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养老金在财政学的概念中算公共产品吗 说明理由
完全不属于
公共产品最重要的特点是“非排他性”,即每个人的使用并不影响其他人的使用,如国防,环保,外交等等。
养老金属于转移支付,即二次分配的领域。显然是具有竞争性的。
所以,不属于公共产品
② 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
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是公共产品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 。
一是公共性.即公共财政回着眼于满足社答会公共需要.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的,凡不属于或不能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财政就不去介入;凡属于或可以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财政就必须涉足.
二是非盈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行动的动机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应的报偿或盈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表现在财政收支上,财政收入的取得,要建立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集资金的基础上;财政支出的安排,要始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宗旨.
三是法制性.即收支行为规范化.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不仅财政收入要来自于社会成员的缴纳,财政支出要用于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事项,而且财政收支出现差额带来的成本和效益,最终仍要落到社会成员的身上.既然大家的事情大家都有份,社会成员对于公共财政的运作便有强烈的监督意识,从而要求和决定着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以法制为基础、全部政府收支进预算、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
③ 养老保险理论意义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高爱娣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因此应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无助于体现公平公正,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的2.3亿农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不仅导致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差距,还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由于一些企业缴费不足和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我国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首先,由于传统养老体制没有提供资金积累,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制不得不面临着庞大的资金缺口难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情况,2005年我国城市养老金缺口2.5万亿元,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达到6万亿元。
其次,在养老金缺口严重存在的情况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只好挪用个人账户积累来填补养老金缺口,因此从一开始,新体制就面临着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并随着时间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国养老金“空账”达到360多亿元,到了2005年底,“空账”已达8000亿元。
再次,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2007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总人口的8.1%,2020年达到11.2%,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人,占总人口的22%。随着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我国社会的养老负担将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出现最早且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赡养比为1.48:1,致使当年基金收支缺口达50亿元。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契机,应藉此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跨越户籍制度的藩篱,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奠定基础,也为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二)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比重。
实行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困难是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问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按照企业模式计发”,就引发了是“提高企业养老金水平”还是“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的争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农民工也纳入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体系,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给付的差距似乎更难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镇待遇标准,农民居民养老金收入显然提高,但是来自于农民的缴费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财务必然是不可持续的;降低原有城镇待遇标准,使得全体参保人员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间取齐,农民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适当提高,城镇居民退休收入却大幅下降。突破这一瓶颈的重要途径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比重。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加强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比重和作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
我国也需要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调整,进一步缩减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同时赋予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根据我国现实和国际经验,可以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替代率由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58.5%降低为20%,略高于社会救济的水平但能够保障退休职工最低的基本生活,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养老保险的门槛,有利于推动广大农民工加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目标;而农民工的加入和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于解决城镇劳动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财务困境。在适当的时候,基本养老的责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担,国家给每一个退休的老人发一份吃饭的钱,真正实现“社会统筹国民化”。
(三)大力发展企业(职业)补偿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显然不是降低养老金水平,而是调整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和养老金待遇的结构,将原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分责任转移出来,由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承担。为了弥补统一制度后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职业)年金。实际上,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由于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属于自愿性的,缺乏相关政策规范,因此其覆盖面和规模还很小,发展缓慢。
做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一是将缩减基本养老保险后企事业减少的缴费比例增加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二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剥离出来,合并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使扩大后的企业(职业)补充保险,达到养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终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为主体、辅之以一定的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新体系。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和累积制,每个人拥有一个社会保障账号,具有便携性,有利于劳动力在不同职业和地区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在待遇给付上,在企事业和个人缴费与未来受益之间建立密切的精算联系,在设定的封顶线之下,较高的费基便可获得较高的退休金,可以体现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群体、甚至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如此一个各得其所、多缴多得、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职业)补充养老制度,可以激发企事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对企事业而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是增强凝聚力的一种手段,有助于提高职工对企事业的归属感,促进企事业提高经济效益。
④ 依据财政学相关理论,谈谈你对政府介入教育和医疗卫生的看法
你给我分吧·复··嘻嘻制···我再给你答案····
在我国,财政政策目标是:保障充分就业,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公平分配和资源最优配置。
依据当前客观经济形势,中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了保持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中国 实行适当扩张的财政措施 并且加强中央政府公共投资管理, 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1扩大政府公共投资,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建设,灾后重建建设。
2推进税费改革,结合改革和优化税制,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减轻企业税赋,促进企业增加自主创造和技术改造投入
3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大力促进消费需求.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4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5及时拨付资金.加强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核批,资金拨付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协调落实好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将继续积极高效地组织债券发行,
⑤ 我想请问一个关于财政学,养老金的问题。请帮我回答下,谢谢了。
呵抄呵,国内的书的词用的果然搞笑.
