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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上调新消息吉林

发布时间:2021-10-13 12:10:04

㈠ 吉林省今年何时上调退休养老金

吉林省2017年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目前办理资格认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在长春市领取待遇且在本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需本人持身份证至现住址所属社区进行认证;
2. 在长春市领取待遇且在异地或国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需按照规定向市社保局邮寄相关证明;
3. 在外地领取待遇且在长春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市社保局(民康路1012号)办理异地协助认证。
特别提醒,在长春市居住且正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离退休人员档案信息卡、爱心联系卡至现住址所属社区通过(指纹+人脸)认证系统进行初次认证信息采集,其中由单位统一办理退休申报手续的职工,可持身份证直接到住址所属社区进行办理
养老金上调涨工资注意以下几点:
关注一:调整标准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以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底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计算。
关注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㈡ 吉林市和外县养老金调整有区别吗2020

这个当然有区别了,麒麟是属于设区的市及级别,外县属于市级别以下。标准也不一样,享受的不一样。

㈢ 吉林退休金怎么上调的

吉林退休人员今年2018年继续上调退休金,但受经济增速放缓、老龄化加速等因素影响,涨幅或略低于2017年,约为5%左右,具体细则要等全国人大会议以后才会出台上调方案。

㈣ 吉林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退休金补发什么时

吉林省2018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尚未出台。目前为止全国除上海市以外,2018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都未出台。

2018上海涨养老金方案出炉!5月18日到账!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上海市从2018年1月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含按规定纳入职保的原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城乡居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将于5月18日发放到位。

本市对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具体办法为:
一是每人定额增加60元;
二是按本人职保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不足30元的按30元计算;
三是以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1%。

另外,为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本市今年继续对企业退休人员中2017年底男满65岁、女满60岁的高龄人员在以上三项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与此同时,本市还将从2018年1月起,增加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加后,本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30元。

上述增加的养老金将于5月18日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放到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账户中。相关人员需要咨询的,可拨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或就近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将从2018年1月起增加养老金。按惯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将比企业退休人员晚一个月左右,于6月20日发放到位。

㈤ 吉林省2019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目前,吉林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但都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

㈥ 吉林市养老金调整是多少

人社部、来财政部已发2018年18号文件,自按照5%左右的总体水平,为201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从2018年1月起补发。

最早的上海市上调养老金已于5月18日发放到位。吉林省也已制定实施细则,并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原定计划是在7月份开始陆续发放。

㈦ 吉林省退休养老金怎么上调的

吉林省2017年调整细则包含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单位退休人员两种情况、两个文件,具体如下:
关于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3%。
(三)倾斜调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四)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前,暂按审批部门临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计算挂钩调整金额,待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式核定确认后,重新计算调整数额,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三、资金来源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业务工作完成移交和衔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之后,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渠道和金额,依照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在坚持省、市、县三级独立核算原则的前提下,省财政将在中央补助框架内,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和实际情况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资金,不得发生拖欠。
四、审核发放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与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将具备社保发放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社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1.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2.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1. 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 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 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4.吉林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㈧ 今年吉林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如何上调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8〕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97%。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67.5元的,按67.5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暂按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经确认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尚未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并明确发放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和发放后,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渠道和金额,依照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审批和发放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各单位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金发放渠道做好新增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退休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资金调度,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发放到位。
2018年7月4日
附件:1.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18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3.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4.2018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5.吉林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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