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黑龙江个人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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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你省的新农保政策问答,其中第29问就有新老农保的对接规定。至于具体操作,请到当地社保部门咨询。你们不要回忆当时是怎么说的了,毕竟时代不同了。
黑龙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答: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相比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主要有:(1)老农保没有明确的财政补贴标准,只有集体经济适当补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集体经济补助也没有了。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国家财政直接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县两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2)老农保是参照商业保险模式设计的,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今后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逐步递增。
4、新农保试点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答: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数的1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尽早实现全覆盖。
5、今年试点单位要求参保率应是多少?
答:参加新农保完全自愿,不要求参保率。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我省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7、缴费档次如何划分?
答: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
8、超过500元档次如何缴费?
答:超过500元增设的缴费档次最高标准试点期间暂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应每年缴费一次,至60周岁止。
9、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是多久?
答: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以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10、距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参保缴费?
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11、参加新农保政府如何给予补贴?
答: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为参保人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2、超过五个档次如何给予补贴?
答: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
13、参加新农保集体如何给予补助?
答:鼓励乡(镇)、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农村居民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14、为什么要限制集体补助最高额度?
答:因为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如果过高的标准势必造成这项制度难以为继。
15、新农保如何参保?
答: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属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缴费,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
16、个人账户包括那些资金?
答: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17、个人账户存储额如何计息?
答:新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发布。
18、什么是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
答: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财政直接出资,对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目前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国家定为每人每月55元。
19、如何计算月领取养老金额?
答: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财政根据年度计划按实际人数拨付。
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60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139
20、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有那些?
答:新农保实施后,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1、为什么强调年满60周岁农村老人每月领取55元养老金,其子女必须参保?
答:如果完全无条件地给予老年农村居民保障的话,以现在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最后很可能出现只有老年人或者临近老年的那些人参保,而青壮年农民不参保的现象。养老保障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政府要引导大家积极参保,因此需要做出如此安排。其次,让这些老人的子女参保缴费并不是拿他们的钱给其父母发养老金。老人的养老金是政府发的,他们参保缴费是给他们自己将来进行储蓄,缴费时政府还会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
22、领取养老金的方式?
答:新农保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在实施中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23、参保人员故亡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24、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25、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及刑事事件的如何办理?
答: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26、新农保基金如何管理?
答:试点阶段,农保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现分账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农保基金专户,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基金收支计划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27、新农保基金如何监管?
答: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农民负责的精神,各级政府要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8、新农保关系如何转移?
答: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29、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如何衔接?
答: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达到领保年龄时,享受相应待遇。
30、新老农保基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试点县(市、区)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消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衔接与过渡。
31、新农保与其它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它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国家另行制定。已参加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的,再参加新农保,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符合领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32、外来人员至今未入本地户籍的是否可以参加新农保?
答:外来人员只要不具有当地户籍,不论其在当地实际生活多少年,都不可以参加新农保。
33、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或农村老年直接领取对象无身份证怎么办?
答: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当事人须补办身份证,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公安部门办理的,则以其户口簿为准。
34、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退还或继承?
答:出现下列情形的,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能够退还和继承:
(1)如果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将终止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本息余额全部退给本人。
(2)如果参保人参保缴费及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本息余额全部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调剂金。
3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丢失怎么办?
答:如果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不慎丢失或损毁,可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乡镇社保所填写缴费证补发申请表,由乡镇社保所到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为您办理补办手续。
36、农民工可以参加新农保吗?
答:现在农民工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待遇。
37、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人只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
享受政府特殊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人员需要携带《中华人民共放国残疾人证》或《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村委会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
38、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变更登记手续?
答:如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农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发生变化,需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参保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39、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答: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40、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41、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公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公告死亡证明。
42、参保人怎样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
43、参保人如何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需要办理关系转移时,需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接收手续。
44、已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保险关系能否跨县(市、区)迁移?
答:不能。
45、对属于冒领养老金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发现属于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并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6、如何制约错领、冒领的现象发生?
答: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汇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委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7、新农保开展地区村委会具体负责哪些工作?
答: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档次的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工作,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负责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48、在参保登记上报程序中协办员有哪些具体工作?
答: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49、参保人员按什么时限缴纳保险费?
答: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50、参保人在参保当年及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年是否应缴纳保费?
答: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51、如何办理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补助或资助手续?
答: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市、区)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52、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哪些信息?
答: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53、个人账户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54、个人账户储存额能否提前支付?
答:除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或死亡等办理注销登记后一次性支付外,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55、为什么要求填报《参保、变更、注销登记表》时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答:根据国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均属于永久保存资料,它将随参保人员记录一生,并在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环节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生错误将给参保人及经办机构带来诸多问题。因此,在填写上述表单时必须经本人确认方可上报。
56、参保人员怎样领取或更换银行存折?
答: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57、新农保按什么时限缴费?截止日期是哪日?
答:新农保缴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12月10日前将当年的保费存入银行存折。具体情况根据各试点县(市、区)规定执行。
58、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何处理?
答: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中断缴费处理。
59、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如何缴费?
答: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于每年11月份由乡(镇)事务所、金融机构、村干部组成的收费组定期到各村收缴下年度保费。
60、如果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要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填写《变更表》,并将变更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61、新农保待遇如何发放?
答: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62、新农保对统计工作有何要求?
答: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事务所以及村委会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并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63、什么是“金保工程”?
