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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发布时间:2021-03-06 15:08:09

Ⅰ 个人税延养老险将在哪里开始试点

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内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容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通知》指出,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家指出:本次试点采用国际通行的EET模式,对于缴费人而言,免除当期部分所得税具有诱导和激励作用,此外由于累进税率的因素,养老金领取阶段一般低于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可以使得缴费人享受到税优;对于财政压力来说,EET组合虽然对当期政府税收有影响,但保留了领取阶段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个人养老金规模的扩大,财政税收收入可持续。

Ⅱ 国务院不是讲买商业险可以退个人所得税吗

据前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新“国十条”),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适时开展试点,这被视为我国酝酿已久的“减税养老”将正式实现。“减税养老”的最大利好体现在哪?此方式在海外有啥经验?何时能真正来到普通人身边?8月14日,扬子晚报记者约请省内专家予以解读。
A减税养老利好体现在哪?
通俗理解就是,买商业养老保险可延迟纳税
我省专家介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通俗来说,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提取保险金时再交税的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
有关专家分析,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已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该项政策主要针对国内三大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补充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仍只在部分企业员工。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则针对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其正式实施将激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热情,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减轻政府用于保障老年人群生活的财政负担。
他山之石
据介绍,此种方式在海外较为通行。以美国为例,税收制度在退休计划的建立和发展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税收制度安排是个人缴费税收延迟支付,即政府允许投保人将其所缴的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等到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再将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个人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征缴个人所得税。
德国国会则在2001年通过《养老保险改革法令》,规定用于购买经国家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储蓄额可作为“特别支出”享受免缴所得税待遇。德国政府并对个人投保养老保险实施一定补贴,如2002年补贴额为每人每年38欧元,2008年后每人每年154欧元。
B减税养老能够省多少?
细则未出,但粗估月入万元一年可节税近千元
据我省专家分析,尽管“新国十条”提出将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但具体方案和细则还有待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人社部等多部门进一步研究。因此,新方式比现行投保方式能节省多少还不能具体衡量。不过,上海有媒体曾就该市上报方案做过大致估算。
据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以上海户籍工作人群为例测算:如月收入1万元,扣除四金1900元以及个税起征点3500元后,应纳税额为4600元,缴税标准应参照20%的税率计算,再减去速算扣除数555元,需要缴税365元。如果可以税前列支700元作为保费,月收入1万元的应纳税额为3900元,按照10%的税率计算,再减去速算扣除数105元,应缴税285元。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每月可以节税80元,一年则可以节税近千元。同时,所缴的700元养老保险金将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等到退休时,根据当时的收入情况和当时的税率以及税收起征点情况再确定需要缴多少所得税。
一般来讲,退休后的收入通常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更轻。
数据说话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秉正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可能为典型的EET,与许多发达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相同。陈教授还测算,假设某男性职工张某现年40岁,目前年税前收入2.4万元,以后按每年4%增长,老张的储蓄率为40%,在这部分储蓄中四成被用于养老,老张60岁退休,预期寿命80岁。如果能给予EET税收优惠,在利率和税率设定条件下,老张购买养老保险,在并没有减少当期可支配收入的情况下,退休后收入(不包括彼时来自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每年增加了1647.2元。
C减税养老啥时正式实现?
研究、酝酿已近十年,预计明年启动试点
据介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研究、酝酿已有近十年,但因种种原因未真正出台。此番“新国十条”明确后具体的“落地时间表”如何?业内人士称,具体方案还有待财政、税务、保监、人社多部门对细则进行研究。目前试点地区有哪些,该如何实施尚不能下定论。不过此番以国务院而非行业层面明确,意味着多年的呼吁终将尘埃落定,有望不久的将来就能“开闸”,有预计2015年将启动试点实施。而从前几年探索来看,若真正“开闸”,热门地区有望在上海。
上海方案
此前有媒体披露,“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是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意见中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头项目。据上海媒体公布的上报方案: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定位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税收递延模式采取“税基递延”型,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缴费限额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免税,300元用于企业年金免税。
根据当时参与研究讨论的相关保险公司内部测算,采取“税基递延”型模式,同等收入情况下,越早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未来可省税额越高;同等时间开始购买产品的情况下,收入越高,未来可省税额也越高。覆盖范围上,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都可以参与。产品操作模式上,缴费时由企业代扣代缴,领取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员工离职时,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企业之间转移。
对于究竟哪些保险公司可参与首批试点,上海上报方案中并未提及。前期参与研究讨论的国寿、平安、太保等8家中资保险公司被市场视为有望首批“分羹者”。
“减税养老”探索回顾
天津2008年曾做尝试后被联合叫停
业内人士介绍,早在2008年天津滨海新区曾开展过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尝试。2007年、2008年,保监会和天津市政府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试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所享受税收优惠:一是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然而,该方案不久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叫停。
有关专家分析,天津试点被叫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当时对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并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天津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税务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30%的税优比率过高,国际市场中税优较高的加拿大也仅为18%;三是天津的财力在全国不具普遍意义,一旦示范效应铺开,将对财政和税收产生较大影响。
上海、深圳、江苏也曾做探索
近年来,陆续对“减税养老”进行积极探索的地区还包括——
上海:2012年6月论证5年多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由上海市政府递交财政部。2013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传出消息,“上海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初步确定,保监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及上海市政府就方案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深圳:2012年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2013年仍在与保监会进一步沟通。
江苏:2010年有关部门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开展研究和建议。2012年完成研究报告。(实习生赵月扬子晚报记者李冲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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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险业“新国十条”是什么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