第一种一般叫税收方式,也就是以类似税的形式收取再支付给社会保障部门.因为是收税方式,所以国内的书也许称为现收现付.说白了就是年轻人交税,税收再拿给老人.当然这种说法是极端的,因为流通税比如增值税和消费税老人也在交
基金制,一般叫做积累方式,我出国前的教科书也没用这个词,不知道现在为什么要用.说白了就是你年轻的时候交养老保险,等你老了再反给你.而你年轻和老的那部分差价由社保基金部门投资所得.
第3种就是前2种结合了
⑥ 用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分析我国现行的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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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因此应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无助于体现公平公正,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的2.3亿农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不仅导致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差距,还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由于一些企业缴费不足和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我国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首先,由于传统养老体制没有提供资金积累,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制不得不面临着庞大的资金缺口难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情况,2005年我国城市养老金缺口2.5万亿元,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达到6万亿元。
其次,在养老金缺口严重存在的情况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只好挪用个人账户积累来填补养老金缺口,因此从一开始,新体制就面临着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并随着时间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国养老金“空账”达到360多亿元,到了2005年底,“空账”已达8000亿元。
再次,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2007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总人口的8.1%,2020年达到11.2%,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人,占总人口的22%。随着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我国社会的养老负担将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出现最早且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赡养比为1.48:1,致使当年基金收支缺口达50亿元。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契机,应藉此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跨越户籍制度的藩篱,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奠定基础,也为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二)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比重。
实行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困难是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问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按照企业模式计发”,就引发了是“提高企业养老金水平”还是“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的争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农民工也纳入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体系,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给付的差距似乎更难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镇待遇标准,农民居民养老金收入显然提高,但是来自于农民的缴费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财务必然是不可持续的;降低原有城镇待遇标准,使得全体参保人员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间取齐,农民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适当提高,城镇居民退休收入却大幅下降。突破这一瓶颈的重要途径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比重。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加强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比重和作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
我国也需要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调整,进一步缩减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同时赋予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根据我国现实和国际经验,可以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替代率由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58.5%降低为20%,略高于社会救济的水平但能够保障退休职工最低的基本生活,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养老保险的门槛,有利于推动广大农民工加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目标;而农民工的加入和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于解决城镇劳动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财务困境。在适当的时候,基本养老的责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担,国家给每一个退休的老人发一份吃饭的钱,真正实现“社会统筹国民化”。
(三)大力发展企业(职业)补偿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显然不是降低养老金水平,而是调整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和养老金待遇的结构,将原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分责任转移出来,由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承担。为了弥补统一制度后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职业)年金。实际上,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由于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属于自愿性的,缺乏相关政策规范,因此其覆盖面和规模还很小,发展缓慢。
做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一是将缩减基本养老保险后企事业减少的缴费比例增加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二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剥离出来,合并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使扩大后的企业(职业)补充保险,达到养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终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为主体、辅之以一定的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新体系。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和累积制,每个人拥有一个社会保障账号,具有便携性,有利于劳动力在不同职业和地区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在待遇给付上,在企事业和个人缴费与未来受益之间建立密切的精算联系,在设定的封顶线之下,较高的费基便可获得较高的退休金,可以体现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群体、甚至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如此一个各得其所、多缴多得、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职业)补充养老制度,可以激发企事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对企事业而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是增强凝聚力的一种手段,有助于提高职工对企事业的归属感,促进企事业提高经济效益。
⑦ 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演变
在西方,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学的一个十分古老但又永新的话题,但从一开始财政手段就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虽说公共财政就是市场经济下的财政,但并不是说从市场经济出现的那一天产生,它就与市场经济严格对位的,市场经济本身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有了商品的交换就有了市场,但是具体哪一天算是进入了市场经济,并非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同样财政是何时进入了公共财政这个形态,也不明确。从欧洲的经验看,所谓公共财政就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由以公共权力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托的财政取代了原来的王室财政之后所产生的一种理财形态,它是在“形态”这个层次上,作为王室财政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在具体理财运作上形成了一系列规范,其中包含一些基本的原则:
