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给交的那部分养老保险可以取出来吗
不能。国办发〔2009〕66号第三点中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只有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㈡ 劳动社会保险 公司缴纳部分都哪去了
公司缴纳的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是所有单位缴费都统一放到一个公共的基金部分,然后再从这个统一的统筹基金中支出基金给那些需要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
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出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基金。
(2)养老保险单位缴的那部分扩展阅读:
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建设指导意见中指出:“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遵循指导意见,绝大多数新农保试点地区都实施了县级统筹。县级政府负担起了新农保经办、管理、监督的主要工作。
较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基金互剂、基金保值增值、参保人员流动的困难。当前处于试点阶段的新农保制度,面临着应该由哪个行政层级来主管,以及需要在多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等问题,即统筹层次的问题。
㈢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是怎么计算的
对。养老保险是按基本工资额缴纳的,当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基数时,按最低工资基数缴纳。缴纳比例为28%,单位缴20%,个人缴8%,你计算的很正确。
㈣ 关于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专文件第三条规定,属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企业缴费部分全部进入统筹账户。
㈤ 养老保险单位交部分对以后养老金有影响么
有关系,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保险实际就是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总额。
企业单位所在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总的比例大约是28%。这28%当中,企业需要承担20%的缴费比例,个人需要承担8%的缴费比例。企业的这20%的缴费比例,是进入到统筹账户当中,个人承担的8%的缴费比例进入到个人账户养老金,当中去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后的养老金增长,确实会综合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了。但是,国家设立的退休养老金增长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和物价增长情况,综合确定调整比例。
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跟前两年一样都是5%。如果2021年统计出的2020年社平工资增长速度较慢了,确实养老金调整比例也会放缓,但是总体会超过物价增长水平。
㈥ 社保单位缴纳部分去哪了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6)养老保险单位缴的那部分扩展阅读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九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十条,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终身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当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