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养老金制度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最初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此为基础逐步确立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曾一度停止运行。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逐步推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并于1991年由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社会统筹推广至社会范围。此后,国家陆续颁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不断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养老金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在2019年,我国养老保险实行新政,个税递延养老制度有望实现落地,养老保险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㈡ 如何完善我国养老保险
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在过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具备解决国民养老问题的整体方案。首先,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其次,现行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势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的考验;第三,现行方案的覆盖面还不够宽,面向农村人口(特别是非农业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尚未启动。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正在处于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转向为全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初期,但类似于美国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尚未出现,表现在国家相关政府机构的行动缺乏统一法规协调,全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还未得到全面统筹考虑,养老保障的各个部分还需要进一步整合。 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暂时解决了国有企业养老金支付危机问题; 第二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1993?2000),试图解决代际间的公平问题; 第三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2000年以后),初步确立了多支柱养老体系。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城镇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中的一个层次。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愿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运行。 国城镇养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般属于个人行为,通常不列在社会养老保险计算范围内。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要研究和解决中国当前养老保险体制变革中存在的问题,应以科学发展观的新视野,从中国和世界养老制度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着眼,准确把握其发展的时代特点和重要历史使命: 首先,现行制度应尽快调整代际公平性问题。目前基本养老金由于存在虚账、非公企业抵制、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基本养老保障的作用,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堪忧。 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根据2003年初国务院在相关会议上的精神,这一试点将在多个省份推开,个别省份将沿用辽宁省试点方式。而辽宁省试点方式能够取得一定成功的关键点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担了相当比例的资金,注入到基本养老金(第一支柱),做实第一支柱,为发展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础。国务院要求沿海发达省份则自行解决资金缺口。但实际上,这一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没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国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已经高达1万亿至3万亿元。同时,社会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到劳动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类公共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平均水平约为30%。另外,从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项目来看,中国一些地区缴费总额已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这个比例明显高于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缴费水平(当然,这没有计入非工资性收入)。较高的缴费率影响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这导致很多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参保。而为了维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进一步提高缴费率,于是有更多的企业选择逃避缴费。 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中央政府重要的总调节基金,将在未来发挥重大作用。现在,其运作的重要环节都已经确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规范(如资金来源、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投资方式、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
㈢ 从养老保险方面论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
一、现状与目标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种重大社会政策,同时又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志。它首创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有着较长的历史,而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是资金数额最大的一项,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大力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既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经济体制改革总方案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将以大大快于发达国家的速度到来。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将进入人口最高峰,达16亿人,老人总量接近4亿, 届时, 退休人员将相当于在职人员的40 %以上(1992年为17.6%)。(注:余小平、王玲,“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对策”,《财经问题研究》97年第4期。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抵御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建立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企业补充养老金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1995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制度创新的高度提出了全新的目标模式,即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制度。这个目标模式与过去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三个明显的突破:一是第一次提出全方位覆盖,冲破了计划经济中养老保险的职工身份界限;二是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摆脱了以前单纯社会统筹方式的格局;三是提出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传统养老保险多元化的特点,可以认定,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改革正朝着这一目标迈进。
