腾啊,亏了怎么办,谁负责啊,国内基金业的长期回报率在这摆着呢。这里敢放他进来,那除非管理层手中有底牌,其实也简单,有信心控制通胀处于极低水平,持续降息,使得央企分红回报率显著高于银行存款,同时保持企央垄断利润不受伤害就OK了。
回答来源于金斧子股票问答网
『柒』 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困境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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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养老保险改革必须解决的主要难点问题
(一)关于如何做好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退休养老制度衔接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了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统账结合”模式。而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通常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2009年1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养老金发放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此次试点改革进展缓慢,并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业和事业单位两个“碎片”,却又造成公务员养老制度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城镇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内容。从大的方面讲,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个部分。截止2008年底全国参保职工为2.19亿人,其中离退休人员大约5000万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业单位是第二个部分,全国3000多万职工,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全国离退休费支出1400亿元,其中大约一半是财政拨款,一半是自筹;第三个部分是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全国1000多万职工,每年大约700亿全额拨款。
从上述城镇退休人员养老金三部分内容和事业单位的分类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试点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公平问题。事业单位养老金处于第二个台阶,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养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明显没有将公务员包括进来,并且公务员改革没有预期,这自然成为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也是网民质疑最为严厉的一个焦点,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与企业相比,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工效挂钩,尤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一个能“过得去”的平均数,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个问题是改革方案的技术问题。既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无论在缴费设计还是在待遇计发方式等方面,其绝大部分内容与企业养老保险几乎别无二致,那么,养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此次事业单位人员改革的预期:在替代率上讲要从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改革后养老金水平是否变化的预测和承诺,只笼统地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但没有任何具体细节和弥补措施,任凭改革试点单位和不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凭空想象和任意猜测,试点省市参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试点省份事业单位人员预期暗淡,消极回应。这样的结果和局面是此种改革方案的必然趋势,如发生在其他国家,其效果和后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没有良好的预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预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绝对”地下降,那么,这项改革势必流产,或造成社会震动。如此“碎片化的试点改革”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预期”,必然导致相互攀比,人为制造恐慌,其结果必将是难以推动,这显然等于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为“拉长”了改革的历史进程。
因此,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明确“一个为主”和“三个联动”。所谓“一个为主”,即坚持社会保障以公平为主的原则,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使不同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所谓“三个联动”,一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改革一起行动,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顾右盼。作为公共部门,不要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再人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业单位的三个类别一起改革,在养老保险上也不应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业单位改革与建立职业年金一起进行,以弥补参加改革后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给出预期,减少阻力,维持生活水平尽量不要降低,给所有人一个“定心丸”,实现平滑转型,这是减少社会震动的最好办法,也是保证改革的最优方案途径。
(二)关于如何掌握好改革推进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协调性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围、内容、时机选择,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担比例等问题。前者主要是推进的力度或改革的进程,后者是改革成本的筹集等。在实际改革中,必须把握好推进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关系,使改革能够持续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顺序上,首先面临的是机关和事业单位谁先改的问题。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前沿。但按一般逻辑分析,从试点、探路的角度看,机关和事业单位均可列入试点,或者同时选择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试”。在机关和事业单位长期采用财政保障养老制度运行状态下,没有哪一类组织愿意首先改变。因而,如何尽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进一步考量和探索。同时,事业单位按照功能划分,包括行政支持类、公益类和经营开发服务类,除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多已依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外,行政支持类和公益类执行参差不齐,但最终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均按在职工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支取,与缴费多少无关。在这种情况下,是所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起改,还是待分类后逐步改,从哪一类开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特别是在分类改革还未完成,而2008年提出的试点方案覆盖范围却定位分类后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致使改革无从着手。
第二,要充分考虑改革承受能力问题,以利于形成持续变革的动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对民众社会公正诉求的一种回应,要逐步调整现有的退休养老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从“退休养老制度”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变轨”成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诱导直接参与者接受的额外补偿及制度设计运行的成本等。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财政资金。从目前财政状况看,有一定的财力支持改革,可以促进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但如果将财政资金过多地用于支付改革成本,自然会压缩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于在宏观调控中运用政府财政手段。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单纯追求推进速度。
(三)关于如何解决好改革后基金收支缺口与地方财政负担问题
基金收支情况是确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财政负担情况是制定财政补助政策的依据,测算的结果势必对试点地区未来较长时间的财政收支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对于当前我国基本养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我国养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测算的口径也尚不统一。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下称《公报》),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结余1.9万亿元,所以从全国层面看,不存在养老金缺口的问题,未来全国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做到长期收支平衡。但如果从不同省市来看,我国部分省市养老金缺口较大,如2010年,企业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设兵团)共有15个,缺口高达679亿元。这是由我国各省份的发展差异所决定的,而对于那些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国家每年会给予财政补贴。社科院编撰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显示,从1997年各级财政开始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算起,补贴规模迅速扩大。2000年各级财政补贴金额为338亿元,2006年为971亿元,2010年1954亿元,2011年新增补贴高达2272亿元,财政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二的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万亿元),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
已经进行试点的省份对于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基金收支情况和地方财政负担进行了测算,由于参保范围选取、财政补助比例设定、做实个人账户比例选取以及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设定的不同,测算结果也不尽一致。有的试点省份测算结果是增加了财政负担,有的认为没有增加,反而会减轻财政支出。认为增加财政负担的省份要求中央财政增加对地方的补助。中央财政是否对地方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给予补助,取决于改革是否过多地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并据此在制定财政配套政策时统筹确定。由于测算标准不一,测算结果难以反映真实情况,在地方财政负担不明晰的情况下,不宜简单确定中央财政的补助政策。再者,由于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到位,财政配套政策难以具体明确,因此,财政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补助政策也难以先行明确。事实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财政对事业单位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予以补助,也不能简单比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的补助政策,因为国家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已经安排了财力性补助,改革后这部分财力性补助依然会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改革后地方财政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小,财政补贴政策如何确定,负担如何划分,都应该把过渡性养老金水平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来研究,只有确定了合理的过渡性养老金水平,特别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关于如何统筹好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根据2009年1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由于我国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状况差异,绩效工资改革进度不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模式也不尽相同。未来的改革势必要向全国推开,因此,应统筹考虑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的调整问题。一是统筹考虑养老待遇调整的频率问题。既要研究试点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或频率,也要考虑非试点地区的调整频率问题。如,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是一样随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一并进行,还是定期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需要研究明确。二是统筹考虑养老待遇调整幅度(标准)问题。研究明确试点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是大体与非试点地区退休费调整水平相当,还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综合考虑。
(五)关于如何发挥好相关制度改革综合配套的协同性问题
分类推进,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的内容包括管理体制、治理方式、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体制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极为关键的一项。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事业单位改革前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特别是不能给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良好预期,改革将极难推进。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要与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综合配套,分类展开。
事业单位的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政策等都需要与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改革,互为桥梁。要着力消除制约事业单位和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等。但在管理体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办不分等情况,事业单位还存在依据级别享受养老保险的问题。在运行机制上,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多根据行政机关模式运转。在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动态管理意识,未能很好地根据现实条件变化做出调整,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财政体制上,还存在“吃大锅饭”、“金饭碗”等情况,不能很好地体现事业单位的工作绩效。在收入分配中,还存在“平均主义”等问题。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上的诸多问题,很难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了收入和养老激励效果。为此,需要进一步思考事业单位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协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约,为全面推进和实现改革目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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