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近几年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及数据哪里找的到
新农保政策解读
一、 什么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在不同年度可以选择不同缴费档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应在市农保局每个年度规定的参保缴费时段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省、市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如何补贴?
省、市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不含补缴)实行每人每年最低30元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市政府增加5元补贴。
五、个人账户资金由什么组成?对参保人待遇有何影响?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决定着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养老待遇也就越高。
六、中断缴费的能不能补缴?
可以补缴,补缴部分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缴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补贴。
七、新农保实施时不参保缴费对今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没有影响?
有影响,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不参保缴费的人员年龄达到60周岁时,不能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八、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存储总额÷139。
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应具备什么条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人员,不缴费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家庭成员须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缴费。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足额缴费。
十、参保人死亡,缴纳的养老金保险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财政补贴本息外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除财政补贴本息外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提前支取吗?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参保人定居国外、户籍性质改变、跨县转移、死亡等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
㈡ 农村养老保险现状数据分析结果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现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在新时期推动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是实现全面小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把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作为主要矛盾,把生活宽裕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其他支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生产发展问题已基本解决。而生活宽裕是农民一直向往但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人,有4977万低收入人口仅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居民还有相当一部分生活处于较为困难状态,这是其一。其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试点中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仅覆盖约20% 的人,而且筹资水平低。其三,目前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8000多万,占农业人口的10% 以上,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我国农村已成为老龄型社会。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家庭养老负担沉重,使得生活富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处于过渡阶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是国家针对灾害的突发性特点, 采取应急措施。在对待贫困户方面, 国家通过设立扶贫基金,帮助发展生产。同时,为解决贫困者的生活问题,部分地区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但全国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参差不齐,如北京、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等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已经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省份虽然也在部分地区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但还没完全实行,根据有关统计资料,2004年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为488万人,不到需要保障人口总数的3%。
二是五保供养制度。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予以法规确认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实际五保供养人数为254.5万人、敬老院2.4万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0.3万人。从保障的程度上来看, 五保老人年平均五保金1200元,但因各地财力不足, 实际到位一般只有800元左右,
三是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早在1986年前后,各地就陆续展开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目前全国基本上都已开展此项工作,由于社会及制度等多方面原因, 在资金保障等方面不是很完善。几经起落,在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广和整顿规范几个阶段后,目前又处于试点阶段,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5428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16.1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其总体覆盖率还不足10%。
农村医疗保险方面,正在试点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只覆盖约20%的人口,而且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据2003年卫生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2/3。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乡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缺位状态。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监督保证机制,法律层面制度设计不完善
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在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参加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也明确规定 :“本公约缔约国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法》依然未制定出台,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法律。法律的缺失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保障体系的建设。
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依据大多是准法律与相关文件,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保障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机构的的建设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再加上执行中的不到位,导致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受益缺乏信任感。
(二) 没有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机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把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就知道我国投入的力度是偏小的: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可以说主要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应该说,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职责。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拥有雄厚的财力来安排养老及医疗保险,农民也有较多的机会获得兼业等,因此收入状况比较理想。但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很多地方是吃饭财政,即使是略有余额,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资金时也首选见效快的投资领域,吸引外来资金,而不是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
因此,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少,大多是救济性质,而工伤、生育、养老等意义重大的项目大多尚未全面开展,有的地方即使有所涉及,也存在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近几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趋缓,扣除必要的生产生活开支,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所需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实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因素,而不愿参加保险。从集体投入这部分看。大部分县乡政府均是财政开支,也没有能力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这导致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同时,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比如根据某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民缴费可以自由选择,因为收入水平低,不少人选择最低档次每月2元,这样,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在缴费l0年后农民也只能每月领到不到5元,缴费15年后每月也只能领到l0元。 这样的养老制度安排,对农民的养老问题的解决无法起到多大的作用。
(三)考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由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养老保险)等各管一块,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不少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相互扯皮,挪用、委托不当或基金保值增值混乱的状况。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不规范,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基金的便利挪用基金、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存在。
㈢ 2003~ 2019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 统计数据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和实现全覆盖的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也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党和政府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农政策;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二、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一)2009年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得以启动发展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新农保试点,当年覆盖面要达到10%的县,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据人社部统计数据,2009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而农村中有农民工2647万人参加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得到批准试点的范围可达23%的县.
㈣ 怎么查询自己交的农村养老保险年数,及金额。
建议当事人持身份证到当地社保机构直接查询个人参保缴费信息,也可以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查询。
㈤ 如何查询自己的农村养老保险情况
查询自己的农村养老保险情况的方式是:
一、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者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查询。
二、拨打社保局电话或者社保电话12333进行查询。
三、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新农保经办机构,在服务窗口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查询相关业务。
㈥ 在哪里可以找到本地的农村养老保险的数据
我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9-09-27
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590万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城乡老年居民,都可以领到由财政支付的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这得益于我省今年全面启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人人享有退休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如何参保?养老金待遇如何?能不能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同时参保?就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分析解答。
哪些人能参保?如何参保?
