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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1-02-27 04:41:39

❶ 河南省太康县每人每年要交100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来老保自险》,称为“新农保”,具体的进 http://www.xiangcheng.gov.cn/article/2011/0304/article_11773.html去看看吧! 想要更详细的,网络搜“新农保”,看网络!!

❷ 太康县医疗系统为啥不给上班多年的职工买养老保险,这合法吗

1,不合法。
2,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❸ 太康县化肥厂不给工人交养老金咋办

❹ 我爸妈是周口太康县的农民,今年54要是现在交养老保险,一个月每人要交多少交到什么时候才能领养老金

交到六十,到六十了,你交一百返一百三,现在交一到五百,你父母这年龄交最划算了,我父母四十,呵呵,我们家还交了呢,这个可以交,有什么事,还可以问我

❺ 太康县社保局养老金80岁90岁是多少

没有区别,原来是多少就是多少,每年跟着调整退休金调整。

❻ 太康县国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怎么交

下岗职工按照灵活就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达到法定年龄最低15年办理退休。

❼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60岁养老金一分钱未领,怎么回事应该怎么解决

打电话去当地的社保局问问会好一些。。。。

❽ 太康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心电话

现在的社保中心都有一个统一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为12333,你可以通过12333查找所需电话号码,或者咨询社保方面的有关问题。

❾ 河南太康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交多少钱,如果不到领钱的年龄就死亡了,钱会退吗刚领二年保险金死亡的钱怎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保各单位: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二、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
(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六、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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