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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2021-02-18 10:45:25

① 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个体人员和灵活就业只是文字的区别,其实在缴纳养老保险没有区别。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分统筹和个人部分,显示的是个人部分。

②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院有补助么

沈阳市劳动和财政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内策工作的容通知》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二零零七年底前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不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已领取私营企业执照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续保,市财政对其实际缴费额的百分之六十给予补贴,个人帐户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或按《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参保、续保。市财政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住院统筹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需在每季度末二十号前,持相关材料向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提出申请;“4050”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从今年一月一号起执行,原来经认定符合“4555”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今年九月底前,可重新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今年一月一号以后的养老保险补贴差额部分给予补齐。



③ 2019年沈阳4050人员还有养老保险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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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将按照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目前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补贴分别为115.1元和64.45元;补贴申报现在开始
“4050”人员如何申领社保补贴
“4050”人员应在具备申领条件后6个月内,于每季度末20日前,到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提出申请。审批期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办理申领手续: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3.当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缴费凭证(参保证明中须证明原参保单位);
4.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5.《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本报讯记者高鹏首席记者叶枫报道从现在起,沈阳10万名“4050”下岗失业并已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每月两险可以分别得到115.1元和64.45元的补贴。
补贴是由沈阳市市财政按照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补贴申报工作从现在开始。
昨日,沈阳市劳动就业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享受社保补贴的对象是男50周岁、女40周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要求这些人员已经参加过社会保险,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补贴。
这一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满40或50周岁的人员,补贴将从政策执行之日算起;未满40或50周岁人员,将从其满足条件之日算起。
原享受“4555”社保补贴政策人员,将并入“4050”人员中,一同享受新政策。
就业局统计,可享受这一政策的人群大约有10万人。
养老保险是对统筹部分进行补贴,其标准按照现行社平工资的10%计算,个人账户部分的8%仍个人自行承担。现行社平工资仍然执行2004年的社平工资即每月1151元,补贴为每月115.1元。
医疗保险是对住院统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规定是现行社平工资的5.6%,将给予的64.45元的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将随着社平工资的变化而变化,7月1日起,沈阳社平工资将调整为1366.1元,届时享受的养老保险补贴将上涨到136.6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将上涨到76.5元。
劳动局就业局副局长孙捷表示,国家规定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为社平工资的20%,沈阳现在为18%,如果沈阳从下半年开始实施这一规定,养老保险补贴也将提高至社平工资的12%。按照新社平工资,补贴金额为163.9元。
两险补贴权威解读
就社保补贴的一些焦点问题,沈阳市就业服务局副局长孙捷为读者进行了解答。
补贴享受期限暂定3年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2007年底前,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离岗人员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申请。
以上人员中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不在享受社保补贴范围内。

④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2014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内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容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灵活就业成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补贴申报时间每半年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至7月2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20日。申报的个人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等材料到社区进行申报并初审,经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打入个人账户。

⑤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养老保险,没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应怎样返还

有丧葬费、抚恤费及个人账户金额和利息由亲属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供参考:
社会保险法解读〔法条〕第十七条
发布时间:2012-10-30 来源 :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本条系关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的规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个人认为,各地的规定尽管不一致,但基本原则和执行的政策是一样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如果工作人员仍然胡说八道,你有权向社保局提出申诉。

⑥ 沈阳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复养老保险参制保条件
1、凡户籍在各县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凡户籍在各区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1、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筹结合”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申请从1999年10月开始补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材料
1、营业执照;
2、雇主及雇员身份证;
3、雇工的劳动合同书。
四、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携带本人3cm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户口博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符合规定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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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2010年沈阳养老保险4050还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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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4050”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文件有哪些?
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年]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和省劳动厅《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15号)(2006年4月21日);沈阳市《关于做好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18号)(2006年5月15日)
2、哪些人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答:2007年底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离岗人员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3、“4050”人员申请社保补贴的申报要件有哪些?
答:(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4050”人员养老保险按什么标准给予补贴?
答: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续保,市财政对其实际缴费额的60%(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给予补贴,个人账户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自2006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20%。其中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12%,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8%。
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215元。缴费比例按20%,应缴纳643元。其中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12%,应缴纳385.8元。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8%,应缴纳257.2元。
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492元。缴费比例按20%,应缴纳698.4元。其中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12%,应缴纳419.04元。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8%,应缴纳279.36元。
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813元。缴费比例按20%,应缴纳762.6元。其中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12%,应缴纳457.56元。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8%,应缴纳305.04元。