政策规定,凡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参保后养老金待遇如何?
政策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了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外,还包括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收入。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在缴费补贴上,政府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给予适当鼓励;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为了让参保人享受到真正的实惠,我省要求,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对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省里确定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为了体现长缴多得原则,省里制定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政策。缴费年限养老金与参保人缴费年限长短挂钩,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此外,制度实施后,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该负责人举了个例子:在不计利息、且现行基础养老金金额及政府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如参保人今年45岁,年缴费100元,连续缴费15年,到60岁时,每月能领取养老金104元。按浙江省平均预期寿命78岁计算,个人缴费总额为:100×15=1500元;得到养老金总待遇为:104×12×18+1200(丧葬费)=23664元。
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与其他养老保障如何衔接?
政策规定,对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原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因就业关系发生变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双向转换,但不能同时享受。
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领取保障金、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如被征地农民本人有要求,可将其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允许“逆向选择”。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㈦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数据
目前在中国,有一部分“亦工亦农、城乡两栖”的农民工,有调查表明,这部分人大约有1.2—1.5亿之多。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是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他们的特点是:流动性很强,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社会保险如何覆盖农民工以及在城市间流动迁移的流动人口。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农民工的流动与“块块分割”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参保的农民工一旦流动,其本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大头”就会被原参保地截留。具体而言,在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中,有两点规定对流动人口和农民工极为不利:其一,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1]其二,在2001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2]
以上的规定意味着,农民工必须至少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实际上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所以即使被迫参保,他们也选择了参保后又退保,大多数人当年就拿走了他们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而“企业缴费部分”则为当地的城镇职工作贡献了。
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地方上获益最大的广东省为例:1998年,广东省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到600万人;在出台了将农民工“纳入”的政策后,参保人数急剧增加,到2004年增长到将近1600万人,6年中增加了167%,约占当年全国参保人数的十分之一;而与此同时,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却只从143万人增加到220万人,仅占全国参保离退休人员人数的二十分之一。从累计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看,广东省也是全国之最,2004年达597亿元,约占全国累计结余基金总额的五分之一。[3]但是,有研究表明,广东省农民工退保率“长期维持在95%以上”。[4]由此可见,广东省将近600个亿的“累计结余”中,农民工作出了多大“贡献”。
或许有人会提出,即使这样,农民工毕竟也没有吃亏。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联想到珠江三角洲农民工工资的“十二年一贯制”——2006年新华社报道:“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在珠三角地区,12年来平均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佛山不少企业外来工月工资在10年前就达到了600元至1000元,到目前仍然维持在这一水平。”[5]——这难道与社会保险的“企业缴费”没有关系吗?
因此,要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流动人口,就必须使制度本身能够与其“流动”的特点相适应。现在的思路常常停留在提高统筹层次和等待制度统一,但这在中国可能是非常遥远的事情。因此,我们不妨换个思路,看看在没有实行全国统筹的前提下,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从国际经验看:“在欧盟,劳动者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就业,……不论在哪个国家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可以在当地进行权益记录。将来在任何一个国家退休,也都可以通过相关凭证就地享受养老保障。”[6]在欧盟不同的国家之间都可以做到的事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之内就不能做到?
我们是否可以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首先,参保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要局限在一个地方,到退休时可以将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工作的时间累加,如超过15年即承认其资格。其次,参保人在某地工作了一段时间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其准备向其他地方流动时,可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一个结算手续并取得一份证明文件,其社会保险交费记录应该由当地机构妥善保存。其三,劳动者在不同地区工作,就会留下若干份交费记录。等劳动者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在不同的地区按以往的记录和退休当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实际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有一年是一年(甚至可以精确到月),由相关各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向其支付。这样,就可以以“不带走”的思路来解决现下经常讨论的流动时社会保险记录如何“带走”的问题。
当然,这样做看起来会很琐碎。但只须在中央和省一级建立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险金支付的核算中心,为曾经在各省市之间流动的退休人员服务。这样,流动人口就可以在其退休后定居的地方领到其应该领到的所有养老金,然后再由中央的核算中心牵头,实现各省市之间的资金流转。
以上的政策设计可概括为“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全国结算”。现在的电脑资讯如此发达,在技术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再者,布设这样一个全国性的计算机网络,即使将来统筹层次提高,走向全省统筹、全国统筹,都是有需要的。而且,以上方案也可以顺带解决退休后“异地养老”的问题。
有人或许会提出问题:如果农民工退休后的居住地“赖账”怎么办?这个不用担心,因为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各地的社会保险给付仍然会得到中央的财政补贴,这就是中央政府的控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