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职职工死亡后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在职职工死亡后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余额加利息全部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单位职工去世了养老保险怎么办扩展阅读:
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㈡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养老保险怎么退
职工在职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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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㈢ 职工没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养老保险怎么处理
可以由死者的家属活着近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继承死者养老保险账户里个人缴纳的那部分钱,公司的那部分是无法继承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㈣ 职工死亡后社保怎么办
1、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继承。
亡者生前用人单位与继承人在按规定领取(代领)个人帐户金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下列资料: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申请表》、继承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委托单位带领的委托书。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㈤ 个人死亡的养老保险怎么办理流程
首先,表示下哀悼,希望流星节哀才好。
其次,回答您的问题,有2种办理方法,不知道您的情况是否可以企业办理,还是需要个人办理,因此,都告诉您,当然,具体手续因为各地略有差异,还需要咨询下社保热线,12333。
一、个人办理:
缴费期间死亡:殡仪馆出具的殡葬发票(必须有火化费项目)和火化证明(非火化区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经省民政厅认定),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或公安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社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手续需准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或继承人携相关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打印《退保结算通知单》,到核拨部门办理待遇结算,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表》,经稽核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领取退款。
企业办理:
单位在职职工死亡后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保手续
(一)办理条件(程序):
1、单位经办人填报《增减花名册》,需携带职工死亡证明。
2、在社保局征缴科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保手续。
3、在社保局财务科办理领款手续。
(二)所需资料:
1、《增减花名册》。
2、职工死亡证明。
(三)办理地点:市社保局征缴科、财务科(海棠大厦三楼)
(四)办理时效: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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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职工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有两名合同制工人,一人因病死亡,一人因工死亡。他们都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这笔钱如何处理?答:国务院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1991年、1995年;@1997年发了多个文件,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决定就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贯彻国务院的文件,原劳动部发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凡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地区,职工退休前死亡或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上个人缴费存储余额的本息之和,由死者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这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既然由国务院以国发[1997]26号文发布(国发[1995]6号文也提到),尽管冠上“企业”才能执行的适用范围,其原则对机关、事业(非企业化管理)单位也应有效。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的中央主管部门,对这些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否社会统筹尚无定论,但国家已有对这些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必须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规定。既然这样,这笔缴费不论缴到哪里(本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认为,都应该按国发[1997]26号文的规定,把个人缴费并记入个人账户的本息之和,返还给死者有继承权的亲属;个人缴费但没有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得返还,这样,就和适用于企业职工的返还办法一致了。不知道这些职工的缴费、记入账户等手续,你们是否都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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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在职员工死亡,他的社保该怎么处理
首先,去世职工的亲属需要在死亡当月正常缴纳社保,在次月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申报死亡减员和申请社保个人部分的提取。值得一提的是,在职员工是没有死亡丧葬补偿金的。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充公”的说法是不存在的。对于个人缴纳的部分,没有领取完的会返还,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共分为三种情况:
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2.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在职职工、流动参保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需准备如下资料:
1.《在职职工异动表》、死亡人死亡证(派出所销户)、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2份(1份交登记科办理死亡停保手续,1份交养老待遇科办理退保手续);
2.继承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继承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帐户》(本地)活期存折帐号复印件1份;
4.死亡人父母是否健在证明(如父母健在或一方健在的,又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健在者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如父母已故或一方已故,死亡人有在职职工身份的由企业调查其父母死亡情况后出具死亡证明,流动参保的,由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5.死亡人有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死亡人未婚的,需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配偶如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配偶如已故,死亡人有在职职工身份的由企业调查其配偶死亡情况后出具死亡证明,流动参保的,由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6.死亡人有子女的,子女如未成年(不满16周岁),需提供户口原件和复印件1份;子女如成年(年满16周岁),且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死亡人有配偶无子女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注:还需提供能证明死者父母、配偶及子女与死者关系的相关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等,如无法证明与死者关系的需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或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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