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0仁寿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当前位置: >> >> >> >> >> >> 正文 城镇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中国汉寿 点击: 添加时间: 2009-03-30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答:(1)根据省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中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2)我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含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已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有我县城镇户口的人员到县社会劳动保险处(劳动保障局三楼)办理补建补缴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本人签字的《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 (2)本人的户口簿主页、副页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有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5)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同意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由经办机构填写《湖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批(核)表》; (6)本人要求前追补缴费的,需提出书面补缴申请书。 以上参保人员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三、2008年度的补缴标准是多少? 答:本次补缴属于2009年度补缴政策,缴费基数统一为1940元/月和1164元/月两档,补缴费率为20%。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1940元/月×20%=388元/月;1164元/月×20%=232.8元/月)。 四、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已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如何缴费? 答: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我市1995年10月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其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次月起按规定主发基本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补缴参加养老保险,但要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费”。上述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需一次性缴养老保险费41904元(1940×60%×20%×12个月×15年),60岁每月可领取419.5元养老金,70岁每月可领取583元养老金;按上年度全省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需一次性缴养老保险费69840元(1940×20%×12个月×15年),60岁每月可领取559元养老金,70岁每月可领取860元养老金。 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处理? 答:属于个人缴费的个人缴费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中有视同缴费年限(如城镇退伍兵、返城知青等)的,实际缴费年限是否也要求达到15年? 答:本次纳入的参保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论是否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都必须达到15年,方可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七、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答:(1)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2)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政策;(3)退休后死亡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社会月平均工资4个月。 八、业务办理时间? 答:按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统一从2009年3月31日起办理。 汉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3月25日
㈡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养老保险
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参保条件版的子女(包括媳、婿)参权保缴费的前提出下,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奶奶的孙子不属于子女的范畴。
每人交纳的保险金由自己决定,分为五个档次:100元/年,200元/年,300元/年,400元/年,500元/年。这些钱记入缴费人的帐户,与奶奶的养老金多少不发生关系,因为奶奶的基础养老金是中央财政全额出的。
应该说仁寿人很幸运,在全国首批试点的500个县之内,老人可以比后试点的县多领取几年的基础养老金。这是其它县的想都想不来的好事。
㈢ 眉山市仁寿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专,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属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具体办理及相关政策请到当地社保部门咨询。
㈣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2018年社会养老保险0.6系数缴费多少
55+(500*15)/139=109元应该是大过109元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版账户养老金组成,权支付终身。 第二十一条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补贴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第二十二条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㈤ 今年仁寿县城镇居民社保缴纳是多少
居民的缴费档次一般都不是很高,高的那种是职工社保,我是居民社保局的,内我们这里农村是100-500的档容次,城镇是100-1000的档次,应该是大同小异吧,可能的话你们那经济条件好点档次还会更多一点,比如100-2000,但一般不会超过2000的,居民嘛,普遍性的,都不会很高,社保局是比较忙的,2012年养老保险全覆盖,今年的事挺多的。
㈥ 仁寿县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你父亲一次性交13年的。母亲一次性交7年的。剩余的以后逐年交。可以选择回100,200,300,400,500元/年交冽如:答选100元/年。。父亲交1300元以后两年每年100元。。。母亲先交700元以后8年每年100元。。60岁后可领55元/年
㈦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农村养老保险保险问题
现在国家刚刚推出新农村养老保险,今年全国会有10%的地区试点,慢慢会回全国都推出,我答不知道您家所在地区是不是在今年的试点地区,如果在的话就可以办理,如果不在的话就再等等,这个保险正好是到60周岁后就可以每月得到养老金了,现在我们这里正在办理,是从45周岁开始交保费,一共交15年,就是说交到60周岁,然后次月就可以得到养老保险金了。我们这里60周岁的是一次性交清15年的保费3054元(这个保费是按各地区上一年的人均纯收入的百分比来收的,我们这里收4%,人均纯收入是5090元),然后次月就可以得到92元的养老保险金,以后每月都有,有几个档次的,这是最低的,交的多得的就多 。超过60周岁的每超一岁可以少交5%,最多少交50%,办理好次月就可以每月领钱了
㈧ 仁寿县社保
仁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仁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批复》(川劳社办〔2009〕9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个人(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实行县级统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五条 县新农保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新农保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承担管理、经办、组织实施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新农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核定和安排新农保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标准暂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八条 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财政对按年缴费年限和一定的补缴年限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100或2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3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5元;个人缴费4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40元;个人缴费5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45元。财政补贴进入个人账户。县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年拨付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的前提下,本人不缴费,也不补缴,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加新农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精神、智力残疾一至四级,其他类别残疾一至二级)人,由县财政按最低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仍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并记入个人帐户。
第三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县新农保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组)集体补助及其它资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地方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养老金。
第十五条 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开始计算。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县新农保管理中心每年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九条 参保人有权向县新农保管理中心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二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补贴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交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由县新农保管理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在国家没有出台新规定前,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新农保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发布管理信息。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劳动、财政、监察、审计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财政、劳动、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新农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套取、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的结算以及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新农保管理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在各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新农保管理中心、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为框架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经办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以及监督指导工作。县新农保管理中心负责参保对象审定、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配合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可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根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申报、初核、公示以及组织缴费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具体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09年12月18日起施行。
㈨ 今年58岁女可以买居民养老保险仁寿县。
各地政策不同,有的有这样的政策,凡是接近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社交54000元钱,马上办理退休手续,立即领取养老金,不知你所在地区是否有此政策,你可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