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法院判决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我能否提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吗
既然法院已经普及不予支持你就不能提出补交养老保险的要求了因为法院已经判决了,不能一案多诉
② 因补缴养老保险产生纠纷属劳动争议吗
我的邻居老王退休后才知道自己原来所在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于是回要求该公司答为其补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但该公司却以老王已经退休为由拒绝。老王打算起诉单位,但却不知道这样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养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险问题,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收益率最高的8款养老和教育金榜单
请问,这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吗?读者:钱桦
钱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上述规定,老王与原来所在单位之间因办理养老保险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③ 职工可否起诉单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近期有劳动者向我咨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否诉就此事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单位补缴养老、医疗等保险。 董律师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和《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绝大多数法院支持对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等社会保险的请求是支持的,但是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法院就单位拒不补缴保险一事很难强制执行,因此当前在石家庄职工如果起诉单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④ 没交养老保险!最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可立案!又无赔偿依据!怎么办
对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蕞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的范畴,内应通过行政手容段处理。但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
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只要能够补交,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如果不能补交,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的,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⑤ 无法补缴养老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怎么赔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补缴。
但实践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又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包括未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一般来说,未缴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而遭受的损失多为即时损失,以发生为准,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则是延迟损失。对于即时损失,引发争议后,损失标准确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对于无法补办养老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标准却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对于无法补办养老保险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如果地方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法规未作规定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裁定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15年。这种情况下,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领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企业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政策不允许继续缴纳至满15年。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15年且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至劳动者死亡;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5年且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企业应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第四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政策允许继续缴纳至满15年但劳动者不选择继续缴纳。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企业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⑥ 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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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参考!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附判例,请链接:
⑦ 职工可否起诉单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近期有劳动者向我咨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否诉就此事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单位补缴养老、医疗等保险。董律师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和《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绝大多数法院支持对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等社会保险的请求是支持的,但是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法院就单位拒不补缴保险一事很难强制执行,因此当前在石家庄职工如果起诉单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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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是不是归法院管
1、因用人单位为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该类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为用人单位在参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审核缴费基数的职责,劳动者如对缴费基数产生异议,可参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⑨ 如何让单位补缴追溯期超过2年的社保
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违反的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
同时,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保费用偿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还有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保基金,而对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追诉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因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养老金扩展阅读: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①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②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⑤《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