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天津市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新的计发办法,将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年限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础参数。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都与缴费年限紧密挂钩。新办法还对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计发比例,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等也重新进行了调整,特别突出了建立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衔接的基本要求,新办法特别注重新老养老待遇的基本平衡,通过对“中人”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和设定五年过渡期,以及在过渡期内实施发放补贴、控制增幅和差额补齐三项过渡政策,确保新计发办法实施后的退休养老待遇不降低。“新人”随着缴费工资基数的提高,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养老金将得到相应提高。充分保障了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益。
老人、新人、中人制度不同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老人”是指2005年底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他们仍按原来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新办法不适用于“老人”。即“老人老办法”。
“新人”和“中人”将按照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新人”是指1998年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将完全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新办法鼓励“新人”提高缴费基数,坚持正常缴费,退休后多得养老保险金。即“新人新制度”。
“中人”是指1998年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中人”是这次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的最先受益者。特别是在个人缴费窗口坚持正常缴费的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将在新计发办法中受益颇多。按照老办法,“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125元补贴四部分组成。新办法规定“中人”与“新人”一样,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同时考虑到“中人”在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为了确保新旧待遇的平衡,《实施意见》特别规定,对“中人”再增发过渡性养老金。今后“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为使“中人”待遇不降低和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新办法特别设立了从2006到2010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中人”将分别根据不同退休年份,实行发放补贴、控制增幅和差额补齐三项过渡政策,以保障新老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平衡。过渡期将于2011年结束,过渡期结束后,将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实现新老办法的接轨。
新老办法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不同
老办法以职工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与本人缴费情况没有直接联系。新办法“中人”和“新人”都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看出,计发基数有两个变化,一是由“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显然“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要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变化直接表现为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提高。二是在计发基数中,引入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一参数的引入,改变了老办法中基础养老金与本人缴费多少无关的弊端。新的计发办法将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1993年实行个人缴费后职工的实际缴费水平,共同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这样既照顾了老企业职工利益,又体现了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并充分体现了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个人效率,形成了个人缴费水平越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就越高的激励机制。
新办法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
缴费满15年是参保职工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按照老办法,参保职工只要缴费满15年,其基础养老金就可以按照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再多,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也不再增加。没有体现个人缴费年限与待遇相挂钩,忽略了个人的“效率”贡献。
新办法对“中人”和“新人”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实行“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发比例上不封顶的新政策,职工缴费年限越长,计发比例越高。如:缴费年限15年的,按15%计发,缴费年限30年的,按30%计发,以此类推。此项政策将基础养老金待遇与职工本人缴费年限紧密挂钩,职工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就越高。新办法在兼顾“公平”中突出了个人的“效率”,真正体现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及享受养老待遇的公平公正。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对坚持正常缴费的“中人”和“新人”非常有利。
新办法对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时间长短做出大调整
按照老办法,无论退休时间(年龄)早晚,个人账户养老金都以10年(120个月)均分,每月发给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新办法对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做了较大调整。按照新办法,“中人”和“新人”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数额多少不再按10年120个月均分,而要根据退休时的年龄差异,按照不同的月数计发。如:45岁退休的,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数额,要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216个月。50岁退休的,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数额,要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95个月,60岁退休的,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仅除以139个月。由此可见,个人账户养老金将随职工个人退休时间早晚发生变化,退休越早,计发月数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越低。
随职工退休时间的错后,计发月数逐渐递减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新办法,对提前退休人员不利。进一步说,退休时每位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是一个固定值(相当于分子),按照新计发办法,退休时间越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就越多(相当于分母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少(相当于比值)。由此,可以看出,新办法鼓励职工到龄退休,尽量延长缴费年限,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减少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以提高养老金的整体水平。
②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细则是怎样的
现在还不能算能领到多少钱,因为每年的缴费基数都不一样,不过今年退休的按照缴费最高基数参加缴费的,退休金是每年400多。
在社区居委会就能办,而且他们也会给你解释的,你也可以咨询1233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2009-4-17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10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三)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
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可继续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当年未缴费的可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利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单位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由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本人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初期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缴费超过15年的, 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所需市、区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5号)已参加本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本规定继续参保,个人缴费及其利息储存额累计计算,并相应折算缴费年限。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标准。
第十八条 曾经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本人可申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各项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清算:
(一)户口迁出本市;
(二)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出国定居;
(四)死亡。
第三章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
(二)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
(三)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第二十一条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实行全市统筹,所需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用途为生活补助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可以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在本年度内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调整机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及时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申报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每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定,
无法确认其生存状况的,可以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待确
认其生存后恢复并补发。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持有效
