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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金计算公式在哪个文件里

发布时间:2021-02-13 19:59:46

A. 养老金领取计算公式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回(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缴答费年限 ×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基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个人养老金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个人账户月÷计发月数

B. 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是怎么计算领取的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2)北京养老金计算公式在哪个文件里扩展阅读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

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C. 北京市退休金怎么算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仅限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人员、之后参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人员)。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为1)×视同缴费年限×1%)+(退休时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附件一: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D. 94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哪个文件计算请告诉下文件名谢谢!

文件号:京劳险发字〖1994〗477号文件

颁布日期:1994年8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今年6月6日全市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迅速在全市推开”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城镇企业中普遍实行。现将该办法和《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先行试点企业中1994年1月1日后按试点办法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凡与本通知规定办法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全市城镇企业均要建立职工个人收入台帐,认真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个人缴费情况。原未实行以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办法的企业,应抓紧建立1990年以来职工个人收入台帐,经区、县、局、总公司审查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在全市城镇企业中实行基本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由于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利益的调整,各区、县、局、总公司应予以高度重视,帮助企业做好基础工作。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理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由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负责。在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退休人员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上述两部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合计低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补足其差额;高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封顶比例,直至取消。

第四条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1992年10月1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做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行之月起,北京市《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规定的困难补助及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给离退休人员增加10%离退休金的规定,停止执行,每人每月加发20元离退休金,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第八条 职工退休以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据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当年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金额高于调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分配形式的规范化的养老金计发基数。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以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加以指数化。其计算方法是:将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再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并有90年至93年的工资记载。假定1990?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分别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分别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

按上列公式计算,该职工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333.57(元)

附件三: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和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中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

第二条 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改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但执行《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按《暂行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相比较时不含各类补贴和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10%离、退休金。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时,以1990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中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记载为依据(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暂以个人收入台帐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缴费工资(含当年发放的价格补贴),以企业记载的职工个人收入台帐为准。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职工,在国家工伤保险没出台新政策之前,暂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取退职费。

第八条 自1994年1月起,企业中达到退休年龄,本人缴费不满十年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暂行办法》实行之月起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可按《暂行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部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出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可补足其差额,高于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

第十条 符合养老条件的城镇临时工按《暂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待遇仍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应办理退养的人员,暂不执行《暂行规定》仍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

第十二条 实行《暂行办法》前已退休人员中,按京劳险字(199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担的金额暂不列入市退休统筹基金。实行《暂行办法》后,退休人员中仍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按文件规定由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别负担。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中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退休人员以4523元计算,以后以北京市统计局每年提供的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

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2650元 2877元 3402元 4523元

E. 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里的公式问题

核算出来大概是原来工资的30%左右。

F. 养老保险金计算公式

养老保险金缴费计算公式:


单位缴费金额=养老缴费基数*20%(缴费比例从22%至10%不等,因各地政策不同)


个人缴费金额=养老缴费基数*8%

养老保险的参保年度指的是:2012年7月1日--2013年度6月30日。


各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上下限不尽相同。


以部分城市举例说明。例如,根据《2013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815-14076元,单位缴纳22%。

(6)北京养老金计算公式在哪个文件里扩展阅读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2013年6月17日发布了2013年度五项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文件规定,在北京市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按照本人2012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5669元。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最低不低于2089元。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最多,个人每月需缴纳基数的8%。

G. 在北京退休后养老金领多少怎么计算

退休待遇与以下几个因素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可能现在就会给你明确的待遇标准的:
一、累计缴费年限。二、历年的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
三、退休年龄及退休上年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四、利率因素。五、其它因素。
其中,你个人缴费的只是按当年的缴费基数计算出来的金额罢了,也就是说,很多因素影响退休待遇的。
举其中的一个公式吧。这只是计算其中一项的。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l%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5年起(这个是我省的,其它省可能不是1995年)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l/Al+a2/A2+……+an/An)÷N
公式中,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H. 北京市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183号令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养老金计算实例

某女干部2007年3月55周岁,缴费年限全部共是37年,个人帐户储存额23000,历年缴费基数见下表。其中实际缴费年限N实是从统一规定的“界限”1992年10月起,至2007年3月,共14年零6个月,即14.5年;而视同缴费年限N同是22.5年
用来算“过渡性养老金”的N实98,是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共5.75年。
经过计算后,此人的Z实指数是1.0250,其缴费基数C平是2006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008.

基础性养老金=(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3008+3008*1.0628)/2*37*0.01=1147.909291

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55岁计发月数=23000/170=135.2941176(元)

过渡性养老金=C平×Z同指数×N同×1%+C平×Z实指数×N实98×1%
=3008*1.0628*22.5*0.01+3008*1.0628*5.75*0.01=860.6226(元)
养老金合计=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147.90+135.29+860.62=2143.823(元)
按过去2号令的老办法计算 ,所得为1400多元,按183号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多600多元,
超额百分比在50%左右,所以按2007年不应超过40%走,最后养老金为1960左右.

个人觉得除了z实指数其他都还是比较好算的,因此带入一个人算了一下,过程如下
社平工资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2877 3402 4523 6540 8144 9579 11019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2285 13778 15726 18092 20728 24045 28348
2005年 2006年

个人缴费基数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2100 2300 3200 4900 6500 8300 13000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17000 20300 19600 28000 27000 22000 20000 19600 4800

比值 X1992/C1991 X1993/C1992 X1994/C1993 X1995/C1994 X1996/C1995 X1997/C1996 X1998/C1997
0.73 0.676073 0.707495 0.749235 0.798134 0.866479 1.17978
X1999/C1998 X2000/C1999 X2001/C2000 X2002/C2001 X2003/C2002 X2004/C2003 X2005/C2004
1.383801 1.473363 1.246344 1.547645 1.302586 0.914951 0.705517
X2006/C2005 X2007/C2006
0.597415 0.531915

z实指数=历年系数和÷应缴年限=15.4106/14.5=1.0628

抱歉,公式带错了一个,这下是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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