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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发布时间:2021-03-13 08:57:08

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发布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注意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有章可循。要强化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三、切实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补充等措施,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原则上要有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乡镇劳动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各行政村要明确新农保协办员的工作职责。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缓解人员不足的问题。没有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转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协调,尽快完成农保经办机构人员、档案、基金的整体移交。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尽快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新农保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经办业务水平。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在全国统一软件基础上,建设数据向省集中或省、市两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网络向乡镇延伸,实现省、市、县(区)、乡镇四级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与村(居)委会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努力实现新农保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基金管理网络化、咨询服务人性化、决策支持科学化。
四、加强统计调度工作。统计调度工作是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保统计工作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把农保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农保统计工作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畅。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农保统计工作职能,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运用统计数据,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调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规程》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经办规程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十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应积极应用该系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③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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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
尽管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基本养老金要实行全国统筹,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目标,但最终未能如期实现。2016年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继续提出要实现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但截至目前,全国统筹方案仍未出台。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国务院《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以下简称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
中央调剂制度终于要出台了?这是不是说全国统筹有望了?
为什么大家对养老金并轨这么期待呢,小编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养老金双轨制相信大家就了解为什么大家这么盼望并轨了。
双轨制,顾名思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一个养老金制度;企业工作人员实行一个养老金制度。
按现行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资的90%左右的退休金,而企业职工每月拿到的退休金大概是在职每月工资的60%,从金额总数上来看这里的差距是巨大的,由此可见双轨制对作出同等贡献的企业职工严重不公。机关事业单位丰厚的养老退休金也严重影响着人才的合理流动,由于公职人员一旦中途离职就会失去一大笔养老金,就导致公职队伍能进不能出,此外,随着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口日益增长,双轨制也给我国财政造成巨大负担。
所以,双轨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10年就一直有风声了,但是截至到今天还没有明文出台。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提出并轨政策了,但是地方却一直没有动静。
而此次出台的国务院《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中央调剂制度的出台将对均衡调节各地养老金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虽然基于各种现实原因,我国养老金全国统筹一时还难以实现,但是中央调剂制度的出台将推动各地市养老金并轨的进程。
由于当前国内还缺乏统一的基本养老金信息系统,且各地养老金统筹层次不一,碎片化严重,因此短期内确实难以达到全面统筹的目标。但是应借由推进中央调剂制度的契机,探索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经办机构体制,要实现垂直管理,明确国家与各地方的负责划分,这也是为日后养老金全国统筹打下基础。更多的好消息,我们拭目以待,相信养老金并轨,促进养老金公平已经指日可待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方案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正式印发,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务院在上述文件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随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各省市相继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在此基础上,近期一些地区进一步细化了“养老金并轨”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范围、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支付等作了细化。
安徽省规定,机关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之和。同时,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指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浙江、山西、云南、辽宁、黑龙江、广西等省份也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中。

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办法、待遇标准计算等与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相似,工作人员将根据该办法的实施时间划定“老人”、“中人”、“新人”,实施不同的参保办法,而因为参保人员在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到职业年金,待遇标准要比企业退休人员高。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的钱和企业比有差距吗?
缴费办法、待遇计算,与企保大抵相同
“缴费方式、缴费比例,以及最低的基本养老金的计算,都与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大抵相同”,在看过国务院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后,南京市一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首先拿缴费方式来说,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相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20%。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而今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待遇标准呢?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比如60岁退休时,计发月数为139,这些都与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相同。
就拿一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例,每年都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缴费,他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就是1。从现在开始缴费到退休,缴费年限为35年,即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35%,假设退休前一年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他的基础养老金为8000元×35%=2800元。假如到他60岁退休时,个人账户里面有69500元,用来除以139,即可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即500元。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2800元+500元=3300元,便是他退休后拿到的基本养老金。
2、两者待遇一样吗?另外享受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过企保
从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上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多大分别,那么两者的待遇是不是就一样呢?该负责人表示,在退休后的待遇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有额外的补助,即职业年金。在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里面确实有关于职业年金的条款,即“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职业年金,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在缴纳,也是一块重要的退休收入来源”,因为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对职业年金有强制的规定,所有大多数单位都没有主动为员工缴纳这部分钱,退休之后自然享受不到这部分额外的收入,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除了拿到基本养老金之外,还有一部分企业年金收入,总体的待遇标准要超过企保,就拿前面的例子来说,如果这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有500元的话,那么他的最后退休工资能拿到3800元,比跟他同样缴费的企业退休人员要增加不少收入。
3、会“一刀切”吗?“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针对不同工作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务院发布的参保人员也是区分对待的,根据该办法的正式实施时间,将工作人员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实施不同的参保办法和待遇标准。
“老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中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将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而该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新人”是指在该办法实施之后,进入机关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将直接按照办法中公布的参保办法按比例缴费,退休后按照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测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在此基础上享受职业年金补助。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咋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可转移接续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接呢?据介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另外,国家还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并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5、养老金余额如何继承
如未领够139个月养老金死亡余额可继承
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个人账户中的钱分139个月发完。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都可以继承。而此前,2012年4月20日,江苏省人社厅曾下发通知,就江苏省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累计本息。参保人员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至其死亡当月,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按月领取定期救济金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前暂不予以继承并继续按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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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四川省养老保险缴纳规定

四川省养老保险缴纳规定:

1、缴交比例方面: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2、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帐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帐问题。

3、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5)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扩展阅读:

自由职业者在办理个人交社保业务中需要根据社保的等级进行选择,不同等级养老保险费用也不同,当然,交的越多享受的越多。

选好等级后,社保局一般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个人选好的等级比例,推算出每年需要交的费用。因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会有变化,所以每年个人需要交的费用可能也会有变化,以下2016年度自由职业者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参数(仅供参考):

缴费基数:个人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缴纳比例: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20%,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纳比例×12

缴费年限:15年

自由职业者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规定: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生育)保险费,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

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⑦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供你参考:注意:先转出再转入:社会保险异地转移业务办理流程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一、符合转入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劳动合同书》或单位接收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异地参保证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开具《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
二、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及相关参保材料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
三、参保人员转入,需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户口簿;有用人单位的,填报《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注:外省转入我市的,须养老保险基金到账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身份证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
单位参保人员携带《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
《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需注明以下事项:
1、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单位名称;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
4、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
5、接收单位名称;
6、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的起始时间;
7、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携带齐上述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注:本市县区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省外市、外省外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1、灵活就业人员携带医疗保险卡、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单位参保人员另需携带《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2、如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由征缴中心开具《账户一次性返还单》,本人凭《账户一次性返还单》到医疗保险管理处前台办理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手续,上述手续办理完毕,由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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