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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之隐性债务

发布时间:2021-02-11 09:20:04

⑴ 什么叫隐形债务

隐性债务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劳动者个人对养老保险不作任何投保,养老内金由国家承诺。然容而,在体制转型时由于实行了个人账户,这些人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 ,所以国家必须对这些人的养老金进行偿还。在中国被称为“隐性债务”,智利称其为“转制成本”。
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老人”是指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实行前工作,但是还未到退休年龄的人。

⑵ 隐性养老金债务的测算

国务院体改办最新测算,目前中国的隐性养老金债务逾7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8500亿美元内,占去容年国内生产总值(GDP)80%以上。中银国际的研究报告指出,国内31个省份中,有1/3面临养老金支付困难。近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比重为10%,估计到2030年,比重将增至22%。而按照中国新的三级制养老保障体系将使养老基金于2030年时超过1.8万亿美元。三级制第一级为强制性供款,雇主按员工实际工资13%(日后提高至16%)缴纳,上限为省级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退休后职工可享有省级平均工资的20%。第二级为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由雇主按工资额7%(将来下调至3%)缴纳,雇员则缴纳4%,每年上调1%,2005年前达8%,一共达工资额的11%。退休后职工按月获发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累积金额。第三级为自愿性,发挥补贴作用。目的是以抵扣税款方式鼓励雇主雇员双方按工资额5%缴纳。职工退休后每月以年金方式发放。

⑶ 隐性债务 隐性债务是指什么

(1)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⑷ 隐性养老金债务的背景

97年改革后,我国的养老保险由过去的现收现付转变为“统帐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意味着当前回的就业人答口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候要有建立个人账户,为自己将来的养老做积累,这部分资金就不再做代际转移。同时在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没有(或很少有)个人账户资金,国家又仍然要按标准发放他们的养老金,按照制度改革时设计,这笔费用要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而问题就是现在的社会统筹资金远远不够支付现实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向个人账户透支(国家在制度制定时就规定了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可以相互调剂)。实际上,这就是用新收缴的个人账户资金给已经退休者发退休金。现在的就业人口实际上在为自己和自己的上一代两代人支付养老金。
深层次来说,个人账户上的空帐数字实际上是体现了我国的“养老金隐性债务”,隐性债务指的是在过去“现收现付”的制度下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承诺,养老金隐性债务是现收现付制度固有的,假设不进行制度转变,隐性债务会永远存在下去,是一个无穷量。制度转轨实际上中断了现收现付制度债务的延续,使债务显形化了。

⑸ 2015年中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问题

13年间财政来补贴超2万亿 养老金自隐形债务加速。明还
养老金待遇连年提高和人口老龄化正在使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隐形债务”加速显性化。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非常低,虽然成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但对于一些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区,养老金支出的压力非常大,必须靠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发放”。

⑹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隐性债务是如何形成的应该怎样解决

中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的隐性债务问题
[内容摘要] 本文旨在从理论层面上对由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的创立所产生的隐性债务问题进行定性的分析和解释,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对于隐性债务中的责任认定、数值测算和债务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 隐性债务 责任认定 数值测算 债务安排

一、隐性债务问题的产生和概念界定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中,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为准,可以分为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两类,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是在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强制下,由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个人在其年轻时按一定比例自我积累形成的、以个人账户形式保有的养老基金,用以保障其自身年老时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在此类基金形成之时都将面对全部年龄层次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内的参与者群体,在其参与者群体中的已参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没有缴纳过以个人账户形式存在的养老金,无法按照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制度‘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的基本原则获得养老金,然而由于他们已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拥有(现在和将来)获得养老金的权利,这样就产生了基金的筹集和支付的实际情况与其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形成了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的国家对于其覆盖范围内退休者和在职者的某种负债,这就是隐性债务。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
这里,为便于读者理解有关概念和叙述的简洁,我们对于隐性债务中的相关名词作如下解释:‘新人’是指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刚参加工作的群体,他们的养老金完全可以按‘自我积累、自我保障’原则筹集和支付;相应的‘中人’和‘老人’分别指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的在职者和退休者,他们未按上述原则支付的养老金是隐性债务的产生根源。这一债务称为‘隐性’的原因在于其总体规模随时间而变化,并且是逐年地、部分地体现出来的。虽然对于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体制而言,隐性债务的发生是必然的,但是其存在具有时期性:从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的创立开始,到最后一个‘中人’退出其覆盖范围结束。
显然,隐性债务会影响到在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下养老金支付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得以妥善解决,否则就不能达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时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标。
隐性债务可以具体分解为三个逻辑上具有承继关系的基本问题: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数值测算和债务安排。

