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青岛企业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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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开户、变更、注销业务
1、开户
(1)市内四区的外资企业初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工商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处、分公司的携带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在劳动工资台办理基本信息需填写完整);经劳动部门鉴证的《招用职工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必须由参保职工本人确认缴费基数等信息后在备注栏签名);开户前一个月的工资凭证;在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专用缴费帐户,并提交《网上扣费授权书》。每月11日至25日到社会保险业务工作台(以下简称社保业务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社保业务台核发单位编号同时审核确认五项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单位经办人提交《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转帐支票(或现金)到社会保险财务工作台(以下简称社保财务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携带已核准的《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为初次就业职工登记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和《医疗证》。
(2)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个人实际工资为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
每年3、4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一次社会保险费基数年度审核,同时确立本年度“社平”工资。
(3)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
生育保险:单位0.9%,个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城镇户口1%,农业户口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根据行业0.5--1.2%,个人不缴纳。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
1、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每月1至10日)
企业在接到“社会保险征缴通知”后,将保费于每月10日前存入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缴费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划转社保费,缴费成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邮寄“缴费票据”。对于无开设银行帐户条件的企业,提交《青岛市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银行转帐支票或现金,按“一票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逾期缴纳按日加收2‰滞纳金,跨月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2、办理增加投保人员手续(每月15日至25日)
(1)新增人员属初次参保
企业填报《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以下简称《增减变化表》)(必须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和新增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社保业务员审核后将初次参保职工信息录入微机并核发个人社会保险编号。企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和《医疗证》。
(2)新增人员属再次就业
新增人员属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职工必须使用其在本市使用的唯一个人社会保险编号。接收单位将其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填至《增减变化表》上,携此表与《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其办理增加手续。
B. 青岛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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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交通银行办理自谋职业养老保险,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代扣代缴业务,只能缴纳养老和医疗两险。
交通银行网点如下,供参考:
市南一支行: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33号;
银川西路支行: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号甲;
青铜峡路支行:青岛市市南区青铜峡路13号乙;
山东路支行: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
延吉路支行: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号;
镇江北路支行:青岛市市北区镇江北路24号;
四方支行:青岛市原四方区人民路99号;
水清沟支行:青岛市原四方区四流南路29号;
李沧二支行: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48号;
九水东路支行: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9号。
C. 青岛市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终止委托的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一般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般则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一般来说,职工缴费工资如果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工资所在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
D. 青岛养老保险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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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养老保险续缴的,你可以先将本地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然后进行续缴。
养老保险转移的,转移前的社保和转移后的社保缴费进行累计合并。
四、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出)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1)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手册;
(2)携带调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证明;
(3)本人身份证;
办理程序:
(1)携带以上资料在柜台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个人帐户明细单》;
(2)前往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财务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服务承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服务承诺。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齐全即时办结。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入)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移表》和《个人帐户明细单》。
办理程序:
(1)前往我局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统筹地区以外的参保人员请携带以上资料前往服务大厅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财务办公室进行资金到帐确认后,到柜台办理转移手续;
(3)统筹地区以内的参保人员请携带以上资料前往服务大厅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直接办理手续。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职工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跨县区变动缴费单位后,需持转入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最后将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个人账户清单一并交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合并编号。
E. 青岛市养老保险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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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条件:
1、新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保登记证,导致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2、已参保企业因办理社保分户/并户、职工社保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保费。
社保补缴资料:
1、《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2、招用工手续、补缴期间开头和结尾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从业人员补缴);
3、提供每一年两个月的原始工资凭证(跨年度补缴);
4、营业执照、身份证(企业法人补缴);
5、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
社保补缴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青岛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即可。但须注意一点就是补缴不满一年的,在区保险办审核后办理补缴,补缴超过一年的,需经市保险办基金统筹处审核后,到区保险办办理补缴。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保局及分局
【咨询电话】:0532-12333
F. 青岛市企业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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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崎职务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市公务员局局长
主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信访处)、研究室
王德富职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青岛行政学院副院长
分管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专家管理服务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协助局长分管市公务员局;联系军官转业安置处
耿成亮职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分管养老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
刘卫国职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分管就业促进处、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中心、市人才市场(市人才素质评价中心)、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市劳动保障技工学校)
乐鹏职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巡视员、党组成员
分管规划与人员计划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市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市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市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档案中心
张群论职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资福利处、工资统发处、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险稽核管理中心、外企中心
孙义先职务市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副组长、市监察局派驻第三监察室副主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分管人事处、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内部审计处)、机关党委、市劳动保障基金资产监督管理中心;分管窗口服务工作、党风廉政和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政务督查工作、12333民生服务中心工作
曲永胜职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巡视员、党组成员
分管劳动关系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安全、信访工作;联系市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G. 青岛市养老保险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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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六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四市”);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按缴费工资的0.5%(农业户口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分别为0.7%、1.2%、1.9%,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不缴纳。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H. 青岛市社会养老保险自己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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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种国有、集体企业三资、私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22%7%20%7%13%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I. 青岛市社区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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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口,社区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也就是说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生孩子并不能报销。
根据青岛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生孩子享受生育保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二是计划内生育。第一条不符合,因此没法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关于医疗报销,单独有说明。
1、如果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如果符合生育保险报销的规定,按照生育保险给予报销。
2、如果没有生育保险,即使有医疗保险也不能报销。
3、如果不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根据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进行报销。也就是说,如果有医保,医保只能报销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外的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