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专持有条件的属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探索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拓宽商业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2、据《2013-2017年中国养老保险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当前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全国人口10%左右,人口老龄化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超过30%,养老问题将对中国人民生活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城镇化进程加速、人口红利消失,老龄化进程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3、如今中国寿险整体处于低谷期,2011年其增长模式遭遇到瓶颈,在投资收益没有实质性改观之前,寿险行业缺乏亮点。养老领域将成为寿险公司的重点方向,养老险将成为寿险行业未来结构调整的突破点,另外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医疗机构对寿险产业链的拓展和延伸,都将成为未来寿险业发展的主要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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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解决途径~
一、现状
1、五保供养制度。
2、家庭赡养。
3、土地保障。
4、优待抚恤保障。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
7、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8、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问题
1、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2、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3、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
4、农村税费改革的遗留问题。
5、疾病问题依然是困扰农民生活的瓶颈因素。
三、解决途径
1、摈弃“经济发展决定论”片面化的思想误区。
2、着重建立健全三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应优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逐步建立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险制度。最后,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拓宽农村社保资金来源渠道。
4、提升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造血”功能。
(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扩展阅读
以社会保障服务助力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措施:
1、以社会保障服务增强农村居民社会安全感。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各项救助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稳定的养老保障预期,降低医疗费用增长对生活水平提升的威胁,生成社会保障政策的托底效应,帮助农村居民从容应对生产和生活变故,稳步提升社会安全感。
2、以社会保障服务助力农村“精准扶贫”。考虑到农村贫困人口不少是集贫集病于一身,要重点加强农村医疗保障服务,斩断贫病之间的链条,摆脱贫病恶性循环。
3、以社会保障服务推动农村社会乡风文明。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服务涵盖物质和精神两个层次的保障内容,在推动农村乡风文明方面大有可为。
3. 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中国口农村8.33亿人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中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农村的发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发展却一年比一年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在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有项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
2.关于筹集资金,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例如,不交纳保险金就不许领结婚证等等。
3.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乡镇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有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体没有真正的负起责任来。
5.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养老保险滞后的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
(二)立法的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开展条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中,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即:农民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基本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主要特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
二是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
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三是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四是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这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决定的过渡时期的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逐步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特性。
4.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张亚梅(云南财贸学院成教学院,云南昆明650101)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对策摘要: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普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也不具备,转变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应从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入手建立农村各类人员都参加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图分类号:咫40.67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9—3753(200204—0113—02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四个部分组成.这四个部分既相互独立,相互分工,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为主体的国家,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一,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20世纪70年代中叶开始起步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到21世纪进入了高速化阶段.2000年,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1.3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我国将整体进入老龄社会.到 21世纪中叶,老年人口的数量将达到4亿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5%左右.老龄化速度非常迅速.1999年末,云南省6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 419.09万人,占总人口的10.00%;0—14岁人口1153.50万人,占总人口的27.51%;年龄中位数27.80岁.按国际通用的年龄划分标准,云南省的人口类型仍属成年型晚期向老年型的过渡阶段.据预测,2008年,云南省的老年人口将达477万人,比重达10.47%,少儿比重 23.05%,年龄中位数30.36岁.此时,云南人口全面进入老年型.2050年,云南省老年人口将达1268万人,占总人口的27.13%.云南省的老龄化进程迅猛且老年人群规模较大,并且,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将超过城市,农村养老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实施. 农村养老一直遵循以家庭保障为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原则,使农村老年人口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开始实行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家庭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基本格局,原依附于集体经济的社会保障已逐步趋于解体.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经济来源有集体和家庭两个部分,但都十分薄弱.首先,集体保障部分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集体经济的主体——乡镇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近年来各地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企业亏损十分普遍,相当部分的企业倒闭,即使少量企业勉强支撑,也仅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集体保障部分几乎没有经济来源,特别是在那些没有乡镇企业或乡镇企业很少的地区,集体保障部分更无任何经济来源.