二、问题与困难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激励在职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整体上我国的养老保险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统筹项目不全,统筹面窄,致使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小,社会保险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目前,我国除海南、深圳等少数沿海城市实现了全项目的各类人员统筹外,大多数省市只实行了主要项目的社会统筹,非主要项目仍由企业负担。从承担职工退休费用的比例上说,社会保险部门分别承担了国有职工的85%和集体职工的75%,企业仍要分别负担15%和25%,而职工个人承担的比例很低或者根本不缴。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方职工、个体企业以及其他劳动者都不参加统筹,此外,占我国人口80%以上的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本上还是个空白。我国养老保险项目主要限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众多的非国有单位职工基本上被排斥在外,不能满足更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要。
(二)养老保险已实施改革的项目与未进行改革的项目之间在内容上存在衔接问题。
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投保职工或养老金领取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上的积累金额或法定金金额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还建不建遗嘱保险?如果建,怎样与养老保险合理衔接,从而做到既不浪费资金,又保护收益人的合法权益?伤残保险同样存在着与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在改革之初未能统筹考虑,则必在今后的运作中造成极大的混乱和损失。
(三)条块分割,利益不同,致使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难以体现互济原则。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由单位保险走向社会统筹保险,以解决由于单位间贫富不同的差异而导致在养老金上畸轻畸重的问题。然而,由于条块之间的差异,单位之间利益的不同,造成了统筹调剂困难。如铁路、邮电、交通等11个部门实行行业统筹,而且这些行业养老保险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标准不一、待遇不一,不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不少地区采取资金“差额拨付”的办法,企业交了统筹费,但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社会化服务。有的地方还随意变动统筹办法和比例,造成企业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出现了复杂混乱局面。
(四)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过高,负担过重,致使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缴十分困难。
据悉,目前除了南方少数新兴城市外,全国大中城市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之比已达到1∶2,(注:刘风,“关于城镇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的几点建议”,《经济改革与发展》95年第5期。 )因而出现了保险金提取比例高、支付量大、积累少的局面。现在,全国内地城市固定工已没有积累,集体工积累很少,只有合同制工人由于退休人数较少而有部分积累,加之亏损企业增加,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已无力缴纳保险金。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提高退休职工待遇,使养老金支付急剧增加,而保险金提取却十分困难。据国家劳动部提供的情况表明,由于企业负担沉重,使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个人缴费意识淡薄,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使养老保险缺少个人的参与和积累。这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国家总体财政经济实力尚不雄厚的国情不相适应。
(五)养老保险的管理混乱,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保险难。
劳动部门主管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多头管理客观上造成了收支标准及管理上的矛盾和混乱,使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以支定付,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难以得到支持和落实。各地的养老金支付办法极不规范和统一,有的地方不按国家政策统一行事,自行变动支付标准,有的地区、行业之间互相攀比,使养老金支付标准过高,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总额的比例)提高到80%~90%,大大超过了国家、企业和社会的负担能力。
同时,财政在养老保险过程中的作用发挥的远远不够,如下表所示:
1994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与结余在中央与地方的分布情况单位:亿元 项目总额中央地方养老保险收入678.519.43%80.57%养老保险支出624.219.77%80.23%滚存结余323.3 7.3% 92.7%资料来源:杨良初,“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财政管理的若干思考”,《财政问题研究》1997年第11期。
从上表看出,地方掌握的养老保险收支和结余的比重都占绝对优势,为地方的经济建设提供了一批量大而稳定的资金来源,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基金管理上的短期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背国家政策,竟相提高社会养老统筹的比例,扩大了地方和部门利益,却加重了企业负担,损伤企业和职工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侵蚀了国家财政的税基。据有关调查表明,上海市养老保险金缴费率(包括企业和个人)为28.5%,湖北襄樊市养老保险金缴费率为26%,浙江宁波为28%,(注:苏明,“关于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经济改革与发展》96年第10期。)这都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0%的养老保险金缴费率。1994年11月国家颁布的规定要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但执行效果很不理想,大量的结余资金被挪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证券投资,其中相当一部分难以收回。
(六)在向新制度过渡时期,账户转移的难点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养老保险要从旧体制向新制度转移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因为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不可能有过多的积累资金为新制度的建立做铺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包括收益权、处分权、继承权等并不明确,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确认和法律保护,账户还未由“空账”转为“实账”,不利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营运和保值增值。账户转移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各省个人账户规模不同。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中,16%以上的大账户有8个,11~14%账户的有10个,10 %以下的小账户有6个,有的省甚至还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注:李论, “回顾与前瞻: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势”,《南昌大学学报(社科版)》96年第4期。)在这种情况下, 各省改革方案对账户转移问题做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缺乏操作性;二是规定账户进行“实账”转移,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冲击过大。
三、原则与规范
计划经济主导下的社会制度已实行了十几年,广大群众的既得利益和习惯很难在朝夕之间调整到位,因此一定要注意稳步转轨,既要考虑“老人”在旧体制时期分配结构的现实,也要考虑“中人”在过渡时期逐步减少旧体制再分配的份额,逐渐增加初次分配的份额,在社会不受巨大震动的前提下实行渐进式的改革,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或规范:
(一)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各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比例首先要遵循这条原则。从国外的经验教训来看,西方国家实行的高福利和平均主义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政府财政支出的增量中,有25%左右被用于支付养老金,形成了庞大的预算赤字。(注:余小平、王玲,“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对策”,《财经问题研究》97年第4期。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这都决定了我国养老保险水平不可能很高,只能保证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养老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引入个人账户的目的是体现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树立参保人自我保障的意识,强调参保人缴费的义务与责任,对于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国家通过立法限制了其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向,在参保者不拥有清偿权和继承权的情况下,它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而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纳的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激励劳动者提高劳动生产率,避免“大锅饭”养懒人,相应的减轻国家与企业的沉重负担。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各省改革方案在体现效率原则上,都采取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础,在账户中记录其一生的缴费情况,养老保险的待遇和给付标准,既要与个人保险金的缴纳水平和缴纳时间长短挂钩,又要体现社会互济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于激励广大在职职工的积极性。
四、思路与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共同昭示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走向深入的前景,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1996年8月9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明确提出了下一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四条意见:(1 )实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继续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3 )要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4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据此,结束全国条块分割和多方案并存的养老保险格局势在必行。
(一)对我国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思考。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正在由社会统筹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由单一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向国际通行的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三层次养老保险模式转变。虽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已基本确定,各地在实际实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第一,养老保险基金模式的选择
养老保险的资金筹资模式有以下几种:(注:李绍光,“养老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经济研究》98年第1期。 )一种是现收现付制,即以同一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制度。它把人口结构老龄化的负担强加到了工作人口的身上,如果由于失业率的增加而使缴费者减少,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受益者数量又保持不变,那么养老金制度就会出现短期的困难。现收现付模式的费率调整灵活,操作简单,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在人口比较年轻、年龄结构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它是一种可行的养老保险模式,但它不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并且面临着众多职工下岗的局面,如果采用这种模式,使年轻人负担增加,不利于改革的深化,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第二种是完全基金模式。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或单位和个人)定期缴付一定的养老费存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职工退休后根据个人账户累积额领取养老金,并可以将养老基金用于投资,以投资的回报增加养老金的收益。完全基金模式积累了足够的养老基金,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它受到通货膨胀的严重影响,养老金投资风险大,而且此方式不具备社会互济功能,所以在我国也不可行。另一种是部分基金模式,它可能是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每年多收入一部分超额养老费形成一定的积累,也可能是在基金积累模式下,由于总体上每代人养老金和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支出大于养老费收入时成为部分基金模式。从其自身机制来看:第一,它兼顾了完全基金与现收现付的优点,统筹费率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只在期末才做调整;第二,统筹费率介于以上两种基金模式之间,易于被企业接受;第三,积累金不是太高,投资增值工作量不大,受货币贬值影响较小。
到2000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将占社会总人口的7.4%, (注:岳颂东,“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问题》96年第5期。)这就要求我们既要考虑到目前要有所积累, 减轻未来负担,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又要使当前企业负担适度,不错过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养老保险上应尽快实行部分基金模式。
第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从目前的仅限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全体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为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采用强制手段,收缴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实行社会统筹,通过社会再分配手段用于调剂,另一部分基金记入个人账户,作为劳动者退休养老金或享受继承的依据。
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社会基本养老基金的来源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企业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部作为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使用,从而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达到退休职工国民收入公平合理再分配的目的。我国采取此做法,一方面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与过去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和年限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养老金的领取并不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它具有一定的互济性,即只要过去按规定缴纳保险金,退休后就能领取养老金。由于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全民社会保险,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有的学者认为它只能是一种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养老金只能大约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50%左右。(注:余小平、王玲,“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对策”,《财经问题研究》97年第4期。)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职工应采取有效的过渡办法,将原来高于基本社会保险的部分转化为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同时鼓励部分收入较高的职工进行个人保险,使其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