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

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

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

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五)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六)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

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3、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4、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5、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十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6、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

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7、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

(十九)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

(二十一)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8、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二)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9、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六)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

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再保险交易所、防灾防损中心等基础平台,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为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二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10、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二十九)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三十一)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三十二)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哪些省份

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版全国60%的地区,权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二)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三)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四)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Ⅳ 2019商业保险业对员工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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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前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新“国十条”),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适时开展试点,这被视为我国酝酿已久的“减税养老”将正式实现。“减税养老”的最大利好体现在哪?此方式在海外有啥经验?何时能真正来到普通人身边?8月14日,扬子晚报记者约请省内专家予以解读。
A减税养老利好体现在哪?
通俗理解就是,买商业养老保险可延迟纳税
我省专家介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通俗来说,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提取保险金时再交税的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
有关专家分析,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已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该项政策主要针对国内三大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补充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仍只在部分企业员工。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则针对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其正式实施将激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热情,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减轻政府用于保障老年人群生活的财政负担。
他山之石
据介绍,此种方式在海外较为通行。以美国为例,税收制度在退休计划的建立和发展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税收制度安排是个人缴费税收延迟支付,即政府允许投保人将其所缴的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等到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再将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个人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征缴个人所得税。
德国国会则在2001年通过《养老保险改革法令》,规定用于购买经国家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储蓄额可作为“特别支出”享受免缴所得税待遇。德国政府并对个人投保养老保险实施一定补贴,如2002年补贴额为每人每年38欧元,2008年后每人每年154欧元。
B减税养老能够省多少?
细则未出,但粗估月入万元一年可节税近千元
据我省专家分析,尽管“新国十条”提出将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但具体方案和细则还有待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人社部等多部门进一步研究。因此,新方式比现行投保方式能节省多少还不能具体衡量。不过,上海有媒体曾就该市上报方案做过大致估算。
据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以上海户籍工作人群为例测算:如月收入1万元,扣除四金1900元以及个税起征点3500元后,应纳税额为4600元,缴税标准应参照20%的税率计算,再减去速算扣除数555元,需要缴税365元。如果可以税前列支700元作为保费,月收入1万元的应纳税额为3900元,按照10%的税率计算,再减去速算扣除数105元,应缴税285元。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每月可以节税80元,一年则可以节税近千元。同时,所缴的700元养老保险金将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等到退休时,根据当时的收入情况和当时的税率以及税收起征点情况再确定需要缴多少所得税。
一般来讲,退休后的收入通常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更轻。
数据说话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秉正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可能为典型的EET,与许多发达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相同。陈教授还测算,假设某男性职工张某现年40岁,目前年税前收入2.4万元,以后按每年4%增长,老张的储蓄率为40%,在这部分储蓄中四成被用于养老,老张60岁退休,预期寿命80岁。如果能给予EET税收优惠,在利率和税率设定条件下,老张购买养老保险,在并没有减少当期可支配收入的情况下,退休后收入(不包括彼时来自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每年增加了1647.2元。
C减税养老啥时正式实现?
研究、酝酿已近十年,预计明年启动试点
据介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研究、酝酿已有近十年,但因种种原因未真正出台。此番“新国十条”明确后具体的“落地时间表”如何?业内人士称,具体方案还有待财政、税务、保监、人社多部门对细则进行研究。目前试点地区有哪些,该如何实施尚不能下定论。不过此番以国务院而非行业层面明确,意味着多年的呼吁终将尘埃落定,有望不久的将来就能“开闸”,有预计2015年将启动试点实施。而从前几年探索来看,若真正“开闸”,热门地区有望在上海。
上海方案
此前有媒体披露,“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是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意见中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头项目。据上海媒体公布的上报方案: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定位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税收递延模式采取“税基递延”型,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缴费限额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免税,300元用于企业年金免税。
根据当时参与研究讨论的相关保险公司内部测算,采取“税基递延”型模式,同等收入情况下,越早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未来可省税额越高;同等时间开始购买产品的情况下,收入越高,未来可省税额也越高。覆盖范围上,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都可以参与。产品操作模式上,缴费时由企业代扣代缴,领取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员工离职时,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企业之间转移。
对于究竟哪些保险公司可参与首批试点,上海上报方案中并未提及。前期参与研究讨论的国寿、平安、太保等8家中资保险公司被市场视为有望首批“分羹者”。
“减税养老”探索回顾
天津2008年曾做尝试后被联合叫停
业内人士介绍,早在2008年天津滨海新区曾开展过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尝试。2007年、2008年,保监会和天津市政府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试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所享受税收优惠:一是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然而,该方案不久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叫停。
有关专家分析,天津试点被叫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当时对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并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天津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税务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30%的税优比率过高,国际市场中税优较高的加拿大也仅为18%;三是天津的财力在全国不具普遍意义,一旦示范效应铺开,将对财政和税收产生较大影响。
上海、深圳、江苏也曾做探索
近年来,陆续对“减税养老”进行积极探索的地区还包括——
上海:2012年6月论证5年多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由上海市政府递交财政部。2013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传出消息,“上海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初步确定,保监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及上海市政府就方案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深圳:2012年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2013年仍在与保监会进一步沟通。
江苏:2010年有关部门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开展研究和建议。2012年完成研究报告。(实习生赵月扬子晚报记者李冲马燕)