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家庭保障部分不容乐观.1999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437.63元,同期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每年可支配收人为6178.68元,农民家庭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能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微乎其微.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和家庭的物质基础日益匮乏,而老龄化步伐日益加快,农村养老问题益突出之际,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推行的以家庭养老为主体,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为辅助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农村老年人口获得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农村,家庭养老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形式,其具体形式为:老年人靠自己的劳动和以往收入的积累来自养,子女供养,配偶供养和其他亲属供养,除家庭供养外,农村基层组织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我国农村家庭养老长期存在有其深厚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一,传统文化仍然发挥着重收稿日期:2002—02— 20作者简介:张亚梅(1957一),女,山西人,讲师,主要从事会计学教学与研究.一?4?&;1.16..4大影响.中国民众受儒家思想的长期熏陶,"孝"观念较深,以孝道为荣,从伦理道德方面讲,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家庭养老仍是传统美德.二,家庭养老得到法律保障.《宪法》第49 条,《婚姻法》第5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家庭养老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三,家庭的特殊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家庭职能具有对成员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等重要功能.家庭养老不仅能够使老年人得到经济的供养,生活的照顾,而且能够使老年人享受到天伦之乐,免除其孤独寂寞,这是其它组织或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四,保障体系的缺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覆盖农村地区,农村老年人口还未享受退休金和各种生活补贴以及免费医疗,社会未能承担起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任务.五,经济来源匮乏.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普遍推行养老制度的条件还不具备,农村老年人口在生活上还无法脱离子女的直接供养,尤其是在他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六,农村生产方式所起的作用.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的是农业经济,而且基本上是手工劳动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进入老年后的经济负担主要来自家庭.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仍然继续劳作以补贴家用,同时可将生产技术和经验传授给后代.由于深厚的社会和经济因素,农村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包括我省农村养老的占绝对主导的方式,据估计, 目前家庭养老占整个农村养老保障的90%以上.除家庭养老外,农村养老还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作为辅助.主要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进入敬老院的老人,由所在村社根据规定交给敬老院一定的费用,包括粮,油,蔬菜等,乡镇企业收入,乡村提留和当地财政划拨部分经费给予补贴;另一种是分散供养,由村社组织负责,由邻里照顾.有的实行承包供养,村社组织提供给承包户一定的供养费用,或通过给承包户多分责任田的办法,帮助"五保"老人
5. 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
中国的养老最主要和最突出的是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我国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已严重影响我国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十分紧迫。本文从法律制度层面提出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期促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更加完善,我国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发展比较成熟,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资金筹资主要以国家财政拨款、单位负担一部分及个人上缴一部分三方共担的形式。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发展得比较缓慢,仍是采取“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与国家扶持为辅”的资金筹集模式。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社会保障只能以社会救济以及“五保”等传统办法尽量达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则没有力量投入资金了。因此,综观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农村养老保险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意义:解决好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矛盾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同时,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也对国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意义如下:第一,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发出国家将为他们建立由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一信号,使他们老有所养。农民无后顾之忧,就会敢于消费,这对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无疑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第二,第二,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这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统筹第三,第三,从农村当前的新情况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首先,它将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对生活的自信心;其次,它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从而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再次,它将有效化解一些农村集体组织无钱办事的困境,使它们能够集中有限财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文明的乡村风气与和睦的邻里、干群关系,有利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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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张亚梅(云南财贸学院成教学院,云南昆明650101)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对策摘要: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普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也不具备,转变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应从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入手建立农村各类人员都参加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图分类号:咫40.67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9—3753(200204—0113—02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四个部分组成.这四个部分既相互独立,相互分工,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为主体的国家,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一,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20世纪70年代中叶开始起步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到21世纪进入了高速化阶段.2000年,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1.3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我国将整体进入老龄社会.到21世纪中叶,老年人口的数量将达到4亿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5%左右.老龄化速度非常迅速.1999年末,云南省6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419.09万人,占总人口的10.00%;0—14岁人口1153.50万人,占总人口的27.51%;年龄中位数27.80岁.按国际通用的年龄划分标准,云南省的人口类型仍属成年型晚期向老年型的过渡阶段.据预测,2008年,云南省的老年人口将达477万人,比重达10.47%,少儿比重23.05%,年龄中位数30.36岁.