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比率,需要经过大量科学预测和计算才能确定,我国是个有十多亿人口的大国,计算中微小的误差都会导致将来千百亿元的亏空,需十分慎重。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可采取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无单位的个体劳动者应自己负担全部费用。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构成项目,要改变过去长期以来个人不缴费的酬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在开始起步时,本着低标准原则,个人占工资收入的比例不能过高,以后随着个人工资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用人单位也要为本单位的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金,这个比例可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相应降低,一直降到与个人缴费比例相等时为止,多数意见以为,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同是8 %是适宜的。(注:李齐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文史哲增刊》96年。)
为了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应加强基金的管理,建立退休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使养老保险基金做到保值增值。
第三,采取截断待遇法实现计发办法的统一。
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最关键是制定合理的中人过渡办法,截断待遇法是将中人的养老金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改革方案实施前职工的劳动贡献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第二部分是对改革方案实施后职工的养老待遇按新办法计发。这种办法最根本的特点是对中人方案实施前的劳动贡献对应享受的养老待遇一次性予以确认和审批。既对职工过去的劳动贡献有了一个合理的交待,又很自然地过渡到新的办法。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采用与职工缴费和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办法,待职工退休后,先按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上的储存额计算,支付退休职工10年期内的月养老金,并依据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确定月养老金相当于当地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低比例,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以下方案:退休前个人缴费满15年以上的为80%,缴费满10~15年的为70%,缴费满5~10年的为60%,不满5年的为50%,达不到以上比例或职工退休后的寿命超过10年以上的,由社会统筹基金予以解决。(注:李齐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文史哲增刊》96年。)
(二)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思路。
第一,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和农村老年人口比重都相当高,而且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经济发达地区可先行一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拓宽范围,我们不可能短期内在全国马上普及农村养老保险,从长期趋势分析,农村养老的基本格局是,家庭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当前尤其重视家庭的保障功能。
第二,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着实现市场化、工业化的双重战略任务,财政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加之农村老龄人口数量庞大,因此,国家难以包揽农民的养老保险,依靠农民自身及其农村集体的资金积累是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基本途径。而且,筹资标准和保障标准要互相适应,都不能定高了,应考虑农村的负担能力。
第三,考虑到农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应允许在农村各地存在一些差异,切忌养老水平和筹资标准的“一刀切”。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对目前多方案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修正,最终过渡到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必然涉及到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重新调整,稍有不慎,就会增加国家的负担或引起社会震动。因此,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要维护职工的既得利益,注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连续性,另一方面又必须重视多方案和统一方案的科学衔接,使养老保险能平稳推进。朱róng@①基总理在98年5月16 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保障是当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头等大事。在我国这个特殊的时期,建立和完善新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应付我国人口就业压力和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挑战的关键。
㈣ 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我国很多方面的发展趋势都很正常,都很平稳,慢慢的会发展的更好,更稳健的各个方面都在健全
㈤ 我国如何发展养老金信托业务
我认为只要是信托就有赔钱的风险 这东西应该国家来接手 统计好未来需要的养老院 多干实体的养老院才是正道 必竟我们这代人都是独生子女 现在生存压力又这么大。
㈥ 如何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在过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具备解决国民养老问题的整体方案。首先,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其次,现行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势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的考验;第三,现行方案的覆盖面还不够宽,面向农村人口(特别是非农业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尚未启动。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正在处于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转向为全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初期,但类似于美国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尚未出现,表现在国家相关政府机构的行动缺乏统一法规协调,全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还未得到全面统筹考虑,养老保障的各个部分还需要进一步整合。 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暂时解决了国有企业养老金支付危机问题; 第二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1993?2000),试图解决代际间的公平问题; 第三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2000年以后),初步确立了多支柱养老体系。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城镇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中的一个层次。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愿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运行。 