答: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1234”四个字:“1”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2”是两大系统,指建设社会保险子系统和劳动力市场子系统;“3”是三级结构,指由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4”是四项功能,指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项功能。
64、如何通过“金保工程”为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提高安全便捷的服务?
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将以金保工程和全省公安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缴费、变动和领取待遇等进行计算机管理。参保人员可以到所在的村委会办理相关新农保参保、变动等申报服务。
65、如何对参保人员进行生存认证?
答:新农保生存认证采用活体指纹认证办法进行。参保人通过数据查询或指纹采集终端点通过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找到本人的参保信息,按照计算机提示,输入自己的指纹,系统识别后提示“生存认证成功”,即完成了生存认证工作。长期居住在外省的人员可以通过邮寄指纹采集模的方式实现。具体是每年给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邮寄指纹采集模,参保人将按有自己指纹的指纹采集模邮回县级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输入计算机,以完成指纹生存认证。
66、乡镇农保事务所如何开通金保工程服务?
答:各乡镇农保事务所金保工程要求将上线申请表报所属县级劳动局,县劳动局报所属市劳动局信息中心,由市劳动局信息中心负责开通服务。
67、金保工程中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共有几个处理功能?
答:金保工程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共有3个主要功能,分别为收缴管理、支付管理、个人管理。其中收缴管理主要管理参保人员的缴费、划帐、记帐等;个人管理主要完成登记、转移、变更等管理;支付管理主要管理待遇享受、生存认证等管理。
68、金保工程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管理有哪些功能模块?
答:金保工程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管理主要有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统筹内转移、统筹外转入、中断缴费、恢复缴费、终止缴费等7项功能。
69、金保工程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管理有哪些功能模块?
答:金保工程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管理主要有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统筹内转移、统筹外转入、中断缴费、恢复缴费、终止缴费、到龄通知、领取申请、待遇核定、暂停待遇、恢复待遇、终止待遇等13项功能。
70、金保工程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中收缴管理有哪些功能模块?
答:金保工程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中,收缴管理主要有收缴报盘、收缴回盘、一次性补缴、中断补缴、一次性补助等5项功能。
⑵ 养老保险中的做实合计是怎么计算的
做实个人复账户指进一步区分好社会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做实个人帐户后,记入个人帐户基金的保险费只是个人缴纳的8%,企业缴纳的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也就是说记入个人帐户基金的养老金比例从11%下降到8%,很显然,个人帐户储存额也将有所减少。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做实部分就是将每一个参保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都记入参保人的账户,做到账钱相符、账人相符、账账相符,形成个人缴费的完全积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从“统账结合,并账管理”向“统账结合,分账管理”的实质性转变,真正落实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进而为缓解经济波动和老龄化对养老保险事业的冲击提供基金保证。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未做实部分指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这里指的是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在这个保险当中实际上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统筹的基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基金。我国养老金缴费的比例占工资的总额约为28%,其中20%是需要企业缴费的,企业缴费的钱进入到社会统筹基金里面,而个人缴费的8%的钱是进入到个人账户里面。
⑶ 急急急 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很欣赏楼主为母亲的养老做好筹划的态度,百善孝为先!可敬!
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不是很详细),推断:楼主的母亲是河南周口地区的农村户籍,此前没有参加过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工作(指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作),年已满45周岁。如果推断有误的话,以下的解释或建议,或许不一定准确,请谅解!
按照国家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因为楼主的母亲的现状条件,不能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城镇居民、自由职业者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保),或许,可以参加(或者稍后参加)“新农保”,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目前,新农保正在试点(每个省挑选10%的县市开始试点),然后逐渐推广,直至全面覆盖农村村民60岁以后的的基本养老保障。
鄙人,尚不知道周口市是否属于河南省的试点范围之内。查询周口市政府网站,也未查到相应的内容。
建议楼主查看一下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文件),可以理解“新农保”政策的主要精神。
必要的话,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咨询。
楼主可以查看鄙人解答的“求教城镇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问题(http://..com/question/116956503.html)
和“农村社保”问题(http://..com/question/123502328.html)有助于楼主理解“新农保”政策。
河南省政府的官网: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09/12/17/010170460.shtml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09〕94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要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国家统一安排,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百分之十左右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全省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和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规定。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和新农保制度的推行,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加快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基层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同时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设施。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省辖市要健全新农保行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市两级不新增新农保经办机构。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方,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辖市及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村居民正确理解新农保政策,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省辖市政府审核,报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⑷ 养老保险累计分账月数是什么意思。
累计分账月份就是:个人缴费明细表。养老保险累计分账月数是:社保累计缴纳的月数基本养老保险至上期累计缴费月数是截至上年度末,当事人累计缴费月数的意思。与此相对的是当期缴费月数,当期缴费月数是指当年度缴费月数。
累计缴费月数是指交纳社保的时间,因为社保是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的,一般单位都是按月交纳社保,所以就有累计月份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4)养老保险分账扩展阅读:
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
(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⑸ 养老保险一个月交多少钱
缴费金额:(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注明:核定缴费基数为上一年的省社平工资。缴费年限: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
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3。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⑹ 养老保险法
没有“养老保险法”,只有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⑺ 南京养老保险
你好!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金额是这样的,我们以每年的7月专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为属一个结算周期,每年在8月份左右进行分账。因为你是新参保的,还没有赶上分账周期,所以你的账户里没有钱,等我们8月份分过账,你的账户就会有钱了。希望我的解释你能听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