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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体制结构中的国家与市场

发布时间:2021-03-07 10:04:22

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结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环节,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称作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中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1995 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4)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 年至今)四个阶段。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 年,全国11 个省市3 547 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4];1991 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1994—199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基础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办法。2008 年10 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 年9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比例较小,保险水平偏低;政府没有补贴农村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等等。

② 我国与其他各国养老制度优缺点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③ 请问什么是养老金规模呀亟须求解,万分感谢!

养老金制度简介养老金也称基本养老金、退休金、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取之于民,来自于公民的社会积累(交纳的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和政府的财政投入。养老金数额: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建立及演变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计算养老保险的计提基数:
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水平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养老金制度
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经过几年的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已由1997年末的8671万人增加到2001年末的10802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数由2533万人增加到3381万人,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也由430元增加到556 元。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中国政府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1998年至2001年,仅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就达861亿元。目前,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2001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8%。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仍实行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势在必行一、与过去彻底决裂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在大多数人看来大概是一个令人烦恼的问题。但是请注意,如果一个占世界人口1/5的国家的养老金制度仍旧保持现状,中国的储蓄率就可能在今的20年中从现在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40%下降到大约20%,从而将使这个国家乃至全世界的经水经济增长大幅减速。令人欣慰的是,专家们似乎都认为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本月

养老金制度深入民心
早些时候,美国一个智囊机构“凯托学会”和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一次会议。与会者几乎一致认为,建立全额交纳的个人账户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世界银行在1997年发表的题为《2020年的中国》的系列报告中建议中国政府用以下三个“支柱”来支撑老人群体,即为可能滑入贫困线以下的老人建立安全保障网;建立庞大,强制性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自愿储蓄。但是,至今为止,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一直没有取得多少进展。
中国甚至已经落入了世界银行曾经警告过的圈套:建立国家账户。工作人员被告知,他们账户上的养老金将不断增加,甚至可以从中获得较低的利息,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支撑这种账户的资金。因为国家继续在向退休人员支付退休金,而资金并非来自于在职人员所交纳的经费。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向建立一个全额交纳的账户过渡,如果一项新的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与老的制度纠缠在一起的话,它势必将流产。必须与老制度彻底决裂,但是如何决裂呢?
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允许个人更有效地支配自己的储蓄,允许他们向私人基金管理人员提出给予服务的要求。同时,这种账户不应该将有时间积累自己养老金的,较为年轻的工作人员拒之门外。并设想出一项有伸缩性的计划,以便距退休还有几年时间的工作人员能够选择将这段时间须交纳的钱放入自己的账户而不是纳入养老金共同基金中。
还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中国的资本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股市动荡不定,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才上市。在这种情况下,距退休时间不长的工作人员或许不会有别的选择,只好购买收益很低的政府债券。
通过建立涵盖全部工作人员的全额交纳账户,主要受益的将是改革进程本身。岁数较大的工作人员选择自力更生而不是铁饭碗将产生强有力的示范效应。
二、不走养儿防老老路
1997年中国开始实行一项新制度,根据这项制度,城市的工人必须拿出他们工资的一

