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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执行情况检查

发布时间:2021-03-15 19:57:35

① 怎么查一个市或者县的农村养老保险落实情况或相关信息,数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八、待遇调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十一、经管理服务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十四、制定具体法和试点实施方案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二○○九年九月一日

② 养老保险执行情况检查

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等。
参保缴费情况。主要包括: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资料、缴费基数等的审核把关是否合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是否完整、记录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存在擅自出台缴费优惠政策,导致参保单位少缴纳社保费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减免社保费情况;是否依规对欠费进行管理和追缴;缴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存在财政出资不到位问题;信息系统的参保缴费数据、欠费数据等与统计报表及财务数据的一致性等。
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单独记账、及时计息、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等问题。
待遇支付发放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基金情况;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是否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违法违规问题;待遇稽核检查开展是否正常,对欺诈冒领基金行为查处是否有力;对重复领取、死亡后继续领取待遇等疑点信息的核查是否认真、及时,后续处理是否到位等。
退休审核审批情况。主要包括: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非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是否存在审核审批不严、违规审核审批等问题。
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材料留存和归档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归档、擅自销毁档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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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三项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怎么写

三项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仅供参考。

④ 如何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方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⑤ 被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去做养老保险吗

欠债人的养老金,同样是欠债人的收入和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强制冻内结和扣划,但必须给欠债容人留一部分生活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⑥ 如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检查

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等。
参保缴费情况。主要包括: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资料、缴费基数等的审核把关是否合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是否完整、记录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存在擅自出台缴费优惠政策,导致参保单位少缴纳社保费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减免社保费情况;是否依规对欠费进行管理和追缴;缴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存在财政出资不到位问题;信息系统的参保缴费数据、欠费数据等与统计报表及财务数据的一致性等。
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单独记账、及时计息、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等问题。
待遇支付发放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基金情况;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是否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违法违规问题;待遇稽核检查开展是否正常,对欺诈冒领基金行为查处是否有力;对重复领取、死亡后继续领取待遇等疑点信息的核查是否认真、及时,后续处理是否到位等。
退休审核审批情况。主要包括: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非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是否存在审核审批不严、违规审核审批等问题。
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材料留存和归档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归档、擅自销毁档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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