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山东退休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山东2014年企业退休人抄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袭息山东省2014年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这将是退休金连续十年上涨。山东省召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会,规划将于2014年调整养老金,山东2014年养老金制定企业职工工资倍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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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山东省养老保险补交办法
没有哦,山东省推出的统一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凡各市内符合条件者皆可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喵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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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山东省办理养老保险接收规定是统一的吗
关于养老保险的转移接收规定是统一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专法》 第八条 参保人属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❹ 山东省泰安市新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地址在泰山大街东段路北,女55周岁,男60周岁退休。
如果有疑问,可以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咨询一下
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❺ 山东省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6岁以下或在校学生对应的承包地被征用,可将得到的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记入其父母个人账户,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经本人同意,可将政府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也可发给个人用于补贴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5)山东省养老保险条例扩展阅读:
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
对以前被征地农民(包括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来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
❻ 山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印发〈惠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惠政发[2000]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第五条统筹项目:事业单位及机关单位中执行职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统筹项目包括:职务工资、按比例计发的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福利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提高10%的工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事业单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统筹项目包括:等级工资、按比例计发的津贴、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和福利费;机关单位中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统筹项目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岗位补贴及地方福利补贴、福利费;各类见习人员按见习工资及各类补贴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到元。二、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缴纳比例。原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改按新规定执行。三、养老保险费列支渠道。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记入“其他费用”;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单位分别从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分别列入“其他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单位资金中税前列支,记入“营业外支出”。按县府要求各单位统筹运行前预交二个月保险费作为周转金。其具体操作程序为:各单位从2001年1月份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自3月份起社保机构开始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四、缴费单位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月开始15日内,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持人事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今后,于每月的10日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进行缴费申报,经审核后,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费。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统筹范围包括: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②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③粮油价格补贴、副食价格补贴、肉食补贴及生活补贴、特需生活补助费、乘车费、地方福利补贴、原职务(岗位)补贴、福利费;④离休人员护理费、加发的1-2个月工资;⑤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支付的丧葬费。未列入统筹的支付项目仍由原列支渠道解决。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后,离退休、退职人员隶属关系不变。各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将《离退休、退职人员费用明细表》、《离退休人员费用增、减表》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划拨养老金。七、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与支付,按照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费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按鲁人薪[1994]4号文件规定执行。八、单位原固定职工统筹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九、单位撤消、合并、分立时,其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由新接受单位负责管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没有新接受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新建单位自成立起凭有关批件,30日内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地区行署滨行发[2000]192号文件精神,直接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执行行政工资标准的部分企业主管部门,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十、专业军官、复退军人自地方起薪之月起、新录用工作人员自被录用之月起,均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带薪上学、出国进修人员,仍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停薪学习的,由单位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已保留,与再工作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工作人员应征入伍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工作人员辞职、终止或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者,所缴纳养老保险费予以保留,与再工作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工作人员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自然停保,劳教或服刑期满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十一、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十二、合同制工人(含被聘用为干部的)退休,按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养老金。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应限期补缴。2001年3月31日前补缴的,按原标准加利息计算;2001年4月1日后补缴的按新标准加利息计算,补缴日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不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年限。十三、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病因残申请提前退休的,须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鉴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的。经批准退休后,单位应将其本人的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退休金。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十四、工作人员跨统筹区域调动时,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调入、调出人员保险费只转个人缴纳部分。由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区调入的,从《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个人缴纳部分;调往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区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十五、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直接拨付到所在的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十六、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因工或因病死亡,个人缴纳的本金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其丧葬费、抚恤费由原单位支付。十七、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除财政负担部分外的应由单位负担部分,连同个人缴纳部分按时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十八、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帐、表、册、卡等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情况,作为今后计发离退休金的依据。十九、缴费单位每年应公布一次缴费情况,缴费人对违反规定者应予举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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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山东省退休金的是怎样计算的
山东省退休的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由各地市的社保中心来制定的,是根据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以济南为例,《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7)山东省养老保险条例扩展阅读: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❽ 山东临沂工伤转养老保险条例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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