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现在补交个人养老金是按当年缴费标准补,还是按现在2018年缴费标准补。
如果允许你补缴(还不一定),大多地区是按现行标准。
B. 请问单位补交养老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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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养老保险保险是五险中的一种,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年限为180个月这算为年限大致为15年。养老保险交的年限较多的在领取退休金时则可以多领取费用。养老保险的缴纳是允许间断性缴纳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单独办理养老保险需带上身份证、户口簿。
C. 补交养老保险标准
一、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所需资料
(一)单位或职工书面申请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的函。
(二)填报《养老保险欠费补缴/信息注销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写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根据不同性质提供如下资料:
(1)申领养老金,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须提供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申请出国定居一次性退保的,须提供出国定居的证明材料。
(4)申请在职死亡一次性退保的,须提供死亡的证明材料。
(5)申请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须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材料。
(6)经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须提供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
(7)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的职工,须提供原在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工作的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欠费核销所需资料
(一)单位申请欠费核销的书面报告。
(二)核销欠费的人员名单。
(三)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资料。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三、办理程序
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D. 我的养老保险中断了8年.如果现在补缴是按每年的标准缴.还是现在的标准补缴
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否则,专就不能一次性补属缴;这和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无关。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其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2、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然后享受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E. 我的养老保险个人应该补交多少
社保一共包括5个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5险,如果由公司缴纳的话,其中养老、医疗、失业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照比例缴纳的,生育、工伤则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而如果以个人名义缴纳,则只要缴纳养老和医疗两个部分,但是要注意的是,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则转嫁到了个人头上,也就是你交掉的钱大部分都划到了统筹帐户,只有一小部分(原本个人缴纳的比例部分)是进入了个人帐户。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在务工期间出现了问题,例如生小孩,就没有生育保险可以报销。所以即便用人单位采取把原本缴纳社保的钱贴给劳动者,然后由劳动者个人名义缴纳,这样也是不可以的,但是目前属于劳动者弱势的情况下,由于金融危机工作又难找,所以的确有很多单位采用这样的方式,劳动者为了工作到底同不同意这样的做法就只能自己决定了,提醒一下的就是,如果同意了这样的方式,注意保留务工的证据,如果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至于缴费金额,第一要看缴费的基数,这个一般是根据你前一年度平均工资确定的,现在你是新找到工作,那么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第一个全月工资数额作为缴费基数的。各地都有一个最低缴费基数,这个是根据当地前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的,而不是什么“一般以900元为基础”。还有关于缴费比例,社保当中单单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部分就占了缴费基数的20%以上,楼上竟然有人说“社保占20%”??建议再去仔细看一下政策文件,缴费比例各地略有不同,这个你可以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咨询一下具体的情况。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F. 养老保险补交规定是什么
你的同事说得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8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
你想补回交1988年至1993年的养老保险,答需要具备2个条件:
1.你的所在地社会保障机构允许补交;
2.你是1993年之前参加工作的。
在具备条件1的情况下,如果你是1988年1月1日或者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88年1月1日开始补交;如果你是1988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开始补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参加工作”,是指参加公有制(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单位的工作。
198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用补交),同样是指在公有制单位的工龄。
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
建议你拨打当地社会保障电话“12333”咨询可否补交?如果允许,就要及时办理。
G. 补交之前养老金按什么标准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专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属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 ×缴费比例。
H. 单位补交养老保险标准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养老保险保险是五险中的一种,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年限为180个月这算为年限大致为15年。养老保险交的年限较多的在领取退休金时则可以多领取费用。养老保险的缴纳是允许间断性缴纳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单独办理养老保险需带上身份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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