国城镇养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般属于个人行为,通常不列在社会养老保险计算范围内。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要研究和解决中国当前养老保险体制变革中存在的问题,应以科学发展观的新视野,从中国和世界养老制度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着眼,准确把握其发展的时代特点和重要历史使命: 首先,现行制度应尽快调整代际公平性问题。目前基本养老金由于存在虚账、非公企业抵制、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基本养老保障的作用,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堪忧。 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根据2003年初国务院在相关会议上的精神,这一试点将在多个省份推开,个别省份将沿用辽宁省试点方式。而辽宁省试点方式能够取得一定成功的关键点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担了相当比例的资金,注入到基本养老金(第一支柱),做实第一支柱,为发展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础。国务院要求沿海发达省份则自行解决资金缺口。但实际上,这一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没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国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已经高达1万亿至3万亿元。同时,社会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到劳动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类公共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平均水平约为30%。另外,从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项目来看,中国一些地区缴费总额已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这个比例明显高于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缴费水平(当然,这没有计入非工资性收入)。较高的缴费率影响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这导致很多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参保。而为了维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进一步提高缴费率,于是有更多的企业选择逃避缴费。 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中央政府重要的总调节基金,将在未来发挥重大作用。现在,其运作的重要环节都已经确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规范(如资金来源、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投资方式、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等),但应进一步多渠道尽快充实基金资产。 其次,现行制度还应尽快调整代内公平性问题。企业年金作为非强制性的养老保险, 设计、利用更多的税收政策鼓励各种类型的投资计划,如采用抵税、缓税和免税的优惠方法等,可以促进其发展,提高其替代率,减轻基本养老部分的财政压力。 从目前全球范围看,许多国家仍采用较单一的社会保障体制。长期融资不足,积累不平衡,投资回报低,支付困难,人口老龄化的压力等都对这种体制带来很大挑战。美国养老保险体制是社会基本保障和私人投资、储蓄积累两种形式的结合,但也面临着同样的压力。历任政府在此问题上都有新的改革或修正方案提出或实施。但中心点基本一致:除保留现有的强制性养老保障体系外,还应大力发展建立自愿性的各类退休或退休补充体系,进一步降低替代率,形成更多层面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 有些国家企业年金计划达到较高的覆盖率和替代率,很大程度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当然也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避免雇主或雇员借此逃避国家税收。
㈦ 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或即将面临同样的问题,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在“银发浪潮”的冲击下,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的公共养老金支付危机日渐加深。如不加以化解,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后,潜在危机极有可能酿成现实风险。有鉴于此,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了解这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发展趋势,借鉴其成功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创新养老模式、制订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才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借鉴了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也因特殊的国情有着特定的改革道路和政策选择。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要逐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养老基金的支出压力越来越大,养老保险体制的潜在风险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到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本课题就是要认真总结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经验与教训,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论文充分借鉴国内外社会保险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采取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实证与规范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理论到制度,从历史到现实,从国外到国内,多角度审视了我国养老体系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全文由导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现行制度的政策建议等部分构成,共九章,约13万字。
第一部分导论。介绍论文写作的目的和研究范围,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论文的结构安排及主要结论。
第二部分运行机制由《全球养老保险制度综述》、《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模式转轨的路径选择》、《转轨成本与筹资分析》等四章组成。侧重于养老模式的经济学描述,运行机制比较,模式选择引发的问题及其争议,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转轨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筹资成本的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制度选择与政策建议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模式、问题及政策选择》、《国家储备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等五章组成。本部分重点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历程与成就、“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评价、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议。通过论文的研究,力求在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家储备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以及个人账户基金的制度安排与模式选择等四个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
本文对于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研究的主要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相结合,鼓励自愿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世界各国养老制度改革的方向。这种模式实现了管理多样化(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筹资多渠道(劳动力和资本)和投资分散化(股权和债券,国际和国内),有利于化解养老金的管理、筹资与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论文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以及模式运行面临的问题,提出任何单一的养老模式都存在较大的风险,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体系是最稳妥的制度安排。