⑧ 沈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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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沈社发[2003]5号)、《关于推进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工作的实施办法》(沈社办发[2004]8号)和《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社办发[2005]5号)精神及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区县(市)政府授权的,承担个体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业务的工作机构,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分中心按其驻地行政区划分工作范围,按个体参保人员户口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参保准入条件,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经办。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我市农业户口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城镇户口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在企、事业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我市农村户口在企业从业期间缴费累计满五年,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其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按个体政策参保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我市企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省直企业、国家行业部门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事业单位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军队和武警转业、复员退伍官兵,在部队的服役年限,经劳动部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从业人员,持工商银行结算帐户、户口本、一寸照片(失业、并轨人员持接续通知单、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征缴机构填写“个体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提供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银行结算帐号不能空号、人为编号,不能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存折帐户。
第七条 各分中心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签订的“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核实后,依据身份证号码或职工编号,通过查询业务系统确认后,为其办理新参保或转入手续,登记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费信息。
第八条 个体缴费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分中心财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缴费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按个体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我市上年(指上一社保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允许预缴、趸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部分,按日加收利息和2‰滞纳金。
第十条 银行代扣缴费是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方式。个体从业人员缴纳2001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均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员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个人代扣缴费帐户首次预留资金不得低于三个月应缴费额,此后每月的预留资金应大于一个月应缴费额。
第十一条 外埠驻沈非法人分支机构,雇佣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从业人员和临时用工,银行代扣缴费需要报销凭证的,各分中心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和工商银行打印的代扣缴费凭证,与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核对,为其开具收据,经办人签字后,由参保人到财务部门加盖财务印章。
第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体从业人员补缴2001年6月底以前欠费,由分中心进行核定、征收;补缴间断期的欠费、距退休年龄不足三个月及其他应急情况的可进行现金收缴。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工商注册所在地对应的分中心实行属地征收。
第四章 个体参保人员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统筹范围内转移,持企、事业单位用工或户口迁移证明,到缴费所在区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持相关证明到转入所在区分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 个体参保人员因工作调转到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持转入单位的用工或户口证明,到参保分中心申请转移,分中心按规定时限报送市中心个体处,由个体处将转移手续移交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第十六条 个体参保人员转移到省外城市(包括省属事业单位)时,持用工或户口证明,到分中心办理转移业务。由转移人持转移手续到市中心办理基金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从统筹范围外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参保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据的《转移单》,到市中心财务处查询,确认资金到帐户后,将《转移单》交市中心个体处,转移人员持个体处出据的转移手续到分中心个体科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外省转入我市参保人员,在原籍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97年底前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个体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区分中心申请办理退休,分中心为其打印“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帐户确认表”,其退休(职)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认定时间为准。
第五章 一次性支付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个体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出国定居时,提供死亡证明或出国定居及户口注销证明,其继承额或返还额为在企业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按个体缴费政策缴费期间的个人帐户本息及个人帐户外个人缴费本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二条 个体从业人员重复缴费(即按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同时又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银行代扣缴费除外),依据原始缴费收据和重复缴费证明,退付按个体政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各分中心根据退付工作量,合理安排退付时间,保证退付人员及时足额领取退付款。特殊情况,与当地财政沟通,增加退付批次,缩短退付时间。
