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受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限问题
一,实施《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目的,意义
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在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劳社〔2008〕18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政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考虑和协调了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利益,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养老,医疗保险问题而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该办法对保障和提高这一群体的老年生活水平,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这是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通知》的实施,将对逐步解决我市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离开原企业;
(三)原企业是指1994年7月后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中央,军队企业及原改制破产企业);
(四)原企业包括参加我市统筹的事业单位,但不包括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在原企业工作时的身份是原固定职工(含干部);
(六)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解决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方式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自愿原则下,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即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工作年限范围内,自愿选择缴费年限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其选择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经核准的原工作年限.
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及具体数额的计算办法
(一)月缴费基数:721元.
(二)缴费比例:按18%确定(其中11%记入个人账户,7%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一次性缴费金额计算公式:721(元)×18%×本人选择的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折算为月数).
(四)利息计算:对上述公式计算的一次性缴费数额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本人
承担.
例一:现为惠州市城镇户籍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王某,男性,现年59周岁,1971年5月参加工作(固定职工),1984年4月被该国有集体企业作自动离职处理,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3年,其一次性缴费的数额按如下办法确定:
(1)因王某离开我市企业后从未参保缴费,则其属于"新人",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因王某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3年,则其在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时,最长只能选择为13年.
则其在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为:
721(元)×18%×13(年)×12(月)=20245.68(元)
注:利息另计,以20245.68元为基数,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王某实际需要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20245.68元与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说明:王某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还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2年.
例二:现为惠州市城镇户籍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李某,男性,现年66周岁,1976年4月参加工作(固定职工),1987年3月被该国有企业作除名处理,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1年,李某于2002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一次性缴费的数额按如下办法确定:
(1)因李某离开我市企业后从未参保缴费,则其属于"新人",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因李某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1年,则其在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时,最长只能选择为11年:
(3)因李某2002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所以,按有关规定可一次性补缴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4年.
则其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11年+4年=15年,金额为:
721(元)×18%×15(年)×12(月)=23360.40元.
注:利息另计,以23360.40元为基数,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李某实际需要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23360.40元与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五,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方式
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六,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年龄条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
(二)缴费年限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新人"),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中人"),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中人"),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七,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按照粤府〔2006〕96号文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八,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规定
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
人,其首次核发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最长可追溯至2009年1
月.
九,已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
允许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原来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分别与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
十,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处理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后,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程序及需提供的资料
详见《办事指南》.
十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限要求
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惠州日报》发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登记办理为时限.请符合本《通知》的人员互相告知,及早办理.
十三,解决我市回城未参保知青的社会保险办法
回城未参保知青,可参照《关于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劳社[2008]182号)的办法,解决其社会保险问题.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后未安排工作,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列入本次解决社会保险范围(但不包括在我市购房,异地转入我市城镇户籍的外地知青).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回城未参保知青,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和安排在乡镇企
业工作的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由个人缴费申请一次性缴纳养
老保险费.
1,回城未参保知青可根据需要和经济能力,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可申请按15年补缴,高于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补缴.
2,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21元(2000年惠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医疗保险,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以及实施时间按《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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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吗
不能交一年的,都是按月交的。社保养老只要累计最少缴费满15年,即可享受社保养老待遇,中间如果有断交须补交。医保断缴超过3个月就会清零,不能在续交,需要重新缴费计算缴费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针对国有老公司一次性买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叁』 为什么以前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而现在不让一次性补缴了
养老保险政策并不意味着不能得到补偿,但社会保险的补缴政策越来越严格是正常的。
社保补缴政策为何越来越严格?
