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会养老保险从1992年开始交,还要交多少年
你好!社会保险从缴费到享受待遇是这样规定的,男同志要交到60周岁,女同志要交到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关于缴费最少要缴满15周年,多缴可以多享受待遇。
❷ 92年前的工龄不算社保年限可以补交社保吗
1992年前职工是以工龄计算,它是与1993年后实行缴纳的社保加在一起计算的,总称“缴费年限”。所以不用补缴社保。
如果工龄是连续的,那么按照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职工个人才开始缴费,因此1992年以前都是视同缴费的,不存在补缴等问题。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确实是1992年开始全面推开,所有人员都开始交纳养老保险。不过中国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在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
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早已经率先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了。1992年开始实行的全面推开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固定工人,从1992年开始缴纳保险。
(2)1992年养老保险规定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条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四条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❸ 1992年人保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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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养老金参保所需资料:身份回证复印件两张(验原件);近期一答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城镇居民户口本原件;《档案委托管理卡》。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比例及金额:
(1)缴费基数:个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2)缴纳比例:按照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3)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纳比例×12四、
缴费方式及时限:
持《档案委托管理卡》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现金方式缴纳。参保人员应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老保险金,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办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迟不得超过12月20日。缴费时间是当年基数出来后每月1—20日。
❹ 92年以前工龄是如何认定
如果工龄是连续的,那么按照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后职工个人才开始缴费,92年以前都是视同缴费的,不存在补缴等问题。
自1993年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进行工龄审定,审定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政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一、工龄概念
(一)何为工龄?工龄一般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二)何为视同工龄?视同工龄年限是指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国家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可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其他情形。
以北京为例,一般企业自1992年10月起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养老保险),意味着1992年10月作为视同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分界点,1992年10月前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后的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然而企业参保时间也不全是一刀切,部分行业统筹企业参保时间往往都在1992年10月以后,具体详见《原北京市行业统筹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年月和建立个人账户年月时间表》:
行业
个人缴费年月
建立个人账户年月
铁路
1993.10
1998.01
民航
1994.01
1997.01
交通
1994.01
1994.01
水利
1993.01
1995.01
电力
1992.10
1993.01
煤炭
1995.01
1995.01
邮电
1993.07
1998.01
金融
1994.01
1998.01
二、工龄认定
(一)合同制工人
在早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经由各级劳动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的职工,通常被称之为“固定工”,此类人员一般不得辞退,一分即定终身,俗称吃大锅饭。为打破铁饭碗,真正实行各尽其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俗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或集体合同制工人。虽然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等身份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社会福利等待遇,但在视同工龄认定时还是有所区别的。
三个误区:
1、1992年10月1日前无养老保险、1992年10月1日前所有用工都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说法是错误的。1992年10月1日前所谓的“临时工劳动保险”和“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早已实施,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2、1992年10月1日前任何类型的工人都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就能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说法是错误的。通俗的讲即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类合同制工人,只有按规定缴纳了退休养老基金后,方能认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视同工龄。政策来源:依据《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224号)和《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等规定,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3、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不能补缴的观点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可到社保登记地养老保险科申请历年养老保险补缴。
常遇类型:
1、1992年10月前招用的全民、集体等类型职工以及1986年10月1日前招收的各类合同制工人,无需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即可认定招工当月(入厂工作)至1992年9月期间的视同工龄。
2、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类合同制工人,应在按规定缴纳了退休养老基金后,方能认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提供劳动期间)的视同工龄。所谓无保险无工龄。
(二)临时工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很长一段时间内却大量存在于各个行业。“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相比“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待遇、退休等很多方面都有着较大区别。
❺ 补交1992年至2oo9年的养老保险都用什么手续
只要1992年至2009年才单位上班的,有单位出具证明,一般是可以补缴养老保险的,如果没有上班是无法补缴养老保险的。
❻ 1992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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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框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法律法规数量少,体系残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相关立法主要有《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种局面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迟迟不能建立。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曾一度停滞不前。2009年国家又开始进行“新农保”政策的试点运行。基于当前的发展现状和有利环境,《社会保险法》第三条中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的方针,最终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二)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统筹
意味着某级政府具有与资金调度权相应的政策制定权。因为中国的养老保险是以市、县为基本统筹单位的,各统筹单位之间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转。统筹层次过低给劳动力的跨省流动带来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纪录等许多困难。我们应当肯定实现省级统筹、省内自由流转是一次进步,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可以扩大至全国,尤其对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却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经营成本的地区化差异越来越明显,就业选择权已经不完全掌握在劳动者手中,跨省就业越来越普遍。且农民工回归农村后的养老保险账户移转问题也更为突出。不真正实行全国统筹,就不能真正实现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最终落实了这个关键问题,虽然法条内容还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为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
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催生了一些还没有明确职业定义的新职业。特点是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等,职业特点也与传统职业相区别。此外,城镇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劳务工作者等无固定职业人员也大量存在。
(四)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制度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社会保险法》第14条明确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农民工退保现象的蔓延。
删去了有关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提高了保险水平。这一点也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3条中有关“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相吻合。解决了导致农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社会保险法》基本法条的支持下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具体内容,两者的配合让基本养老保险“全国漫游”有了依据。
❼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1992年开始..) 问题
其中要交滞纳金,对低保人员有适当的优惠,比如时间可适当的延迟。
❽ 北京个人补缴养老保险(1992年开始..)
据了解,具体缴费基数可根据自身情况有三个档次供存档人员选择,分别是:补缴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各年度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如补缴1997年1月至12月的,5%可计入个人账户;而2005年4月至12月的计入比例为11%。
此外还规定,在以下四个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办理北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补缴申请流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❾ 1992年参加工作1993年单位给入养老保险,符合规定吗
这位朋友你好,首先确定你是在1992年的几月份参加工作的,如果是在下半年或者第四个季度参加工作,有特殊的工种需要培训持证上岗,那么跨年再给你缴纳养老保险是符合劳动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