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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5 18:18:30

㈠ 《2019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专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㈡ 江苏 省内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你需要做的是:如果在盐城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到劳动局开具接收函,你可凭此函去昆山办理转出手续,再凭转出手续到盐城接续就行了。如果你是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到劳动局开具接收函,同样办理。以上两种情况的前提是,你必须在盐城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否则无法转入。
当然,转入的仅仅是养老保险,其它保险不能转入,只能到昆山一次性处理(领取失业金,退出医保卡中的钱)。
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5〕122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为规范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并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同时将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军队或重新转回地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本办法办理。
七、参保人员在转入地退休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八、企业成建制转移和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㈢ 江苏省内社保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转移流程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第七条,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规定条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

(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条,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第九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一)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二)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并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三)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㈣ 江苏省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全部转移

根据《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苏政办发〔〕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的实际情况,现就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由本人选择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与企业职工流动时相同的办法,及时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
三、建立全省参保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流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接续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其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参保。
五、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参保农民工跨省流动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其中,对外省户籍农民工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我省户籍农民工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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