因此,国家对养老保险的缴费越来越严格是正常的。
目前,仍有补缴政策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金的义务。如果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险,那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我们想结束耳鼻喉科
『肆』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是《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6-9
【发文号】粤劳社发〔200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
(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现户籍(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未参保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
(二)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中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第二条范围的,其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上述人员中军龄已计算为一次性缴费年限并缴清费用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按军龄计算的一次性缴费额,其中已领取待遇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三)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知青,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上山下乡的时间。
(四)领取原企业发给的一次性离职费或退职费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计发离职费、退职费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四、关于一次性缴费省内转移接续问题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在粤府办〔2008〕76号下发前已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领取待遇前曾在其他市(统筹区)办理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相关记录仍保留在办理地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转移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粤劳社函〔2008〕2092号文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核定的次月起计发,与原核定标准的差额,从应发之月起补发。
五、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问题
申请人缴清费用后,缴费受理地负责记录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六、关于待遇核发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其原最后参保地。
七、关于首次参保时间问题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登记备案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八、关于待遇计发办法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中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为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原办法的2006年6月30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办法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待遇申领地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
九、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市应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办理相关人员的一次性缴费,并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二○○九年六月九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伍』 你好,请问现在有种一次性买断的养老保险,是什么政策
养老保险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缴纳,劳动者年富力强时,将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往年的政策是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5年,无论何时参保,都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
可是这项补缴政策已于2018年1月1日停止执行,即2018年1月1日以后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也就是说那些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或未参保社会养老保险的民众,将无法享受退休金,那么应该怎么办呢?保险专家表示,可考虑投保商业养老保险补足这个空缺。
一个完整的养老计划组合中,商业养老险能够提供稳健而全面的保障:商业养老保险回报明确,只要确定自己希望在退休后每月从保险公司领取多少养老金作为补充,就可让保险公司帮助计算出个人需要购买的额度和缴费时间,到了约定时间即可按月领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只与投保时保险合同上约定的年龄有关,与工作退休时间无关。
养老资金最基本的要求是追求本金安全并可适度收益、抵御通胀,这也是稳健理财型的商业保险辅助养老的优势所在,因此经济条件允许可为自己投保一份。
(5)针对国有老公司一次性买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
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
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陆』 一次性缴交养老金
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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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 男性退休年龄在60岁;
2、 女性干部退休年龄在55岁、工人退休年龄在50岁;
3、 连续工作的特殊工种可提前5年退休;
4、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离本人正常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
5、 因疾病而需要提前退休,男性为50岁,女性为45岁;
(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 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 退休时个人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一)、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的基础性养老金加上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的基础性养老金加上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加上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的基本调节金加上由市政府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
3. 参保人的年限报销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
为杜绝某些用人单位和个人选择性参保的投机行为,堵塞医疗保险共济基金流失的漏洞,我市制定新医改方案时,吸取了过去的教训,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并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4. 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险种的参保对象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5. 市外分娩费用报销处理
离深回家乡分娩不需社保局批准(单位同意即可),分娩费用的报销标准是根据深圳市同级专科医院的费用标准核定的。顺产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超过2500元(不同地区的不同级别医院的偿付标准应有所区别),剖腹产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超过3300元,有异常妊娠与分娩并发症(如妊高征、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等)的分娩费用凭住院病历复印件、单位证明、出生证、准生证审核后报销。
6.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的分配比例:
本市户籍员工的个人帐户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1%(包括个人缴的5%,以及企业缴9%中的6%部分),共济基金比例为企业缴交的员工缴费工资的3%;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个人帐户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1%(包括个人缴的5%,以及企业缴8%中的6%部分),共济基金比例为企业缴交的员工缴费工资的2%。
7. 工伤死亡待遇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费: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一次性发给死者的亲属。
(三)、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供养一人者,每月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供养两人者,每月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供养三人或以上者,每月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被供养者是孤儿或孤寡老人者,每月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计发;(深圳市工伤条例)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
(二)、遗属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四十八至六十个月,一次性发给死者的亲属。领取遗属抚恤金顺序为:1、配偶、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其他亲属。
有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的,第二顺序亲属不领取。没有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依此类推。
(三)、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供养一人者,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被保养者是孤儿或孤儿者,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补助费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广东省工伤条例)
8. 外地户口人员调入后的内地缴费余额、年限及工龄的计算方法
(一) 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二) 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9. 对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处罚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工资总额的组成:
国家统计局经1989年9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于1990年1 月1日发布了第一号令《国定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其中,资金是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员工的物价实际上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总之,除了创造发明奖、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工会文教费、交通补贴、房屋补贴、洗理费,劳动保护性支出(如劳保用品、清凉钦料费,以及因从事有毒有害、高温深水等特殊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项目外,其它所有的劳动报酬都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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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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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社会保险月报表送达时间及各原因未参加的社保而需补交的办法:
(一) 、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月报表》并于当月十五
日前送达;
(二) 、补交时提供填写好的《职工补交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及补交期间的工资表原件和有关凭证,如:调令、劳动合同等;
(三) 、以下情形不能补交养老保险费
1、失业期间;
2、服刑期间;
3、没有获得劳动收入的;
4、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 办理退(转)养老保险金须知:
(一) 、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办理;
1、非本市外地城镇户籍员工积累额本息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收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2、非本市外地农村户籍员工其个人账户建立一年以上的,积累本息全部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建立不满一年的暂不予退保。
3、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二)、办理退(转)保手续须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
2、单位出具的退(转)保证明;
3、填写《员工退(转)保登记表》;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境定居者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护照等。
3. 市外急诊、住院时产生的费用处理
参保职工在出差、探亲期间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院急诊、住院的病人,必须立即向本单位报告,由单位在十天内到市社保局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出院后符合报销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医院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审核报销(按深圳市医疗收费标准和同级医院住院偿付标准报销)。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手续或不能提供医院的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者,其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4. 现金报销的手续
凡因急诊、电脑故障、医疗卡无法使用等原因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的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经过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室人员审核,然后凭核准报销的医疗费用,再到市社会保险局1027房财务室报销。
5. 离退休人员回内地常住,医药费的报销处理:
离退人员回内地常住,先由本人提出书刊号面申请,到市社保局医保处备案。离休人员的医药费合理部分实报实销,其中社保局只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合理部分,剩余部分由原缴费渠道解决。退休人员的门诊基本检查、治疗、用药的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扣减,住院费用按深圳市同级医院的住院费用偿付标准审核、报销,由共济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6. 员工在本市内企业之间流动,其养老保险的缴交办法:
由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机构上实行垂直管理,在费用收付上实行全市联网,
因此,员工在本市内企业之间流动时,其社会保险号维持不变,也不更改其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流入企业只要用该员工的原社会保险号为其缴交养老保险费就行了。
员工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
和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7. 办理退住房公积金须知
(一)、凡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办理了购房手续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手续。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手续须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
2、待业证或单位出具结算住房公积金证明;
3、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首期房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 参加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条件
一、适用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统筹医疗:
1、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同一户口本〕,并在特区内居住的;
2、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入的。
二、办证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户口本,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20日送交统筹医疗处,下月初发给统筹医疗证。
9.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适用范围及参保对象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适应范围及参保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具有深圳户籍、(含蓝印户
口)的职工,非深圳户籍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
二、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地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上年度盈利。
3、民主管理基础好。
10. 社会保险卡丢失后的挂失与补办手续
(一)、证件挂失:应由单位或本人通过电话中心报上电脑号、身份证号或直接找单位分管员办理挂失
(二)、证件补办: 由本人办理要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电脑号,携带一张一寸免冠彩照到单位分管员处办理。由单位办理要提供月报表、提供月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携带一张一寸免冠彩照同时办理挂失、补办,补办制证费15元/张
『柒』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有哪些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人群:
1、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停止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2、老固定劳动合同工,包括长期临时工在计划中,临时工在城市户籍,以及那些没有参保或者停止缴费的,可以补养老保险。
3、被开除、未经公共服务被释放、出名的人,未参保或者中断缴费的,可以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如果属于上面提到的某一种人群,那么就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资格。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针对国有老公司一次性买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其实在前两年,我国有很多地区都已经出台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只要年满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的农民朋友都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并在每个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参保费用只需要9万元,并且每月能拿到800—1400元左右的养老金,相当于每年年收益率达到200%,这笔钱对于年过花甲的农村老人来说的话,基本生活得到很好的保障已然不成问题了。
以广东省为例,农户一次性缴纳十五年的养老保险需要9万多元,这样在60岁之后,每个月便可以领取1200元的养老金。
『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有哪些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人群:
1、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停止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2、老固定劳动合同工,包括长期临时工在计划中,临时工在城市户籍,以及那些没有参保或者停止缴费的,可以补养老保险。
3、被开除、未经公共服务被释放、出名的人,未参保或者中断缴费的,可以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如果属于上面提到的某一种人群,那么就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资格。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8)针对国有老公司一次性买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相关报道:一次性补缴,让农村老人老有所养
山东省2015年推出统一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凡各市符合条件者皆可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月13日《光明日报》)
千百年来,中国人都延续着“养儿防老”的规矩。但社会发展到了今天,这一规矩越来越显示其脆弱的一面。尤其是几十年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421”、“621”结构型家庭越来越多,甚至还有“821”的。在这种情况下,指望一个儿子养活父母以及爷爷奶奶,基本就是不可能的。
以前城里有工作的,大都有养老保险。这一政策使职工子女免除了赡养老人的重负。他们只要抚养好自己的子女,对老人略尽照料之力,也就过得去了。但农村亿万农民,却仍然面临养老困境。尤其在新生代农民不得不进城务工,又不得不面临婚恋、购房等诸多困难的情况下,农民的养老困境更加凸显。
虽然这些年也推出了一些政策,比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民满60岁以后将享受国家普惠式养老金。由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供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这些措施因为保险额度过低,养老金发放太少,终因杯水车薪,并不能真正解决农民养老的问题。
山东去年出台的这一政策,就让农民和城里职工一样,有了相对稳定的养老保障。比如山东省荣成市大龙嘴村68岁的岳爱娥,年前拿到了第一笔“月工资”1230元,外加1700元取暖费,“想到我快70岁了,还能每月从国家领这么些钱,自己想吃点什么也舍得买了。”事实上,老人一年养老金几乎是过去一年农活收入的3倍,是60岁基础养老金收入的11倍。这自然是人见人爱的好政策。
当然,兑现这项待遇,需要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金,这对一些家庭而言可能是很难逾越的障碍。希望政府对此予以关注,发动借助社会力量,帮他们解决困难。子女也要看到这一政策长远的好处,为父母尽一份该尽的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