二、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
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实际上就是由谁来负担支付义务问题。从法理上分析,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对于‘中人’和‘老人’而言属于事后要约,对于其创立之前‘中人’和‘老人’的经济行为不具备约束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们按照‘新人’的支付标准来实现个人养老基金的筹集。同时,由于‘中人’和‘老人’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创立之前就已经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是隐性债务的债权方,因此对于他们就更不存在所谓债权回溯问题,不能要求他们自己来支付隐性债务,这样做颠倒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权责逻辑。从中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考察也不存在债权回溯的经济缘由:中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步构建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到目前为止,这一过程的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尚未结束,因此其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具体规模难以精确确定,从时间上看,其大致包括从新中国建立开始至1997年参加工作,并被纳入到其覆盖范围内的社会成员。此前的为‘离休者’,养老金只有公家财政负担,不进入社会保障范围;此后的为‘新人’,不会产生隐性债务。可见,从新中国建立开始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是我国隐性债务产生的主要时期,而在此阶段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采用‘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政策,通过降低居民工资的方式来积累建设资金,从而使我国迅速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同时建立以企业为行为主体的养老、医疗等现收现付制保障体系。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替代了原有经济制度,产生了中国的隐性债务问题,而中国的‘中人’和‘老人’已经以‘低工资’的形式向国家‘预付’了社会保障的积累基金,因此没有任何经济理由要求中国的‘中人’和‘老人’为‘债权回溯’支付金钱,而且中国的隐性债务基本上要由国家承担。
从上述内容我们知道,中国隐性债务的权责认定问题的结论是由国家承担‘中人’和‘老人’的隐性债务,而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内容。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处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障法》尚未出台,具体的施行过程也存在众多问题。隐性债务的具体承担主体并不明确,这为该问题的解决带来极大的困难。从上述对于我国经济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隐性债务主要应该由财政部负担。财政部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唯一的经济管理部门以‘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政策从‘中人’和‘老人’获取了资金,发展了公用制经济,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剥离了一部分经济管理职能,但它仍是国有经济的主要管理者,因此作为原有政策的制订者和主要受益者,中国的隐性债务应该主要由财政部来负责解决。然而,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而是将其转嫁给社会保障的具体管理执行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除了‘新人’和‘中人’交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没用其他的收入来源,因此只能动用这部分基金来支付隐性债务,进而造成了‘新人’和‘中人’个人账户的‘空帐’问题。
由于没有《社会保障法》相关条款的约束和其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我们承认目前不具备要求财政部全额支付隐性债务的现实条件,但是这不能成为其逃避应付责任的理由。由此产生的‘新人’和‘中人’个人账户的‘空帐’问题,使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变成了‘名义上的基金制,实际上的现收现付制’。这样,不仅使基金制的运行具有由‘空帐’造成的资金不足的潜在支付风险,而且还会增加现收现付制由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支付困难(这一问题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力推动下正迅速凸现),从长期来看,将有可能诱发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全面危机,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因此,财政部必须承担起支付隐性债务的责任,将之作为自己的核心工作。在这一问题上,智利的社会保障改革为我国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其具体改革方案见表1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与智利在经济和人文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能在我国照搬智利的经验。
表1: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隐性债务的解决方案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隐性债务的解决方案
1925年,智利建立了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管理混乱等原因,该体制陷入了严重的危机之中。
1973年,皮诺切特政变上台,成立军政府,基于‘芝加哥学派’的新自由主义学说,于1979年进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基金制的养老保险体制,并于1980年颁布了《养老保险法》。
智利政府承担支付隐性债务的义务:
1.1980年以前退休的‘老人’,养老金由国家承担,不建立个人账户。
2.1982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中人’,有为期5年的自主选择权。如果选择旧体制,养老金由国家承担,不建立个人账户,但个人按15%缴纳保险费,雇主不再缴费;如果选择新体制,可获得标志其以往就业对旧制度的贡献和积累的权益的‘认可债权’,作为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它不是按照基金投资的回报率计息,而是按照每年弥补物价上涨后的4%的固定利率计息,在持有人退休、死亡或残废后兑现。
在改革前,智利有200万人参加养老保险计划,退休人员有80万人,新制度实行后只有40万人选择旧体制。目前,智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运行基本正常,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隐性债务的数值测算