养老金制度的平衡
部分,这样国家才能承诺继续建立养老金保障网。官方数字显示,64%的退休人员目前由政府而不是由他们的工作单位支付退休金。但是,流入政府养老金系统的资金甚至不足以为现有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尽管政府仍承诺会照管他们,但它并没有为即将到来的大批退休职工留出足够的钱。
几个星期以前,北京开始在全国范围发行一种福利彩票,以帮助弥补一小部分的资金不足。更重要的是,政府正在考虑一项计划,取出它在许多国有企业的股份,将其放入一笔总基金中。政府在这些企业的合同期满之后,可以在股市上公开出售这些股份。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以一种在政治上可以接受的方式将更多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政府必须承担这笔所谓的“过渡期差额”费用——为那些目前50岁左右的人提供养老金,这些人还有10年就要退休,只能在这段时间里存一些退休金。他们大半辈子都在为“建设社会主义”工作。即使社会保障体制现在就开始将他们上交的那部分工资积攒起来,也不够他们退休后的生活所需。出售国有企业是补偿他们的恰当方法。
但是,这种基金并没有为将来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不应要求年轻一些的工人也把钱存入该基金中,这是因为政府仍将负责管理退休金。这种做法的收益很低。
决定目前处于事业中期的人们能否得到可观的退休金的关键因素是,退休金投资的回报率。北京应该留意金融策划专家一直给一些个人提供的建议:尽可能早地开始存钱,向那些持有多种股票和债券的共同基金投资,以便得到更高的综合回报率。
短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值得拥有的股票为数不多。然而,政府正在计划在明年初创建一种新的证券市场——二板市场,这样私人公司就可以上市了。不管目前的情况怎样,我们都可以毫无疑问地说,让政府影响投资决策不大可能形成所需的投资回报水平。
实际上,任何类型的国有体制可能都不是个好想法。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允许中国人个人为他们的退休基金选择管理人。这将消除政府优先考虑维持国有企业这一政治目标而忽视退休者利益的风险,个人选择退休基金的管理者还会形成竞争。
政府可以要求每个人向一个已获批准的计划出资,这与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非常相似。但实际上,即使这种做法也是不必要的,因为中国人已经存了很多钱。征税方面的因素,将足以使每个人养成将一部分钱存入退休金账户的习惯。
北京必须严格管理退休基金管理行业,以避免基金受到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影响。它还需要引入国外的专业知识。地方养老基金公司如今获准与一些国际知名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养老金市场最终应该彻底开放。
作为中国的最好的养老金体制,应该消除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养成的那种依赖态度。中国人不能再回到依靠儿女养老这条老路上去,而是应该在金融改革成果使他们有所选择的条件下,让他们自己来谋划未来。仅仅让职工为未来的退休金存钱还不够。他们需要有决定如何投资这笔钱的自由。
五、养老金制度的未来
综观亚太各国家与地区养老金制度,有些特点相当明显。许多国家养老金制度涵盖比

养老金制度与体系
率明显低于多数工业化国家水准,且收入替代率通常更低。各新兴经济体中,只有少数提供全面性养老金制度,在老年人口逐渐增加,且原有社会结构无法再支撑退休生活时,这些国家正在推动养老金改革以解决浮现中的老龄人口贫困问题。
改革浪潮几乎席卷各地,基金式养老金制度的重要性亦与日俱增。基金式养老金安排通常被设计为“供款基准”(DC)式,并通过雇主组织,非常适合拓展养老金涵盖范围。然而在许多国家,这些基金只开放让部分人口参与,如政府员工或正式部门劳工(如在印度的情形)等。
但当不同职业或企业设立自己的养老金架构时,从业人员转职时将更为困难,原本的工作年资也不见得会被承认,最终,劳工的养老金准备依然不足。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让养老金制度内不同的基金开可以互相移转,比如当员工在不同产业间转换工作时都能适用。
六、政府的角色
在新加坡和印度,养老金基金由政府控制,甚至成为政府的一部分。这就带来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而如果养老金制度是“供款基准”制时尤为如此。
“供款基准”式的养老金安排意味着个人要承担养老金的最终投资风险。如果运气不佳或年届退休时仍有相当规模的高风险投资,则退休时可能无法取得足够资金。在强制性“供款基准”式养老金制度中,基金由政府管理所引发的一个有趣的问题是,从基金经理人的角度看,究竟什么水准的风险-回报权衡水准才是恰如其分的。如果政府直接或间接管理养老金基金,基金经理人的动机和一般民营基金经理人不同。民营基金经理人会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准下追求最大回报,但政府的动机则并非如此,因为养老金准备不足将使政府增加额外支出,以社会保险或任何其他型式的社会福利来“掏腰包”援助贫穷的老年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养老金余额超过必需,政府并不因此受益,而如果余额不足,政府则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普遍采用回报与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
正因如此,将养老金基金交由专业化民营公司管理与操作,是较为恰当的作法。只要基金管理公司间有足够的竞争,对客户没有过高的转换成本,且搭配适当的规范与监管,

