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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经办规程

发布时间:2021-02-05 01:15:37

A.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经办规程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十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应积极应用该系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B.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抄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法制[2012]6号)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满15年的,需延期缴纳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如延期5年后仍不够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C. 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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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贯专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若干问题的属处理意见》(豫人社法制[2012]6号)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满15年的,需延期缴纳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如延期5年后仍不够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D.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根据国家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专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属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目前,2018年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还没有具体政策出台,建议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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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今年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合并,执行回统一的政策。
采取年缴费答制度,共分为100、200、300......1000十个档次。可以任选一项缴纳。
缴费地点到你的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
初次办理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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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发布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注意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有章可循。要强化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三、切实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补充等措施,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原则上要有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乡镇劳动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各行政村要明确新农保协办员的工作职责。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缓解人员不足的问题。没有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转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协调,尽快完成农保经办机构人员、档案、基金的整体移交。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尽快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新农保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经办业务水平。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在全国统一软件基础上,建设数据向省集中或省、市两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网络向乡镇延伸,实现省、市、县(区)、乡镇四级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与村(居)委会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努力实现新农保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基金管理网络化、咨询服务人性化、决策支持科学化。
四、加强统计调度工作。统计调度工作是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保统计工作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把农保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农保统计工作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畅。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农保统计工作职能,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运用统计数据,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调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规程》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G.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一),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送县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H.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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