隐性债务的数值测算实际上是保险精算问题,由于我国的隐性债务存在上述责任认定方面的困难,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测算主体,测算对象的含义和范围不明,同时更缺乏有效真实的统计数据支持,使得我们在此不能对隐性债务进行定量测算,而只是交待其测算的定性框架。

1. 隐性债务的存在时限。从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的创立开始,到最后一个‘中人’退出其覆盖范围结束,记为N年。
2. 隐性债务的计算基年。即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的创立年。记为n(0)年。
3. 隐性债务的核算年。 即隐性债务存在的某一年,记为 i,其中n(0)≤ i ≤ N
4. 隐性债务的覆盖人数。即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中人’(Pm)和‘老人’(Po)的总数,记为P( P = Pm + Po )。
5. 隐性债务的生命表。即以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中人’和‘老人’为研究对象,根据他们的平均年龄、最高年龄、最低年龄以及平均寿命等方面的特征,得出的反映其生存和死亡规律的统计表,死亡概率记为Q(i),借以反映以死亡退出隐性债务核算的情况。
6. 隐性债务基年的人均工资。即隐性债务基年中,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中人’和‘老人’的平均工资,记为K。它可以通过已知工资水平和相关政策得出。
7. 隐性债务的因子。由于隐性债务的支付是在多年内完成的,这就涉及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这里用N年内年均通货膨胀率表示,记为f;人民有权利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基本经济安全’所包含的物质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的变迁而改变,因此用一个调整因子来体现指数化收入政策在N年内的年均值,记为g。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计算某一隐性债务核算年的隐性债务的终值:F(i),
F(i)=P[n(0)]×[1-Q(i)]×K×(1+f+g) ^ i (1)
进而可以计算出其现值:AF(i),折现因子为f (2)
以及隐性债务的现值总额:∑AF(i),折现因子为f (3)
这样也就完成了对隐性债务的数值测算体系的理论构架工作。

五、隐性债务的债务安排

在明确了隐性债务的责任主体和数值测算问题之后,我们要解决就是如何保证其责任主体及时、足额地支付特定年份的隐性债务的问题,即隐性债务的债务安排问题。
财政部作为隐性债务的责任主体,显然只能运用其自身所控制的经济资源来支付隐性债务,具体包括财政盈余和国有资产变现两个来源。
赤字财政是现代财政运行的基本特征之一,财政盈余、甚至是财政平衡已经不是现代政府的财政所追逐的主要目标,而是被以牺牲财政平衡为代价的财政赤字政策希望达到的‘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所取代。因此,财政盈余即便存在,其数量也不大。同时,财政盈余并不是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其产生受众多因素影响,财政部门对此的控制能力很差,显然不能以此作为支付隐性债务的可靠资金来源。再者,有限且规模不定的财政盈余是否必然投入到对隐性债务的支付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目前我国不存在将全部或部分财政盈余用于支付隐性债务的法律或政策规定,而且由于它不会给财政部带来任何经济收益,财政内部也不存在这样做的主观愿望。所以,将财政盈余作为支付隐性债务的主要来源是不现实的,我国目前的财政收支状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国用资产变现是财政支付隐性债务的另一个可能的资金来源。从中国国有资产形成过程的历史角度考察,其相当部分是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中人’和‘老人’前期对于经济发展贡献的产物和物质形式,将其一部分变现用以支付隐性债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同时,财政对于国有资产的控制能力较强,可控国有资产数额巨大,能够保证对变现市场的充分供给。目前,我国财政部门主要通过直接出售和‘国有股减持’的形式变现国有资产。问题主要出在国有资产的需求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历史不长,不存在足够的国内投资者来购买国有资产,而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有一定的约束,从而使对国有资产的需求不足。同时,财政部门出于自身和国家利益的考虑,也不会将业绩优良的或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大量变现,这就进一步打击了其需求者的购买愿望,影响了财政变现国有资产的收入规模。以‘国有股减持’的形式变现国有资产面临着同样尴尬的需求状况。由于国有股本身存在着与现代市场经济原则相悖的内容,同时中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总体业绩普遍不满和不信任,都使得‘国有股减持’方案一出台就遭到市场强烈的消极反映:股市一跌再跌,造成有行无市的局面。因此,以‘国有股减持’的形式变现国有资产来支付隐性债务在近期内在我国也难以奏效。
由于财政部单独承担隐性债务的支付面临严重的现实困难,同时缺乏明确的责任认定形式,作为社会保障管理、执行部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事实上分担了绝大部分的隐性债务支付责任。目前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新人’和‘中人’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前面已经论述了这种‘饮鸩止渴’方式对于社会保障体制,乃至经济和社会的危害,显然这不是解决隐性债务的理想办法。
由于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可以在长时间内保持很大规模的基金积累,一些人士认为可以参照智利改革的有关经验,将我国社会保障的基金积累用于投资,在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时以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支付隐性债务,达到‘双赢’。本人认为这一方案是建立在‘投资必将盈利’的一厢情愿的基础之上的,与经济常识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质存在本质冲突,同时我国经济的现实情况也使该方案不具备可行性。

