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今天刚补缴了十年社保,后悔了,可以退吗
社保可不是你想交就交,想退就退的。2011年7月1日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之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通俗地说,社保的钱不能提前退、不能提前取,要等到退休。
所以到时候如果退,也就只有养老保险可以退,退的还是个人账户里的钱,单位缴纳的部分不退。
退保需要满足条件:
一是在职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全部由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是重复缴费。如果你在同一时间段再个公司缴纳社保,或者公司缴纳,自己也在缴纳,是可以退还自己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保或者居民社保的。
三是丧失中国国籍的。移民区其他国家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且本人要求不转入城镇职工社保的,并有书面申请,这种情况目前部分城市可以。
(1)青岛补交养老保险退保扩展阅读:
其他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 急!急!急!青岛社会保险如何退保
应该个人去退保..退保都需要本人去申请:带上单位开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养老手册,个人写份"退保申请书",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地的社保局去办理就可以...欢迎到"保障网"来了解更多知识..
3. 青岛社保金怎么退付
从2919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接续,已经停止办理退保啦。
你的社保只能办理转移,不能办理退保。
社保转移办法:
持身份证到社保局办理《社保费缴纳凭证》,以后,在新的参保城市参保并缴纳社保费,将《社保费缴纳凭证》交给用人单位,由单位负责人凭《社保费缴纳凭证》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 青岛市补交社会保险的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可补交社会保险
1.补交期限为1999年5月-2009年8月 可按照60%申请补交
市内7区专99年5月-2009年8月 60%为23129.93 100%为38553.97(已含利属息)
以上金额为养老保险费用,医疗保险无法补交
2.按照规定女性 年满50周岁 男性年满60周岁 养老保险缴纳满15年可申请退休
如已到退休年龄缴费未满15年,可申请补交或者延期退休,原则上讲是缴纳的年数越久越好
3.企业职工目前投保5项保险,自由职业即个人缴纳只有养老跟医疗保险,但是医疗保险目前规定到退休年龄满20年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因此要详细核算自己的医疗保险,因为目前不能补交之前的医疗险
4.青岛市补交99年5月至今的养老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请尽快到户籍所在地,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社保号 办理补缴
5. 青岛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退钱吗
社保一旦交纳是不能退的。
6. 关于养老保险退保
~~退是麻烦的,但现在的政策是不许退
~~等到你达到退休年龄时才退(男60,女55)
~~就当存钱吧
7. 如何在青岛补交养老保险
社保补缴条件:复
1、新制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保登记证,导致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2、已参保企业因办理社保分户/并户、职工社保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保费。
社保补缴资料:
1、《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2、招用工手续、补缴期间开头和结尾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从业人员补缴);
3、提供每一年两个月的原始工资凭证(跨年度补缴);
4、营业执照、身份证(企业法人补缴);
5、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
社保补缴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青岛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即可。但须注意一点就是补缴不满一年的,在区保险办审核后办理补缴,补缴超过一年的,需经市保险办基金统筹处审核后,到区保险办办理补缴。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保局及分局
【咨询电话】:0532-12333
8. 青岛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接续或补交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以下情况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