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威海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在家里验证
在爱威海网站窗口是可以查到个人的养老金账户的。
② 威海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各个城市差别很小。
1、缴费标准: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社会平版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缴费权。高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缴费);
2、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3、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4、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5、工伤保险:以从事行业风险确定比例单位0.5%、1%、2%;
6、生育保险:单位1%
③ 威海都在哪交社会保险
到社会保障局交啊如果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它实行按年缴纳,每年度缴费时间为月1日至9月30日,参保人原则上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集中缴费。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和银行的工作人员每年度在上述时间内进村(居委会)收费。参保人员也可到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缴费手续,通过指定的银行缴纳保险费。如果是其他的就按下面手续交就行的参保单位缴费
一、办理程序
(一)直接到征收窗口现场缴费的
1、工作人员出具《缴费传递单》(对在缴费同时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的,要先依据相关程序办完变更手续后出具);
2、参保单位持之到银行窗口交费后回工作人员处领取发票。
(二)以银行汇款方式缴费的(目前仅限于正常缴费)
1、工作人员到收入管理窗口核查汇款到位情况,对已到位的,收入管理窗口出具加盖专章的书面证明;
2、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打印发票。
二、办理时限:随到随办。失业托管、灵活就业人员、大龄城镇居民续缴养老保险费 一、办理程序
(一)办事对象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1份(可现场填写或从威海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
2、第二代身份证;
3、社会保障卡。
其中,属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要同时提供医疗保险处出具的《补缴协议》。
(二)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出具《缴费传递单》,办事对象持之到银行窗口交费后回工作人员处领取发票;不符合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二、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④ 威海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长可以补交多少年
如果是通过企业补办的话,要看你在公司工作的情况,如果补缴期间,不在公内司上班,是不能容补办的。
如果是自由职业补缴养老保险,那么需要落实2009年的补缴政策,威海是否继续执行。
青岛可以执行到2010年,补缴的期间是1999.5---今
⑤ 有知道威海2019年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每个月分别交多少钱的吗谢谢啦
你好: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只能简单说一下。
1、计息账户问题:国家制定有版政策,养老保险基权金实行优惠利率,每年各省都下发记息优惠利率,而后按优惠利率进行记息,已计息账户证明你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按优惠利率记息。
2、查询养老保险问题:一是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有你详细的缴费记录,即每月的缴费、到账等情况。二是可以到威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查询你的养老保险情况。三是也可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查询。四是有的地方也开通了短信查询。
3、每月交多少钱问题。如果是单位职工,按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纳为8%,若你的基数是2000元,你个人缴费为2000X8%=160元。
4、养老金每月发多少问题。养老金发放主要包括两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如果你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话再加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与你的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和退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都有关系,所以不好说每月能发多少钱。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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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威海市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补交规定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进一步统一全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的补缴
(一)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要同时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基数按单位职工相应年度应发工资收入确定,但不得超出相应年度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限定范围。缴费比例按相应年度规定的各险种缴费比例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缓缴协议或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再次缴费的,只可以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不可补缴中断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四)参保人员个人补缴生育保险费,按照《关于补缴生育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函〔2008〕99号)的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个人补缴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足缴费年限的,按照《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的规定执行。
二、2011年6月30日前发生的欠费的补缴
(一)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按不低于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二)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三)未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仍按照各市区现行政策执行;逾期补缴的,按照《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的规定执行。
(四)上述(一)、(二)规定的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补缴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其他情况
(一)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需补缴参保前连续工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证明材料。补缴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十年,且参保后需逐年缴费五年以上。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时,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缴费当年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参保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参保条件的,可办理参保手续,按不低于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自1993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自离开单位起补缴,但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3年1月。2013年1月1日以后补缴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能补缴1995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将全部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确实不能一次性补齐的,按自后往前的顺序依次补缴。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