综上所述,虽然智利的国际经验有助于我国对于加深对于隐性债务的责任
认定、数值测算和债务安排等问题的认识,但是并没用提供具体的方案,我国的现实情况也使得隐性债务问题的解决任重道远。

[辽宁大学 人口研究所 刘洪海]

参考书目:
1.《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 李连友 著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1
2.《寿险精算原理》 章琪 朱文革 编著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7 9
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王东进 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1 1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林义 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 2
5.《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 [德] 何梦笔 主编 庞健 冯兴元 译

⑺ 隐性养老金债务的介绍

在养来老金制度从现收自现付制向基金累计制或半基金累计制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已经工作和退休的人员没有过去的累积,而他们又必须按照安得制度领取养老金,那么他们应得的,实际又没有“累计”的部分即形成了隐性养老金债务。

⑻ 如何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我国养老保险中隐性债务的问题

老大 这个不是我们该操心的 或者你让每个人都买保险 这样国家养老保险的债务就解决了

⑼ 我国养老保险历史债务是怎么来的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此前退休的人员没有缴纳过养老金,也就没有个人账户,此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由开始缴纳养老金时算起,个人账户不完整。因此这些人的退休费用就只能由正在工作中的人员来承担。

在历史债务压力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部分基金积累模式在大部分地区因为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而名存实亡。一旦我国经济进入平稳发展时期,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当期收取的养老金是不可能支付得起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的。

如果不能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由于新旧养老制度转型而形成的对中老年职工的历史欠账,未来终将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重大冲击。



(9)养老保险之隐性债务扩展阅读

解决方案

1、多渠道补偿养老保险金是消化债务的根本出路。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转制成本较高,仅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仍存在较大缺口,需要通过其它渠道筹集资金,来维护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维护制度平稳运行。

2、调整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构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机制。加快立法,在法律上建立稳定、规范、法制化的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机制。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养老金的发放。

3、加强国家基金投资的运营权利,促进现有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效益,严格财政专户管理,防止养老基金被占用,同时开辟新的投资渠道。

4、提高退休年龄,降低人口赡养比例,以减轻支付压力。延长职工退休年龄、降低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是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措施之一。

5、其他途径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缴费率。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框架刚刚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社会保险费的收缴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可依,缺少法律的规范和强制,拒缴养老保险的现象十分严重,养老保险上缴不到位,因此,解决养老保险隐性问题还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⑽ 隐形债务的保全处理

