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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1-02-08 03:07:02

㈠ 2015年事业单位辞职后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改革思路“一个统一”: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五个同步”:

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

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

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

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资料: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网络

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职工有权知晓自己工资发放明细,事业单位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及其他福利专待遇。国家对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都有明确规定,这个一般是人事部门在做,绩效工资根据医院的不同,有的是由医院财务部门核算发放,有的是由科室自行根据绩效分配,有的是根据人事绩效分析进行分配,所以你要查基本工资明细,可以到你所在医院的人事部门咨询,绩效工资部分就要根据你们医院的具体情况来了。我是在一个三甲医院做人事工作的,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也可以继续问我

㈢ 事业单位工作十年辞职,辞职之后养老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劳动者辞职的,其养老保险可以等找到新的公司以后,要求新的版公司继续为其缴纳,权如果没有找到新的公司也可以暂停缴纳,只要劳动者缴纳满15年,到了退休的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自由择业人员需携带本人城镇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三、失业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本人失业证以及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需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

㈣ 事业单位辞职后养老保险有什么待遇吗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编辑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015年5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参加养老金缴费。

在这次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这一比例与企业职工一致。根据决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此项规定的灵活性,避免一刀切,能够有效安抚人员。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表示,养老并轨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义务,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人事互通,有利于构建更加健康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专家认为,此次的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改革可以保证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社保金额累计计算,还利于人才流动。如果一些有想法的年轻人想去下海经商、想去企业,但是原有制度没有办法保证这些人的保险跟社保对接,限制了人才流动。所以现在实施养老保险并轨制可以多多少少对公务员岗位人员流动有些保障。
这些措施推进了公务员养老金的社会化,破解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人员流动的瓶颈,是促进政府组织从封闭走向开放的重要事件。基于一个开放的政府组织,优秀人才可以进入,在职公务员也可以退出。有志投身公共事业的优秀人才可以带着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记录进入政府机构,没有任何权益损失。具有高学历和丰富公共管理经验的公务员,可以选择一段时间进入高校任教,如果需要他们可能再返回政府机构。一旦实现公务员养老金社会化,打开了人员流动的大门,政府组织即具有了人员筛选和适应竞争的能力,那些喝茶看报纸的低效岗位和不贡献却领工资的冗员将可以安全退出。一个具有吐故纳新能力的政府组织,将大大增强其活力和竞争力。

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2019年2月退休养老保险怎样领取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编辑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015年5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参加养老金缴费。
在这次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这一比例与企业职工一致。根据决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此项规定的灵活性,避免一刀切,能够有效安抚人员。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表示,养老并轨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义务,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人事互通,有利于构建更加健康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专家认为,此次的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改革可以保证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社保金额累计计算,还利于人才流动。如果一些有想法的年轻人想去下海经商、想去企业,但是原有制度没有办法保证这些人的保险跟社保对接,限制了人才流动。所以现在实施养老保险并轨制可以多多少少对公务员岗位人员流动有些保障。
这些措施推进了公务员养老金的社会化,破解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人员流动的瓶颈,是促进政府组织从封闭走向开放的重要事件。基于一个开放的政府组织,优秀人才可以进入,在职公务员也可以退出。有志投身公共事业的优秀人才可以带着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记录进入政府机构,没有任何权益损失。具有高学历和丰富公共管理经验的公务员,可以选择一段时间进入高校任教,如果需要他们可能再返回政府机构。一旦实现公务员养老金社会化,打开了人员流动的大门,政府组织即具有了人员筛选和适应竞争的能力,那些喝茶看报纸的低效岗位和不贡献却领工资的冗员将可以安全退出。一个具有吐故纳新能力的政府组织,将大大增强其活力和竞争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条例解答1

