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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帐管业务创新

发布时间:2021-02-15 20:50:21

①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何创新点和突破点不要百度一下就找到的自述一下谢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受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2001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主管划归劳动保障部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清理、整顿”,陷入停顿不前的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来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例如:该制度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缺乏互济性;养老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运营层次低、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缴费水平偏低,大多数农民选择2-4元/月的投保标准,难以满足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领取保险金的年龄缺乏灵活性;该制度保富不保穷,保少不保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混乱,出现了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保险基金的情况等等。笔者试图从社会学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试图探求该项制度停滞不前的深层原因。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一切社会政策都是为经济政策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配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能让位于或偏移于效率优先的理念。因此,面对我国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在这种价值理念支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例如,该制度“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条原则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养老需求

形成悖论,未来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变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我国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例如,该制度“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原则”与社会变迁事实不相符。现在,农民务工、经商不再仅仅局限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一部分农民已经进入大城市务工、经商并且站稳了脚跟,成为“准城市人”,他们不可能回到其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而该养老保险却要求农村各类人员实行一体化原则,势必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阻碍了、抑制了部分务工、经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在其关于社会变迁的理论中强调,文化(一个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特别不易发生变化,与社会结构变迁相适应。我国农民应具备“享有社会保障是自己应有的权利”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孝文化”和“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农民心中,他们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在他们看来,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养儿防老”才是最为可靠的选择。因此,从“养儿防老”到“公民权利”的转变仍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亚文化圈内,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这就使得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缺乏主动性。再加上基层工作人员对该制度认识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当,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抵制现象,有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参加,有的即便参加了绝大多数农民也只投了最低档次的保费,不能满足其养老需求,从而使一项很好的满足农民养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层得不到很好的实行。

从以上社会学角度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价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变迁,这就造成了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和农民对其接受缺乏主动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以往曾经反复讨论过的 问题:中国农村现阶段到底要不要搞社会养老保险?如果要搞是继续现行的制度还是寻求其它的办法?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从社会道义和社会现状出发都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因此,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要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类型的保障。对于这一点,不会有不同的看法。关键是如何分类实施,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类人群。

(一)分类实施的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农民工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启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对于已经在城市生活较长时间(5年及5年以上)、就业稳定的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考虑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对企业吸纳农民工积极性的影响,在实行此项养老保险时,应该允许企业根据农民工的工作年限进行缴费。工作年限短、缴纳费用低,工作年限长、缴纳费用高,但企业缴费费率(含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最高不得高于20%,个人缴费不得超过8%。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务工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他们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交费达到一定年限后获得养老保险金。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除了学者和专家提出的通过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进行融资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但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人民日报》披露,一些西部地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这仅有的补偿转化为养老保障基金是不现实的,对于建立养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车薪。因此,国家在今后应该提高征地补偿,从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笔资金用来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认为谁的土地被征用谁得益的话,这样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应该为全体农民甚至全体城乡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2.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要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手段,人的生存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不能仅仅把经济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变观念和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能主动接受。3.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4.继续倡导和推行家庭养老。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需要二个过程,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家庭养老继续发挥作用,为农民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② 为什么社保养老金从8月份起上涨部分到帐了吗

2020年增加的养老金。到 目前没有发放的。 到了7月份发放了养老金的日子 ,就会把原有的 养老金和新增加的养老金发放。

③ 中国银行 养老金业务是什么

企业网银养老金服务实现企业在线进行养老金相关信息查询及业务申报等需求。专客户可以通过本属服务查询企业参加年金计划的基本信息以及员工的养老金账户信息,并通过网银渠道提交企业信息变更等业务申报。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6。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④ 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面临哪些问题

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险产品和服务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元素,也是满足消费需求的基本载体,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既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要求,也是行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创新产品服务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要求。保险经营的效果,最终都要体现在保险产品和服务上。只有通过不断的产品服务创新,保险的服务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从本质上讲,保险为保障人的生存需要、提升人的生活品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服务,需要不断地进行产品服务创新,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保险业为经济社会全局服务,要求不断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围绕各行各业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地区、各种人群进行产品服务创新。即应当开发城镇居民需要的产品,又需要开发农村居民需要的产品;既应当开发适合发达地Ⅸ特点的产品,又需要开发适合欠发达地区特点的产品。