企业改制后发现的隐形债务并不能以企业改制转型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对于改制前已经知悉并经过评估、清理但 在改制方案中协商未履约的隐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承担债务。对于改制过程 中没有暴露出来的隐形债务,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 司制企业共同承担并清偿,除此之外,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发生的隐形债务 则只能由母体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来承担,则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当然如果母体公司承担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承担。
把“隐形债务”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养老保险的“隐形债务”。近些年来,由于参保职工人数增长缓慢甚至减少,离退休人员增长迅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欠费严重,导致社会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过挪用个人账户来实现当期支付平衡,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及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长此以往将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养老保险“隐形债务”逐年增加
截至2004年底,全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养老保险“隐形债务”,以及由此引发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模式。“统账结合”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结合起来,是一种“部分积累制”的基金模式,也就是马丁所说的“混合型的社会保障体制”。这种改革方案在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是一个新的尝试。但是在实践中,“统账结合”模式遇到一些挑战和难题。最大的挑战来自养老保险转制中出现的巨额“隐形债务”问题,即转制成本问题,而且这种成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自动消除。
据有关机构和专家估计,“隐形债务”规模很大,世界银行专家1997年估计为当年GDP的46%-69%;一些经济学家估计占71%-94%;原国务院体改办课题组的估计高达145%。按此计算,以1997年建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计算,当年政府遗留的养老金“隐形债务”负担约2-5万亿元。近些年来,由于参保职工人数增长缓慢甚至减少,离退休人员增长迅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欠费严重,导致社会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过挪用个人账户来实现当期支付平衡,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及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这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现有制度设计规则,长此以往将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截至2004年底,全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转制成本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国家采取了三大措施,并进行了相关试点,这些措施缓解了转制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但转制成本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解决养老保险“隐形债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空账”、“混账”等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为保证养老金当期的正常支付,从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连续每年大幅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部分省市的养老金支付缺口。截至2004年底,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贴累计达2290亿元。另外,地方财政也累计投入92亿元。二是2000年8月,中央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管理中央财政划拨入的资金、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及通过其他方式(如彩票公益金)筹集的资金。截至2005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约1800亿元。三是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提出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局部改革和调整。基本思路是:继续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低个人账户比例,由原来的11%调整到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同时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降低个人账户规模,无疑会适当减少“隐形债务”,但“统账结合”制度模式并未改变,转制成本依然存在。国务院自2001年起在辽宁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到2004年底基本结束;2005年,国务院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转制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但转制成本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
我国过去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动者在得到工资前已经扣除了隐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但这个扣除部分并没有折算成社会保障基金,而是用于投资建设,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
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应该看到,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对转制成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过去国家没有给劳动者积累养老保障基金。关于解决转制成本的思路很多,比如提高企业缴费水平、增加财政投入力度、发行特种国债、特殊税收政策(例如,马丁提出通过增值税来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我们认为马丁的这个建议不妥)等,但比较共同的看法是,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理由是,我国过去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动者在得到工资前已经扣除了隐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但这个扣除部分并没有折算成社会保障基金,而是用于投资建设,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这一方案早在1993年就已经提出。近些年来的国有股减持,是朝这个方向前进的一小步,但可惜并不成功。 1999年10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推动中国证监会推出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的方案,所筹集的资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随后进行了试点。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暂行办法》,并开始具体实施。然而结果是,两次减持国有股的尝试均引发了股市大跌。2002年6月,国务院宣布停止通过国内债券市场减持国有股,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但通过变现国有资产解决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思路,却是一以贯之的。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借鉴国外“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
这种改革方案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把隐形债务规模限制在一个合理、稳定的范围,而不会不断放大。
继续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尽量减少转制成本的总体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意见,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从11%降低到8%,并要求做实个人账户。按照这一思路,隐形债务规模会有所降低,可一定程度缓解养老保险转制的压力。可以考虑,进一步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借鉴国外“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模式,把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分开。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可作为国家养老金,立法强制执行,覆盖所有企事业单位,基金通过社会保障税征缴,实行现收现付、全国统筹。第二支柱是个人账户,作为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行选择参加,国家给予税收优惠,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保障和个人储蓄性保障等。这样,国家只需要在第二支柱中对“老人”(已退休人员)和“中人”(有一定工龄的在职人员)做实个人账户负责,而对“新人”(刚参保的人员)无须负责。对于第一支柱,可通过正常的“代际转移”、加大财政支持等措施,来应付老龄化带来的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这种改革方案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把隐性债务规模限制在一个合理、稳定的范围,而不会不断放大。在此基础上,再研究变现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具体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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