(1)公共财政要依托于宪法和法制。宪法和法制包含了公民的自由、平等、财产权等内容,同时也规定公共财政和理财部门即财政部门是独立的,是不受其他部门管辖的,是公众的理财机构,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责。公民须向国家纳税,并且大家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同时公民对财政有监督权,这样就从经济上规定了公民的平等身份;
(2)税收机关无权制定税法,而只能由体现国民意愿的议会这一立法机构来决定;
(3)税收所得的收入和支出要绝对分开,收税的人不能决定钱如何使用;
(4)公民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受纳税人的权力。
根据这几点原则,可理解为,公共财政实际上所体现的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依法治国框架下的理财,而法制化的社会,规范的公共选择制度的形成则是公共财政赖以存在的基本依托,这种法制化社会与资产阶级革命及其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对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有许多东西值得借鉴。 20世纪70年代西方出现了“滞胀”局面。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借此发动了一场对凯恩斯主义的“反革命”,其中主要有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但这些反对者们并未建立起一套足以与凯恩斯主义相抗衡的财政学说,区别只是,他们力图在这个框架内恢复古典学派的传统。他们首先责难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大规模干预,认为正是国家干预窒息了市场经济的活力,造成了70年代的“滞胀”局面。“财政最重要”的政策主张也受到攻击,代之以“货币最重要”的政策结论。当人们围绕着凯恩斯理论无休止争议时,以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在财政学的一个重要领域中取得了重大的理论进展。他们将财政作为公共部门经济,并从市场失灵理论角度,集中研究社会公共需要及满足这一需要的产品——公共物品问题,分析了决定公共物品l的生产及分配的过程,以及生产公共物品的机器——国家的组织和机构。他们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是建立在交换的等价原则之上的,只有那些具有排斥性质的可交换的财产权力的私人产品才能进行市场交易。而公共产品不具有这些性质,所以公共产品的交换行为难以产生,消费者与供给者之间的联系由此中断,虽然存在市场需求,但却没有市场供给,这时政府应予以介入,提供这种产品,弥补市场的这个局限性。同时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两个内在特性,又决定政府介入之后公共支出具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第一个内在特性是,公共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大于1。恩格尔定律告诉我们,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等“生理需要”的开支比例越来越小,而用于非生活必需品等“精神需要”的开支比例将越来越大。当个人收入越过一定水平时,越是非必需品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人们就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府服务,这时,医疗保健、文体设施、交通运输、社会保险、公共安全等优效型公共产品就开始日益“侵蚀”和“挤占”消费结构中的私人产品的相对份额。公共产品的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成了推动公共支出不断膨胀的原始动力。
第二个内在特性是,公共资本存量与私人资本存量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内在函数关系。战后以来,西方国家对公共基础投资的每一次胀或缩无不刺激着或影响着私人投资趋势的波动,从而对宏观经济的总量运行发生着巨大作用。据美国经济学教授阿斯乔的研究表明,在美国1950-1988年近40年的公共投资曲线中,前20年(1950-1970年)是呈上升趋势的,后十几年是下降的。阿斯乔指出,像公路、街道、机场、排水和供水等基础设施的国家投资,是与私人投资相互补充的,不注意国家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将严重阻碍整个经济的运行。阿斯乔的研究成果表明,美国战后以来前20年经济增长之所以能够达到10%以上,是因为国家扩大了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后20年经济增长率之所以持续下降,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共设施的投资净额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这对于我国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讲,一百多年前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就曾预言:“进入工业化以后,经济中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比例上仍将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公共支出将不断膨胀。”美国著名财政学专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英、美、德等三国的公共支出结构的变化作了考察,其结果总的来说,西方公共部门发展的趋势与瓦格纳的预测也是相吻合的:公共支出占GNP的比率,英国从1890年的8.9%上升到1955年的36.6%;美国从7.1%上升到1962年的44.1% 。
其实,早在瓦格纳之前,马克思就已经预料到,用于“公共需要” 的那部分“扣除”(指公共产品)将会日益膨胀;他指出,扣除的那部分须划成三份:(1)“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2)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3)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马克思明确预言道,用于满足“共同需要”的那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今天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支出的膨胀与公共部门的强大,其原因,马克思早就作了解答。马克思的预言已经得到了实践的印证,并将继续得到未来发展的印证。这也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美国著名财政专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在其经典著作《公共财政理论》中把政府的经济作用或财政的职能分为三种:稳定经济(维护充分就业条件下的经济)、收入分配、(资源)再配置。
稳定经济包含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多重含义。充分就业是指可就业人口的就业率达到了由该国当时社会经济状况所能承受的最大比率。物价稳定是指物价上涨幅度维持在不至于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范围内,而非物价冻结,上涨率为零,即使在经济运行正常时期,物价的轻度上升也是一个必须接受的事实。国际收支平衡指的是一国在国际经济往来中维持经常性项目收支(进出口收支、劳务收支和无偿转移收支)的大体平衡,因为国际收支与国内收支是密切联系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国内收支就不平衡。财政实现稳定经济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1)经济稳定的目标集中体现为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大体平衡。财政政策是维系总供求大体平衡的重要手段,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时,财政可以实行紧缩政策,减少支出和增加税收或两者并举,一旦出现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情况,财政可以实行适度放松政策,增加支出和减少税收或两者同时并举,由此扩大总需求;(2)在财政实践中,还可以通过一种制度性安排,发挥某种“自动”稳定作用,例如累进税制度、失业救济金制度,都明显具有这种作用;(3)通过投资、补贴和税收等多方面安排,加快农业、能源、交通运输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4)财政应切实保证非生产性的社会公共需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环境。
收入分配的目标是实现公平分配,而公平分配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层次。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对称,它是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社会公平是指将收入差距维护在现阶段社会各阶层居民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平均不等于公平,甚至是社会公平的背离。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1)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原则上属于市场分配的财政不能越俎代庖,凡是属于财政分配的,财政应尽其职;(2)规范工资制度;(3)加强税收调节;(4)通过转移性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补贴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资源配置,广义地理解是指社会总产品的配置,狭义地理解是指生产要素的配置。财政配置资源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1)根据政府职能确定社会公共需要的基本范围,确定财政收支占GDP的合理比例,从而符合高效的资源配置原则;(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如生产性支出与非生产性支出比例,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比例;(3)合理安排政府投资的规模、结构,加大政府对社会总投资的调节力度,提高社会投资整体效率。
⑧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养老是大势所趋,那么,政府应不应该介入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必须由政府主导,才能守住底线,体现公平,缩小贫富差距。