第六章 实务手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重复缴费退付、统筹范围外转入、一次性支付手续、错误信息更改等实务列入档案管理,中长期保存;新参保的养老保险登记信息采集表、统筹范围内转移手续、统筹范围外转出、其他随机性文书实务列为资料管理,保存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名章,是经办业务的有效证据,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等公章由专人使用保管;经办人名章统一式样,专人专用,离职收回。变更印鉴时,以旧换新。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的文件,记录反映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和时效性,是养老保险经办活动的准则和工具。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是解决专门问题处理个案的依据,各级经办部门要按发文时间编制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分中心使用的《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等财务票据,接受财务部门管理,履行请领、使用、核对、回收手续。
第七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权限实名制,经办人业务操作必需使用本人姓名;一般权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中心个体处申请使用;专项权限个体处征得分中心同意直接授予使用人,以责任书形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一般权限使用人调离岗位或业务工作内容变动时,市中心个体处进行登记及时授予或收回操作权限。
第三十条 专项权限只限被授权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规定引发的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科长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项权限使用人短期离岗时,分中心要及时上报市中心个体处,更改密码后,由科长临时使用;分中心更换使用人应提前一周向个体处报告,个体处对接替人员考察后,另行授权。
第三十二条 权限使用人应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经常调换操作密码,防止被他人盗用,当发生口令遗失时,立即向权限管理人报告,及时进行更改。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分中心对其经办行为负责,接受市中心对违规操作的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分中心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中心裁决,分中心按裁决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分中心建立保户投诉接待制度,认真调查化解矛盾,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般问题谁经办谁负责,不得推诿、扯皮、越级上访。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单方面出具相关间接材料要求修改个人帐户数据时,分中心应查对业务档案或记帐凭证,确认后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个体从业人员在企业投保期间个人帐户信息错误,由企业处(科)负责修改;在个体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信息错误,由个体科负责修改。
第九章 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中心采取网上监控、投诉管理、现场督查、纠正偏差,下达整改指令,发布情况通报等方法对分中心业务运行情况实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市中心以处室工作人员和分中心科长为重点对象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分中心对经办人员进行应用操作培训,做到科员岗位型专业化,科长技能型专长化,机关综合型专家化。
第四十条 对业务科考核采取日常记录与定时验收相结合,中心针对各时期重点工作确定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按月发布综合评价指数。
第四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分实际操作和政策应用,通过考核认定从业资格、经办能力和工作绩效。
第四十二条 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前期没有发现、当期暴露的问题,业务机关认为属严重违规或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扣减当期考核成绩。
第十章 市中心个体处
第四十三条 个体处是养老保险中心个体工作的业务部门,是分中心个体业务指导机关,负责个体养老保险经办的日常工作,其职能是调研、谋划、服务、监管。
第四十四条 根据政府有关个体养老保险方针政策,制定业务工作计划、运行规则、实务手续和作业标准。
第四十五条 对各分中心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协助处理疑难问题、调节业务纠纷,维护业务秩序。
第四十六条 承办省直、国家行业部门驻沈企业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受理统筹范围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七条 承接修改各分中心上传的各种不准确的信息、办理一次性退付业务。
第四十八条 协调工商银行完善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银行代扣缴费工作、即时做实个人帐户。
第十一章 违规惩罚
第四十九条 违规责任分为三级。一级为轻度违规;二级为中度违规;三级为重度违规。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实行过错责任赔偿。
第五十条 一级违规差错金额在千元下下或违规范操作在3条以下的(不含银行代扣缴费),分中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制定整改措施,适度扣发奖金。
第五十一条 二级违规(一级违规累计二次)差错金额在千元以上,参保人员到市中心投诉,调离岗位,系统内通报批评,扣发半年奖金。
第五十二条 三级违规(一级违规三次、二级违规二次)差错万元以上、违反专项权限管理规定,因服务态度和业务质量问题,参保人到市级以上部门投诉,或事件被媒体播发。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待岗反省扣发年度奖金,取消科室年终评比资格。
第五十三条 银行代扣操作失误,影响中心向工商银行传递数据盘,造成迟滞扣缴或每月错误数据在2条以上、全年错误数据在5条以上的,按三级违规责任处理;低于上述条件的按一级违规处理;累计两次一级违规的,按二级违规定处理。分中心每月错误数据在5条以上,全年错误数据在12条以上,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涉及保险政策和经办原则问题不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做主张,因违规操作酿成群体上访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分中心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取消分中心年终评比资格。
第五十五条 责任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在责任发生或发现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经办部门应加强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建设,为投保人提供方便高效服务。
第五十七条 各分中心要在办事大厅建立巡视制度,在投保高峰期建立应急方案,增开经办窗口,分散工作风险,保证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各分中心在个体业务经办过程中,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沈社发[2002]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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