建设维护公平正义的阳光工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答一
北京师范大学朱光明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是明确提出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人事管理原则,其中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内容则是这一原则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
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早在2000年,中共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原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就明确要求: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少数涉密岗位外,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聘方式选拔。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对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再次给予了强调。2005年底,原人事部正式颁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招聘程序、考核办法、监督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了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后,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公开招聘在全国范围迅速推开,逐步成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录用新进人员的主渠道。同时,各地各部门还根据招聘工作实际,在信息发布、组织方式、考试类型、评价选拔、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性探索,使这一制度的内容不断得以丰富和完善。2010年10月,中组部和人社部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针对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的各项内容,保证招聘过程公开透明,切实提升事业单位招聘的公信力;此后,两部办公厅又向社会发布《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的通报》,将海南、江西等地的5个典型违规案例及其查处结果公开曝光,希望通过对人事纪律的重申,确保这项工作公正、有序、健康发展。
经过多年实践,公开招聘已经成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公开”、关键是“规范”、目的是“择优”。《条例》对这三点都给予了重点强调。首先,《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并对“不宜公开”招聘的范围做出限定,从而为这一制度的深入推行提供了基本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有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过程中有关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面试等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也向社会及时公布,招聘结果一旦确定则应在大范围内及时公示。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选拔聘用,社会公众理应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次,为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规范性,《条例》对招聘程序的所有环节重新进行了确认。招聘程序规范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基础,其中“信息发布”和“考试考核”两个环节尤为重要。经审核备案的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附带任何歧视性条件,一旦发布则不得擅自更改;应完善考试组织方式,规范试题命制、考务管理、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环节,健全保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事业单位是实施“科技兴国”战略的主战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地,其人才队伍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与未来。显然,推行公开招聘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倡导平等竞争,将各类优秀人才凝聚到事业单位中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充分尊重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业特点,采取考试、考察的公开招聘方式,全面、公正、准确地评价应聘人员。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尤其是岗位晋升和重点岗位人员选拔的主要方式,已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普遍推行。竞聘上岗与公开招聘一样,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广泛参与;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为标准,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依据,按照规范程序,评价和遴选人才。竞聘选拔时,可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方法;对于有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则要求竞聘人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条件。
《条例》公布之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重心将由寻求“有法可依”而逐步转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样,就需要尽快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实践证明,公开招聘是人事监督的重中之重。虽然近期揭露的一些有关“内部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案件仅是发生在基层的个别现象,但后果却十分严重。因此,应从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将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作为一项直接体现公平正义的“阳光工程”来建设。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处理有关违规招聘的投诉和举报;对于违反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和人事纪律的舞弊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公布;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一查到底;对于已经查实的违规招聘人员,应坚决予以清退,不容姑息;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反馈;应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实行公开招聘工作舆情分析与报告制度,加强与媒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免遭重度污染,将《条例》提出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应该如何更好实施

《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是对近年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总结。其中,公开招聘、岗位管理、聘用管理、纪律处分、人事仲裁等制度已经在实践中得以实施,但进一步实施《条例》,仍需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来实现。
首先,要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条例》的简略性对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加强对现有规章制度的清理,对与《条例》规定存在冲突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如明确原有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是否直接作为《条例》配套规章;明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是否需要废止等。另一方面,需加快新的配套规章的制订进程,如及时出台奖励、聘用合同管理、竞争上岗、考核、交流、培训、人事监督检查等相关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其次,要及时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如根据条例规定的聘期、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对事业位已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更改。特别是要针对编外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保留档案关系人员等特殊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促进《条例》的全面实施。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养老保险等重大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统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机关与事业单位改革,统筹公共利益与工作人员切身利益,为《条例》的实施奠定基础。

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条例解答2

依法加强人事管理 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答二
北京大学法学院 叶静漪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运用法治手段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我国人力资源和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设,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聚集人才、用好人才,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条例》有三个需要注意的方面:
第一,应当从事业单位改革的高度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条例》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部署,围绕用人机制转化,初步建立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这是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的龙头和核心,注重系统性,扫除制度盲点。为了转化用人机制,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条例》完善了聘用制度,进一步将聘用制度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以专章规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为事业单位以岗用人、以岗管人提供了依据;完善了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健全了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等,以法律形式为事业单位延揽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建立了保障;加强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条例》的出台,对实现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应当从法律体系的视角把握《条例》与单行人事立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在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200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99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等,各级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也出台了大量相关细则。这些单行人事立法多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制定,其效力低于《条例》。如果与《条例》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适用《条例》。同时,《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立法的核心,注重体系性、原则性,具体内容有赖单行人事立法填充。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已出台的单行人事立法继续有效。例如,对于聘用合同的期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该规定与《条例》不抵触,继续有效。
从法理上讲,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分别由《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调整,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但是,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又存在立法上的密切关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说,《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对于《条例》没有做出特殊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例如,《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制度,未规定、且未禁止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此时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如,《条例》第十九条提及了聘用合同的依法终止,但并未就终止的情形做出规定,此时就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应当从发展完善的视角把握《条例》与事业单位法律改革的关系。一是,我国事业单位实行人事管理制度,其在用人机制、管理体制、激励机制等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实现人事管理制度与劳动关系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我国建设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紧迫课题,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从法律角度攻克这一难题,一要注重公平,理顺工资和福利待遇、退休和养老待遇问题等;二要促进流动,实现不同用人机制下人才的多向交流,破除阻碍人员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事宜,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要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实施法定工时休假制度;实施法定退休和社会保险制度。这些规定为事业单位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有待相关部门制定操作性规范加以落实。
二是,《条例》在完善人事争议处理方面迈出了步伐,后续改革应当跟进。《条例》设专章规定了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了申诉、仲裁、诉讼相互联系的争议处理制度体系。今后可从两个方面跟进改革:一是推进人事争议调解的制度化、法治化。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最为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一些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建立专门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应在国家层面适时对人事争议调解做出统一规定。二是加强对于人事争议审判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纳入诉讼范围。《规定》仅有三条,各地法院虽然也出台了一些审判指导文件,但是对人事争议审判的指导意义有限。《条例》规定了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要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接。今后可根据《条例》要求,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筹劳动人事争议审判机制,完善我国人事争议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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