此时,云南人口全面进入老年型.2050年,云南省老年人口将达1268万人,占总人口的27.13%.云南省的老龄化进程迅猛且老年人群规模较大,并且,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将超过城市,农村养老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实施.农村养老一直遵循以家庭保障为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原则,使农村老年人口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开始实行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家庭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基本格局,原依附于集体经济的社会保障已逐步趋于解体.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经济来源有集体和家庭两个部分,但都十分薄弱.首先,集体保障部分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集体经济的主体——乡镇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近年来各地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企业亏损十分普遍,相当部分的企业倒闭,即使少量企业勉强支撑,也仅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集体保障部分几乎没有经济来源,特别是在那些没有乡镇企业或乡镇企业很少的地区,集体保障部分更无任何经济来源.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家庭保障部分不容乐观.1999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437.63元,同期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每年可支配收人为6178.68元,农民家庭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能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微乎其微.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和家庭的物质基础日益匮乏,而老龄化步伐日益加快,农村养老问题益突出之际,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推行的以家庭养老为主体,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为辅助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农村老年人口获得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农村,家庭养老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形式,其具体形式为:老年人靠自己的劳动和以往收入的积累来自养,子女供养,配偶供养和其他亲属供养,除家庭供养外,农村基层组织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我国农村家庭养老长期存在有其深厚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一,传统文化仍然发挥着重收稿日期:2002—02—20作者简介:张亚梅(1957一),女,山西人,讲师,主要从事会计学教学与研究.一?4?&;1.16..4大影响.中国民众受儒家思想的长期熏陶,"孝"观念较深,以孝道为荣,从伦理道德方面讲,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家庭养老仍是传统美德.二,家庭养老得到法律保障.《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5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家庭养老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三,家庭的特殊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家庭职能具有对成员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等重要功能.家庭养老不仅能够使老年人得到经济的供养,生活的照顾,而且能够使老年人享受到天伦之乐,免除其孤独寂寞,这是其它组织或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四,保障体系的缺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覆盖农村地区,农村老年人口还未享受退休金和各种生活补贴以及免费医疗,社会未能承担起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任务.五,经济来源匮乏.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普遍推行养老制度的条件还不具备,农村老年人口在生活上还无法脱离子女的直接供养,尤其是在他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六,农村生产方式所起的作用.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的是农业经济,而且基本上是手工劳动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进入老年后的经济负担主要来自家庭.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仍然继续劳作以补贴家用,同时可将生产技术和经验传授给后代.由于深厚的社会和经济因素,农村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包括我省农村养老的占绝对主导的方式,据估计,目前家庭养老占整个农村养老保障的90%以上.除家庭养老外,农村养老还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作为辅助.主要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进入敬老院的老人,由所在村社根据规定交给敬老院一定的费用,包括粮,油,蔬菜等,乡镇企业收入,乡村提留和当地财政划拨部分经费给予补贴;另一种是分散供养,由村社组织负责,由邻里照顾.有的实行承包供养,村社组织提供给承包户一定的供养费用,或通过给承包户多分责任田的办法,帮助"五保"老人
7.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是什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城镇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安全有保障。
http://news.xinhuanet.com/2009-02/28/content_10917995.htm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险体系,其养老金的支付与基金管理均由政府负责,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是一种福利事业,属于政府行为,安全有保障。与各种“以盈利为目的,以契约形式确定其法律关系,具有企业性质”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方式非常灵活,符合农民收入较低和不稳定的实际情况。
1、个人账户缴费标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标准由参保者自己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及领取的标准来确定。而且体现了而且“多缴受益多,少缴受益少,早缴受益多,晚缴受益少”的原则。如某人60周岁后每月想领取150元的养老金,若在18周岁参保,自己承担4233元;在40周岁参保时,自己则承担7288元……。个人账户缴费标准具体地请参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与养老金领取测算表”。
2、缴费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非常灵活,可采取月缴、年缴或一次性缴纳等方式,收成好时可以连续缴纳,经济不宽余时也可以暂时间断,待条件允许时再续保。总之只要在60周岁前缴足自己所承担的部分,即可从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寿终。如果到60周岁原先确定的个人账户缴费标准因特殊情况没有缴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可按其个人账户的实际缴费情况为其核算养老金的领取标准。
3、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从18周岁开始缴费,60周岁后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寿终。在领取养老金前(60周岁前)身亡者,退还全部个人账户本息;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者退还剩余个人账户本息。
三、组织机构健全,投保续保方便,政策公开透明,基金运行安全。
为方便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所。农民即可以按乡镇(办事处、村)的统一布署参保续保,也可以直接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入保,大额投保续保者可直接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处办理手续。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帮助农民实现由“养儿防老”到“自我养老”的一项国家政策,不是乱收费,农民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统一存入县财政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市有关部门直接监督管理,政策公开透明,基金运行安全。
四、理解政策,抓住政策,享受政策。
8.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摘 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十多年来,在实践上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也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这些文献研究的焦点问题,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等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分析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 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 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 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 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