2、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或多支柱模式转轨是大势所趋。论文对典型国家的不同转轨模式的利弊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制度转轨有高度的路径依赖,转轨成本是制约一国养老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并对各种化解转轨成本的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如果一国公共养老金规模相对较小,制度的转轨成本问题并不突出。如果采用NDC模式,基本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不存在转轨成本问题。相反,如果采用拉美模式,在改革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遇到一个现实而严峻的转型成本问题,或一个稳妥的过渡方案如何设计的问题。养老金隐性债务较为沉重的国家正面临从现收现付体系向多支柱或积累制体系转轨的困难。一些国家的改革经验表明,养老体系的模式转换有高度路径依赖,一旦一国已经实行现收现付制体系,体系已趋于成熟,要完全转型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改革面临大量的隐性养老金债务、转轨成本,以及围绕旧体系发展起来的各种政治阻力。从各国实践情况看,无论是隐性债务,还是转轨成本,都可以通过提高缴费率,推迟退休年龄、调整养老金替代率、严格领取条件等技术手段适度缩减。尽管如此,转轨成本毕竟是一笔很大的公共债务,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来筹集资金,以确保制度转轨的顺利实施。这些国家面临的问题,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论文提出,值得中国借鉴的国际经验是:最好在覆盖面、隐性债务和转制成本上升到难以解决之前选择一条正确的改革路径,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只有这样不断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
3、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有些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深层次的原因引起的,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有些是当初时机不成熟,使某些项目,如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养老保险等改革相对滞后,现在应组织力量加强研究;也有些是由于我们工作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的,必须着力加以改进。论文指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下一步的改革应重点解决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资金缺口,二是管理体制。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完善养老保险的重点是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步伐,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同时,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基金管理与投资运营体系。
4、个人账户“做小做实”,有利于明晰个人账户所有权。个人账户基金经过历年积累和投资运营,其储存额成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一定的替代率水平,为个人退休生活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论文指出,个人账户制度的完善面临两个基本问题:首先,做实个人账户是“钱”的问题;其次,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是“体制”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其初衷:既发挥社会统筹的共济功能,又实现个人对其养老承担责任。
5、公共养老金支付压力问题出现已久。试行国家储备基金之前,各国政府曾经多方寻求缓解之法,这些办法包括:提高缴费率,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严格领取措施,降低养老金水平等等。实践证明,这些办法对维持现收现付制的运转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无望从根本上化解未来危机。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储备基金,成为一些国家新的选择。就其性质而言,国家储备基金与我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极为相似,其改革经验颇有借鉴价值。论文指出,完善储备基金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法制环境,修订投资办法,放宽管制,由严格限量监管逐步过渡到谨慎人规则;二是资金来源,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预算拨款应逐年增加,启动国有资产的划拨工作,补充全国社保基金;三是机构定位,人事薪酬等问题应根据社保基金的实际情况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加以解决。
㈧ 如何完善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农村养老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首先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呼吁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5.2建站适合中国发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就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就是要实现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朝着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方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根据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低标准、广覆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5.3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它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坚持农民个人、集体、国家三方筹资的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人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养老金完全可以像城市职工那样进行缴纳,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国家财政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后承担者,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财政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投人一定量的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其资金来源可以从两种渠道取得:一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二是,上一级财政的转移支付。
5.4建立建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其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时要确保其保值与增值,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保基金安全;二是要确定基金的投资范围。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代理,以提高资金增值率。国家应该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成熟,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建立养老基金进人资本市场所必须的基本组织结构和基础设施,使养老基金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5.5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宣传
由于中国地广人多,有的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意识不强,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促成这种观念被更多的农村人民接受。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使广大的农村朋友参入进来,才能促进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