养老金制度之弊
民营资产管理业者将最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另外,养老金基金外包管理还有其他优点,即养老金基金不会被挪用为政府项目融资—毕竟,政府项目的投资回报通常极难量化。
如果政府将其核心任务定位为提供基本养老金、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则在养老金方面,政府与民营部门间可以形成良性分工。再者,政府必须设定养老金准备规则,并为民营产业建立适合的规范架构。公众亦必须明白了解自己在养老金方面的权利及其与养老金提供者的关系,并要接受充分的教育,了解有关投资过程的相关知识,从而明了自己需要承担为晚年生活储蓄的责任。
然而,“完美”的养老金制度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在现实世界中,政府在养老金准备方面扮演着
相当重要的角色。随收随付式的养老金只能由政府运营,因为这种制度必须以政府税收为依托。但从欧洲经验看,随收随付制根本无法应对老龄人口依赖比率日益高涨的情况,必须仰赖基金式养老金制度的辅助。这种情况最好交由民营部门解决,但实际上很多国家选择了一条不同的路径。
有时政府会选择在重新设计养老金制度的过程中设立一个中央缓冲基金,其目有在于趁人口结构情况尚未恶化前积累资金,等到人口结构情况不再如以往乐观时再予提取应用。此类缓冲基金已在法国出现,中国内地也有类似的发展。中国内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的资金来源包括来自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收入、彩票销售收益与政府注资,成立目的在于部分填补当前尚无资金准备的养老金缺口。
由政府主导成立的这些基金未必非得由政府管理不可,相反,要设定适当的激励模式,从而最大化养老金资产风险调整后的回报,此类基金的管理通常应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七、亚太地区资产管理
亚洲正在建构崭新的养老金制度,或改善现存养老金制度,这将为资产管理业者带来绝佳商机。
已采取的或拟议中采取的养老金改革措施不外乎下述两条路径:要么降低现行随收随付养老金制度提供的养老金福利,并因此增加对个人养老金准备的需求;要么试图拓展基金式养老金制度的涵盖范围。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都会带动养老金体系内金额的扩增。
我们很难找到本报告提及的各亚洲区域养老金资产规模的确切数据。因此,我们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最为重要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得到的数字为,2004年,9个国家和地区养老金管理资产规模合计约达1.13万亿欧元。
我们关注的焦点是企业养老金,因为这部分资产最有可能外包给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代管,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未涵括于此。
不出所料,日本与澳大利亚两国的养老金资产最多,合计已占亚太地区总规模的九成左右,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强基金”)、韩国的民营养老金计划及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也累积了相当规模的资产。
强制性养老基金扩大涵盖范围与企业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将会带动供款人数增长,加上经济成长强劲带动薪资上扬,我们预计,至2015年,管理资产(AuM)规模将成长逾250%,10年后资产规模将达2.9 万亿欧元,年复合成长率9%。如果我们将养老金制度涵盖率较高的日本及澳大利亚划分出来,则区内养老金管理资产成长更为惊人。日本和澳大利亚之外的7个区域当前的资产规模为1260亿欧元,比重约为11%。预计未来10年的平均成长率为17%,至2015年,合计养老金资产规模将达7200亿欧元,约占区内全部养老金管理资产的1/4。
在此次亚洲养老金研究中,我们发现,经济成长与人口变迁是带动养老制度大幅改革的主要驱动力。伴随众多政府开放市场与改善养老基金管理的努力,改革将为资产管理业者带来更多商机。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妥帖、完整的资产管理知识与运作方式,深化当地资本市场,不但可以协助亚洲各国建立更为稳健的养老金制度,更将有效推动区域经济繁荣成长。
八、政府基金投资
除了民营的基金式职业养老金计划,政府养老金基金亦积聚了大量资产
截至2004年底,政府养老金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已达7090亿欧元,约占民营(或基本为民营)的职业养老金市场规模的63%。截至目前,日本政府养老金基金(GPIF)规模达5470亿欧元,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养老金基金,韩国的国家养老金(NSF)以900亿欧元规模居次。此外,中国内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印度的员工强制基金组织(EPFO)、中国台湾的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PSPF)、劳工退休基金(LPF)与劳工保险基金(LIF)、泰国的政府养老金基金(GPF)等,也拥有大量资产支撑政府的养老金负债。
这些基金成立目的与架构差异极大:日本的政府养老金基金管理国家养老金体系中的基金式部分;中国内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则属于缓冲基金,在省市政府第一及第二支柱负债发生紧急情况时为其后盾;印度、韩国、中国台湾及泰国的养老金基金则属强制性的养老金基金,是基金式或部分基金式的养老金安排,只有特定人口可以加入。
这些基金传统上均属国家所有,资金经常被挪用为基础建设融资,或做“经济导向投资”,如投资于社会或房屋等福利计划等,甚至将资金转贷回政府机构亦是相当普遍的事。养老金基金投资回报通常差强人意,有时甚至还比不上通货膨胀,等于实质亏损。因
养老金制度保证老有所养
此,许多政府已经开始让养老金基金管理更加专业化,意图强化与稳定投资回报。
改革的第一步是
政府开始转移投资标的,从原来的政府项目,转向应用可以由市场定价的金融资产上。养老金基金管理的可靠性、透明度与治理因而得以大幅改善。
优化资产管理第二步
允许基金资产配置适度多元化。过严的投资范围与量化投资规则可以带来次佳回报。养老金准备的最终目的在于覆盖收益基准制下的养老金负债,或最大化供款基准制下的养老金福利。因此,养老基金的投资政策不应为与此无关的目标所影响,否则,必然会导致储蓄错误配置与投资回报低于最优值的风险。
编辑本段西欧各国现状
从养老金制度来说,虽然同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模式,但从具体的方案设计来看,其相互间的关系及侧重点又有不同。一般说来,基本养老金较高的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通常不发达,而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双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养老金仅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那些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就很发达,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且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也较发达,总体体现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均衡。下面简介几个国家的情况。?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的国家有意大利、荷兰、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意大利,退休金按最后就业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资的80%计算;荷兰,是低收入者可领取原工资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奥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体现为其所占原工资比例很高,而且还规定,凡就业年限达45年时,工资必须大幅度晋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资的80%,由此计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则规定:工龄满35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最后七年中最高两年平均工资的85%,这一比例也相当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较高,可领原工资的70~75%。