⑨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理由
农村养老保险跟各级财政是没有关系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很好的惠民政策,养老保险只属于个人财产,都是有农民自己交纳的。
⑩ 财政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规范化,政府和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领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须规范化。财政介入基本养老保险领域主要应考虑社会保险税、养老基金预算管理和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过社会保险税方式获取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目前世界各国获取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方式即筹资模式,通常有三种形式:缴税制、缴费制和预筹基金制(强制储蓄)。通过对三种筹资模式的比较,我们认为社会保险税比缴费制更有效率,比预筹基金制和缴费制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比缴费制和预筹基金制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过社会保险税获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和改革发展客观要求的选择。为此,我们尝试设计了一套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险税方案,方案如下:
——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的确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成为社会保险税纳税人。农民进城从事工商盈利性活动一年以上者,也应成为社会保险税纳税人。企事业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税课税对象,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
——税率的确定: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险税开征的难点,其合理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能否顺利运行。一般地说,养老保险应选择部分积累模式,而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可选择现收现付的模式。税率的设计上,应综合考虑如何满足不同险种对保险资金的需求。从国外的经验看,有的国家只设计社会保险总税率,然后将其分为企业和个人应交税率;也有的国家按保险项目设置税率,分解为企业单位和个人交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税率设计,应设置一个总税率,将其分解为企业单位和个人交税率。然后可将征收额按固定比例分解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按照有关测算,五项社会保险支出占城镇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仅为27.7%,远低于现在五项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率40.6%.这说明现在的缴费率过高,其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仍主要限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正是养老、失业、医疗负担最重的经济成份,大量的非国有经济发展时间不长,社会保险支出负担相对轻一些。因此,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减轻社会保险负担、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重要途径。我们认为,在2005年前我国社会保险税率设计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纳税人负担:如按30.6%的社会保险总税率,由企业单位负担19.6%,其中养老保险负担12%、医疗保险负担4%、失业保险负担2%、工伤负担1%、生育保险负担0.6%;由职工个人负担11%,其中养老保险负担8%、医疗保险负担2%、失业保险负担1%.这样可以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和企业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
——将征收的社会保险税划分为相应的保险基金。我们认为,30.6%的社会保险税征收额,可以按以下比例划分:20%作为养老保险基金;3%作为失业保险基金、6%作为医疗保险基金、1%作为工伤保险基金、0.6%作为生育保险基金。其中20%的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上面的测算可以形成部分积累,应付未来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五项社会保险项目中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适宜建立“个人帐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8%的部分,还应从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中划入2—4%;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2%的部分,还应从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中划入1%.
——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社会保险税企业单位缴纳的12%部分中除2—4%进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外,其余的8—10%均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社会保险税企业缴纳4%的部分,除1%进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3%进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起征点与财务处理:社会保险税的起征点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凡是工资收入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一律免交社会保险税:凡是工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超过部分按规定税率交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作为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一般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是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体比例由同级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可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影响的分担:地方财政承担本地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支出,中央财政承担中央一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的管理费支出。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条件和方法。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在这里主要涉及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支付顺序与方法。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可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个人,应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领取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5%的社会性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或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平均余额等分的份额,或从“个人帐户”中领取相当于个人离退休离工资水平35%的缴费性养老金,后者不按平均余额等分。医疗保险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统一规定执行,即“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分开核算,确定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开支,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体制的构建等。我们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调动各级政府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按不同项目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及影响的大小,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散于县(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级管理。可以考虑将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交给县(市)一级政府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交给省(市)一级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交给中央政府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也有利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提高各级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主要购买国债和纳入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不得随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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