Ⅵ 关于养老保险国家又出台什么新政策了吗具体一点!!

1、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迎来第11连涨,预计将近8000万退休人员专受益。
2、同时,属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此外,2015年起还将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国务院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再次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新增资金重点用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减轻困难家庭就医费用负担。

Ⅶ 购买商业保险能少缴或缓缴个税,这是真的

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下发,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政策。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笔者对近期国家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分述如下。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已经开展

根据财税[2015]56号文件精神,国家决定在北京等四个直辖市全市进行试点,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同步进行试点,以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平稳实施。具体如下:

1.是扣除标准每月增扣200元。文件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换言之,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纳税人,在扣除费用的基础上每月还可增扣200元。如某纳税人的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而在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200)×3%=39(元)。如此算下来,每年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2元。

2.是优惠对象覆盖四类所得。文件明确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3.是保险产品为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文件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4.是时间要求。文件要求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京、沪、津、渝四个直辖市为全市试点,要求各地财税保制定实施方案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填补了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空白,意义深远。

二、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递延步伐渐近

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递延,是指允许投保人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种通过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的税收优惠。加快这一政策的落地,将有效撬动作为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这个巨大的资金池。

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在税前准予列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可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体现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它有利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与民生联系紧密,我国在老龄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养老资金的多渠道筹集越来越紧迫,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用税收小杠杆可以有效撬动这个大池子。去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被称为保险业的新“国十条”。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即是业内呼吁多年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于落地,首次对外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行进之中。

此文章转载于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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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国务院加快保险业发展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意见》提出了9方面29条政策措施。一是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二是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三是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四是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五是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六是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深化保险行业改革,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七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八是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九是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研究完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加强对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Ⅸ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镇),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八、待遇调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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