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家有法国、芬兰、德国、丹麦、英国等,比如法国,是根据最高十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养老金;而芬兰则规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德国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则为原工资比例则较高,为75%,这是因为公务员无法享受到企业补充养老金。同样是这些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不同明显地体现在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达程度上。基本养老金水平高的国家,如意大利,其补充退休金比较微薄;而荷兰,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为雇员提供个人寿命保险,这是自愿的;奥地利,其补充退休金发展缓慢;而西班牙则没有统一的或有组织发展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国家则有着较发达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国,设有各种职业的补充制度(达700多个)以及各种老年补贴;在芬兰,通过了企业强制性补充退休金法规,规定:
编辑本段发放方式由企业自定②退休金管理机构
企业可自由参加不同的退休金管理机构
如:保险机构有组织的保险,或不同职业与行业联合成立的退休金财务管理机构,或企业自己建立的退休金管理组织
③不管采取什么形式
补充退休金不得超过原最佳两年平均工资或最后四年。在德国,补充制度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门的工人、职员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补充退休金的总额,相当于公务员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资的75%),此外还设有兼职职业退休金,私营企业的雇员不享受该制度。德国另有一类叫义务制度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也很发达,67%的企业与29%的手工业都建立了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企业分摊和个人自愿交纳形成,具有互助性质。在丹麦,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实行集体保险或企业、企业之间建立自治的财务管理机构等方式,实行一种财务自治、具有承包性质、适用于18—66岁(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的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
而瑞士则例外,它属于高福利国家,在保持较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性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保证公民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英国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分为
①国家补充制度
中、小企业也被纳入此制度。
②企业补充制度
包括所有国营和私营大企业,涉及1200万劳动者,90%的企业制度养老基金由保险公司管理,可减免税收。
③私营企业补充制度。
在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上分两阶段执行,
第一阶级
退休后的前五年,只邻取就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津贴;
第二阶段
除上述津贴外,可领补充制度的养老金,分别由国家或企业支付,限定在全部就业年限中20年最佳薪金年平均的25%。商业养老保险一般立足于个人的自愿加入,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在西欧各国普遍较为发达,它对范围广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别是就业期间具有高收入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如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家,由于补充养老金制度比较薄弱,其公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比较踊跃,私营机构举办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辅助作用显得也很突出。?
西欧各国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一般都还包括对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种行业雇员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国,对丧偶的妇女,60岁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转让权力(通常可继承全部退休金),对丧偶的男性则限制较严。在法国,实行特种职业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龄与领取的退休金数量上优于普遍职业养老退休金政策,详见表1。同普通制度一样,特种制度的养老基金也由个人、雇主分担,两种制度领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矿工与国营铁路公司雇员享有国家最优惠养老金待遇。?
此外,为了减少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支出,同时缩小老年人退休后的贫富差距,各国普遍实行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领取不同比例的养老金,工资越高,比例越低,或者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交纳不同比例的养老基金,工资越高,比例越高。比如荷兰,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但它的高比例只是对低收入者而言,低收入者可领原工资的80%作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比例随收入增高而下降。挪威、法国等,也是收入越高,领取养老金占收入的比例越低。而在瑞士,则是收入越高,交纳养老金的比例越高。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使我们比较系统地了解到目前西欧各国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但是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会促使它的改革。象西班牙这样的国家,由于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已使其养老基金入不敷出、陷入赤字,同时由于失业的强大压力,迫使其急于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1985年7月,通过新方案,对个人交纳养老基金的最低年限由10年长至15年,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有变化)。即使那些采取各种养老金制度全面均衡发展以分散国家压力的,如德国、英国等也同样存在问题。
人类社会退休和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此之前,人们往往工作到死亡为止,甚至在贫困中度过晚年。
19世纪80年代,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养老金制度。从此,人类才开始真正享有退休和养老金待遇。但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直到今天,对于很多人来说,退休和养老金收入还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而在很多发达国家,运行多年的养老金制度则陷入困难,面临着变革与创新的巨大挑战。以后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如何依据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建立一个保障充足、运行稳健、可持续的养老金制度。