⑤ 什么是"统帐结合"为什么说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创新

统账结合是针复对我过基本养老制制度提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账户分为两个,一个国家的,一个个人的,国家的是“统”,实行统一征收统一利用,有点先收现付的意思;而“账”是指个人账户,这个钱是存在个人名下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私自征用…是一个现收,未来支付的手段也即积累制……相当于为以后存一笔钱。西方国家的选择是纯粹的先收现付,要么就是完全积累……中国的统账结合是基于我国特殊国情提出的。但是现实操作中个人账户的资金实际上是被国家征用了的,也即实际的“先收现付”,由于资金管理水平等因素么实际上中国的养老金是空账运转。个人账户的资金甚至都不足以弥补现实的超额支付部分。

⑥ 养老保险第四号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

    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

⑦ 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的举措的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创新养老保险版产品服务”,“为不权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保险业将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把产品服务创新作为新形势下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强大动力,更好地履行商业养老保险承担的重大历史使命。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要充分挖掘和发挥保险业自身独特优势,营造有利政策环境,不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领域,增强渗透能力,延伸产业链条,全面提升养老保险的服务水平。

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何创新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⑨ 社会养老模式创新从哪些方面去想

关注社会养老创新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作为中国最为传统的主流养老模式,是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形式是在家养老。但这种养老方式也随着现代生育观念、生活节奏和生存压力的改变,受到严重冲击。独生子女家庭作为21世纪城市的主流家庭,独生子女父母的这一代, 既要抚养和教育子女, 又要赡养和照顾护理四位老人。预计到2039年,我国将出现不足两个纳税人供养一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这被称为“老龄社会危机时点”。在这种家庭结构变迁的影响之下,传统家庭养老的经济支持、照料、精神慰藉功能逐渐弱化。虽说“百善孝为先”,但面对老人所需要的长时间与专业的护理,子女也会觉得分身乏术,产生“照料疲劳”的感觉。且面对着越加激烈的竞争,一些青年夫妇更重视子女的照顾和教育, 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多花在子女身上, 而对老年父母的照顾却有所忽视。所以,以子女供养为主的家庭养老也不再适合社会的发展。
政府提出“优先发展社会养老事业”,把养老事业提高到了一个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因此,充分发挥个人、家庭、社会、社区的力量,利用合力加强社会养老工作,探讨新的养老模式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老年公寓是一种新的居家养老方式,不仅拥有分散的居家养老所没有的各类保障服务设施,让老人居住得安心、舒心,又拥有一般养老机构所没有的家庭氛围。所以,其比较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减轻子女养老压力,提高社会效率;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专门化、系统化,老年人生活质量大大提高。

⑩ 福利管理的福利管理的创新

1.创建“一揽子”的薪酬福利计划
许多企业不再将新酬与福利管理分成互不搭界的两项管版理工权作,而是成为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两种手段互相配合,共同围绕企业目标运转。例如,一些工作适宜货币的,就采用货币支付的方式;反之就采用非货币,即福利支付的形式。对一些奖励性报酬,可以采取货币与福利并用的方式。
2.灵活的福利提供方式
灵活方式也称“自助餐式”的福利管理方式,即雇员可以在多种福利项目中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例如,单身汉不选择儿童保健,但可选择附加养老金福利;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不同的福利项目,比如一方选择子女保健;一方选择住房或休假。
这种“自助餐式”的福利也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基本保障型,人人必须拥有,例如,一些法律规定的福利,必须执行;另一种是各取所需型。
3.降低福利成本,提高福利服务效率,减少浪费
许多企业为此进行了一些改革。例如,为了严格控制保健福利开支,可以采取这样几种措施:兴办雇员合作医疗,弥补健康保险的不足;通过其他的福利计划诱导雇员降低对健康保险的兴趣;通过增大企业对门诊治疗费用的支付比重,降低雇员的住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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