法律手续在3个月内到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对于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重复享受的待遇,并追回其重复享受的所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和征地养老保障待遇;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含各经济功能区)应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再另行制定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办法。已经单独实行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区县,应在3年内过渡到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③ 关于天津养老金的的计算
天津出台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确保待遇不降低 06-11-24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作出新规定,将于近期实施。
一、1998年1月1日本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
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在计算本人平均工资指数时,每一年度的工资指数和平均工资指数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2.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对于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超过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
3.本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992年260元、1993年334元、1994年447元、1995年542元、1996年637元、1997年690元、1998年829元、1999年921元、2000年1040元、2001年1192元、2002年1355元、2003年1554元、2004年1813元、2005年2106元。
4.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外,再按照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发给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104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83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62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41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20元。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与补贴之和,低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补齐和按比例增加的部分,调整过渡性养老金。
四、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本市原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人员退休时,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折算的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六、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退休时,以本人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七、2007年1月1日后由外省市调入本市并相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2005年12月底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743元,作为其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标准。
八、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另外,根据本人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月)×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月)-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④ 帮忙,谁知道,天津市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
是这样的,养老保来险最低交纳自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退休领取,有这样计算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显然跟社平和个人交纳金额有直接关系。针对交纳时间段和档次,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另外,毕竟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家推出社保的目的是解决将来的养老,医疗问题,体现社会主义的均化原则,而不是拉大差距,进而制造矛盾,所以就算交得再多,都规定了上限。
如果说想提高养老品质,建议你在购买社保的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购买一定的商保作为补充比较好。
⑤ 天津最新养老金计算公式,快看看你退休养老金多少
目前政策,退休以来后的养老金由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老金组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因为,目前不知道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和你的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以及养老金个人帐户上的储存额,所以无法准确计算退休时能拿多少养老金。
⑥ 天津市养老金计算
1,实来际缴费年限按当地实施养老保自险政策并实际缴费开始算起,以前的工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
,2,实际缴费年限是18年6个月,那么计算养老金时是按18.5年计算,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月算,有一个月算一个月,总的缴费月数除以12就是缴费年限。
3,此公式正确。
4,不对!缴费年限合计=实际缴费月数/12+视同缴费月数/12。
5,一般不会错。要错就是自己认为的缴费年限和档案的记载不一致。认为错的可以要求和社保局核对。
社保局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算表,可以要求复印一份,仔细核对表上的各项数据。
⑦ 天津市社保退休金的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回职工月平均答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⑧ 天津退休金的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l%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l/Al+a2/A2+……+an/An)÷N
公式中,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8)天津农村养老保险缴金如何计算方法扩展阅读
1、按退休金筹措方式
在实务中,企业制订的退休金的筹措方式可分为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和未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
2、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
企业提取退休基金,交给独立的信托机构,如银行或保险公司,由其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由信托机构从退休基金中支付退休金。企业除非已完全履行退休金给付义务,否则不得将退休基金收回。
3、未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
企业未提取退休基金交付信托机构保管运用,或者企业虽提取了退休基金,但自行保管运用,而未交付给信托机构保管使用,在职工退休时,企业自行筹措资金支付退休金。这种办法与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相比,职工的退休金缺乏保障。
4、按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
退休办法按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可分为约定提存金办法(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和约定给付办法(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
约定提存金办法是企业按照退休办法的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交给信托机构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将属于该职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给已退休职工。通常每年提取定额的基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工资的5%)提取的,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业并不保证退休金给付的数额。
约定给付退休办法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支付一定数额退休金,或者在职工退休时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
⑨ 天津养老保险每月领养老金怎么算,麻烦朋友们给我算算具体能领多少
1、如果你现在辞职了,社保已缴纳超过15年,可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享受到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
2、目前你问10年后你可以领取多少退休金,这个问题社保局工作人员也无法回复你,可以给你社保局网站公布的计算方法供你参考。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职工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之后,其养老金计算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的储存额,包括本息,除以一个系数,如果是男性除以139、女性除以170,计算出其每个月应该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标准。另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大体上是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的相互关系确定最终领取待遇的基数,然后缴费满15年,就领这个基数的15%,在此基础上如果多缴费一年就再多领一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缴费20年就领20%,缴费30年就领30%。
⑩ 天津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
一、缴费基数包括的内容
缴费基数是计算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是单位直接支付给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1.缴费基数下限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2005年缴费基数最低为880元);
2. 缴费基数上限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2005年为4400元),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也不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3.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缴费基数规定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全额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的缴费基数,在我市规定的最低与最高缴费基数之间(2005年为880—4400元)自行确定。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每年随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三、缴费标准
1.单位缴费标准
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职工个人(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费;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4%缴费。
2.个人缴费标准
(1)企业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全额承担缴费义务人员的缴费标准
在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全额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2%缴费
具体的请详见“天津劳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