④ 国内和国外的社保体系有什么差别

以社保中的养老保险为例。

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也就是说,中国的养老保险主要是通过立法规定的,是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而国外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制度类型,分别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强制储蓄型。以传统型为例,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

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

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4)养老金体制结构中的国家与市场扩展阅读:

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如今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

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老保险

⑤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与外国有何不同

和欧洲国家差不多。甚至个人缴费比例都差不多。
韩国是在职工退休的时候一次给予一定金额的养老金。
其它国家就不清楚了。

⑥ 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保障能力弱。一是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主要原因是起步晚,直至1985年才开始起步。二是基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国有企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扣缴,计为统筹基金专用帐户;个人缴费和非国有企业参保数为之甚少。在建国以后,虽然政务院于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等待遇作出了规定,但国家始终未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职工养老基金部分进行积累,因而这一块成了一个巨大的空洞。直到目前为止,这一缺限仍继续存在;三是基金收缴不到位。参统单位借口种种原因不按时、足额缴费,欠缴、拒缴现象严重,影响应缴基金的收缴率;四是覆盖面窄。目前的养老保险统筹主要是国有企业,1997年以后将县以上集体企业和外资、私营企业纳入统筹,但这部分参统单位基金收缴难度大,收缴率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参统率则更低,许多人尚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之外;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于无统一的制度规定和可操作方案,处于各行其事状态,一些单位搞而一些单位至今未搞。由于以上几种情况并存,因而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难,积累少。而养老金的发放则是一个纲性指标,不论收缴率怎样低,保证发放却没商量余地,因而就使积累不足的养老保险基金面对纲性发放捉襟见肘,苦苦支撑,面临收不抵支的危机,保障能力相当脆弱。据国家劳动保障部部长坦言,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共700亿,仅够支付离退休人员2个月生活费。

