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得险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早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进展。2、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当时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间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1997年7月16日以国发(1997)26号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从此走向了正轨。3、上述文件印发以后,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各自的实施方案,虽然时间不统一道2000全部实施,但内容上都做出了强制执行的规定,比如广东省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总额,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向统计部门填报的工资报表,同时抄报社会保险部门。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又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偿所欠保险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偷漏应缴保险费的企业,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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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东省社会保险征收条例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容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8号)规定,广东省201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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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6年企业养老保险交规定
职工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就是小编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2016年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2016年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支付的养老金。
3 参保登记服务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
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若其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有其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 审核与登记
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将符合参保范围的申请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录入信息系统。参保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参保登记时间、邮政编码、是否特殊参保群体等。[4]
登记后,社保机构应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用银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存折(卡)),用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 参保信息变更服务
4.1 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服务。
4.2 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可提出参保信息变更申请,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接收参保人员提出的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可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银行账号、金融机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特殊参保群体类型等。[4]
参保人员申请参保信息变更时,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变更情况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时,还应提供代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3 审核与变更
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检查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及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指导参保人员正确填写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册,并按参保登记的基本流程,进行参保信息变更业务操作。
社保机构复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变更操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5 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年度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2 养老保险费缴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方式。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社保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醒参保人员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存折(卡)。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按中断缴费处理。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扣缴条件的地区,暂由社保机构、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5.3 养老保险费划扣
县级社保机构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5.4 养老保险费补缴
符合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时,协办员或事务所指导正确填写养老保险费补缴表格,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补缴信息。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及时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按保费划扣流程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并做好个人账户权益记录。
5.5 集体补助或资助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
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打印补助或资助缴费通知单,通过事务所发放给村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
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6 个人账户权益服务
6.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准确记载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并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所记载的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应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参保日期、存折(卡)号、参保状态等;
——个人账户缴费信息,包括缴费时间、缴费类型、个人缴费金额、集体补助金额、政府补贴金额等;
——养老金领取信息,包括领取时间、待遇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基础养老金金额等;
——其他信息,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6.2 个人账户建立
社保机构应通过业务经办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并视需要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对。
社保机构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复核后,依托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6.3 个人账户记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记录以下内容: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代特殊参保群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
——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按规定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
6.4 个人账户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除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应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待遇开始支付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政府财政按领取标准继续支付。
4.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容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8号)规定,广东省201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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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颁布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二)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
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资等级、工资额。
(二)缴费情况:临界指数、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
(三)个人帐户情况: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格式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包括: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 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检查单位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移已抵押财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按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转移相关制度
一、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一)适用对象。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二)转移办法。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二、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范围内转移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移规定: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基金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待遇领取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转移流程
1、目前政策,社保异地(跨省、跨地区)转移,仅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而且只转个人账户金额,公司交的不能转,同时还需要是城镇户口。
2、符合转移条件的,先去户口地社保机构开户,开具接受函及获取相关社保转移资料(当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行名称以及账号等),再到转出地社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然后回户口地办理转入。[3]
申请表格式
XX社保中心:
因为XX原因,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希望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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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摘要】养老保险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对参保人将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很重要的影响,员工的养老保险信息是如何维护的呢?职工的养老保险信息要是出现差错怎么办?连续工龄、缴费工资等信息如果出错了可以修改吗?修改需经过什么程序?关于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维护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其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是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信息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用工形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缴费信息包括缴费工资、缴费额、缴费月数、缴费年限等。由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需要参保单位、个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配合来完成,在申报处理信息时,出现些许差错在所难免,参保单位若发现职工基本信息出现错误,应按规定及时申请修改。缴费单位申请修改职工基本信息时,必须填写《职工信息维护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根据修改内容,分别提供资料,如修改身份证号码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修改出生年月时,需提供最早记录出生年月的档案记录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因同他人身份证号码重复而修改身份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所属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对重要参保信息如连续工龄、缴费工资等的修改,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关于如何办理连续工龄核定问题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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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东实施养老保险制度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文件标题是:《关于贯彻落实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答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文号是(粤府〔201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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