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年金是否就是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抄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养老金。深圳市社保局补充保险中心专门办理此项业务。
(1)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扩展阅读:
主要特点:
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⑵ 企业年金与补充养老金的区别
1,管理模式不同
企业年金:采用“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
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2,关系不同
企业年金: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则是企业自己组织的,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3,特点不同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资产只能用于支付受益人养老所用,并不因公司管理层变更或者企业破产等而改变其支付目的。
⑶ 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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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国资委采取的增加国有企业员工的退休养老金数额标准的一种方式,它与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地方就在于,企业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交给政府的社保中心统一管理,纳入养老金管理范围的,企业年金是企业自行管理的,作为养老金的补充的,没有纳入养老金管理范围的
⑷ 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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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国资委采取的增加国有企专业员工的退休养老金数额属标准的一种方式,它与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地方就在于,企业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交给政府的社保中心统一管理,纳入养老金管理范围的,企业年金是企业自行管理的,作为养老金的补充的,没有纳入养老金管理范围的
⑸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包含着企业年金,年金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另外还有很多种。但是国家对于这一方面不是强制的,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力,有余力的可以搞。企业年金需要有银行基金运作机构企业及个人三部分组成。基金具体运作归基金运作机构而基金具体管理归银行。如果单位给你们办企业年金的话证明你的单位不错,值得努力干工作
⑹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均属于企业年金吗
1、补充养复老保险是国家最制早的一种称呼,到2002年更改为企业年金,它实际上不是保险,而是一种基金。2002年以前补充养老保险可以通过商业寿险公司运作,做成养老金形式,现在都归并到企业年金上来了。
2、做了企业年金的是不可能在做回补充养老的,他其实就是一回事,只是企业年金跟规范一些。
3、不可以的,但是可以单位缴费高点,个人低点。现在已经没有补充养老保险这一叫法了。
4、补充医疗可以单位统一交费。社保每人60元。商保根据双方的协商,但是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否则要交税。
5、补充医疗是不可以办成万能险的。万能险基本都不办了。
⑺ 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和税法有关么
首先要明确的是年金企业就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两者是讲得一个内容。企业年金(或说补充养老保险)与税收方面的问题:
1、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