(二)参保单位缴费率太高,接近或超过企业承受能力极限。特别是老国有企业,由于老职工多,养老基数大,承受的压力也大。在一些企业中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已为1∶1甚至大于1;高缴费率无疑是加重了企业负担。据统计,不同行业企业用于社会保险的费用已占到企业人工成本的11.7%-21.9%不等。(注:《云南省企业人工成本的现状调查及指导意见》载于《云南劳动科技论文选》2000年1月。)企业真可谓是不堪重负。因此单纯靠提高缴费率增加基金的办法已走入了死胡同,行不通了;

(三)基金增殖效率低。目前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家公债实现基金增殖。这种办法虽然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但增殖率极低。特别是近年国家一再下调存款利率,至使基金增殖率下降,收益下降。进行借贷投资吧,风险又大,危及基金运行安全。且目前尚不具备制度保证和成功的经验借鉴,不敢轻举妄动。盘活国有资产充实积累,在短期内可以看到基金增长,但这种方式只是一次性投资的短期行为,对基金持续增长起不到作用。况且国有资产变现大多记的是一笔空帐,真正变现进入基金的,那也不过是一潭“死水”,“死水”怎经得住“淌”?因此,探索能使基金积累快速持续增加的途径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基金管理制度有待加强。虽然党和国家多次重申养老基金是离退休职工的“活命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基金作他用,但现实中挪用基金之事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与此同时,离退休生活费异地开放,不可避免地出现“活人吃死人的钱,死人吃活人的钱”的漏洞,造成不必要的基金流失。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养老保险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在中小型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由于在职职工与新的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双向选择,一部分职工被辞退,解除了劳动关系,一部分职工自愿买断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离开了原企业,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享受改制优惠政策提前退休,进入退休职工队伍。以上几种人员分流方式,使原来职工队伍急剧减缩,相当大的一部分职工由在册变为不在册,直接产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急剧下降的现实后果,其上缴养老保险的工资基数也就下降。从企业方面讲,企业减少了人工成本和养老负担,求之不得。但从社会保障方面看,养老保险上缴的基数呈明显的萎缩趋势,直接冲击着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这一新情况是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探索。

⑦ 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2018年养老保险政策及规定:

1.缴交比例方面: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2.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帐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帐问题。

3.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核定缴费基数则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5.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6.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7.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

(7)养老金体制结构中的国家与市场扩展阅读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双轨制”矛盾将从制度和机制上得以化解。

⑧ 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是什么

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回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答、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8)养老金体制结构中的国家与市场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参考资料养老保险_网络

⑨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构成有哪些

综述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发展历程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制度结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环节,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称作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中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 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4)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 年至今)四个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 年,全国11 个省市3 547 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4];1991 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1994—199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基础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办法。2008 年10 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 年9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比例较小,保险水平偏低;政府没有补贴农村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等等。

⑩ 养老保险的制度结构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双轨制”矛盾将从制度和机制上得以化解。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
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
(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
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
(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
(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
(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
(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
(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
(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1995 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
(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
(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
(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
(4)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
(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
(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
(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
(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 年至今)四个阶段。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 年,全国11 个省市3 547 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4];1991 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
(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
(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1994—199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基础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办法。2008 年10 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 年9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
(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
(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2011年,国务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7月1日,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比原计划提前了8年。截至2012年8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32亿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总计覆盖超过7亿人,其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超过1.8亿人 (城乡居民1.18亿人,离退休人员0.7亿人)。我国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几千年来中国人老有所养的愿望初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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