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养老保险国家又出台什么新政策了吗具体一点!!
新华社14日受权播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新办12月15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会上表示,中国将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刘永富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中国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他说,这一制度的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
他表示,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
同时,这一制度的统筹层次也比较低,中国多数地区还没实行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中国的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
刘永富在会上表示,随着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的重大变化,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这就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
“对此,统一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对他们的参保缴费政策以及待遇计发办法予以统一,才能使他们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得以落实。”刘永富说。
刘永富表示,目前中国不够合理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应当改变,将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逐步过渡”的方式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刘永富说,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基础养老金都按照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次是不符合退休人员实际情况。目前中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为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
他说,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养老金中的基础部分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能够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考虑了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相关报道: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已考虑到缴费困难人员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不会动用全国社保基金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退休者待遇不会降低
刘永富在会上透露,将再选择几个地区进行扩大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另据人民日报报道指,养老保险新政策一个重大的变化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目标是实现基金的部分积累。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养老保险没有历史积累,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确保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了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致使个人账户形成空账。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稳健运行,也难以保证老龄化高峰到来时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此,必须未雨绸缪,从现在开始就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部归个人所有并且可以继承,具有与统筹基金不同的私有属性。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全根据个人缴费多少来确定。这意味着,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长、多缴费——个人缴费基数大,将来退休后就能多得养老金。
『贰』 高中政治,(1)就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生活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2)分析说明全国人大
(1)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率较低,保障水平比较低。2.基本养老保险存在巨大的隐性债务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3.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保险发展缓慢。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效率较低。 解决的建议: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2.提供税收激励措施。3.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制。4.加强相关各方协作。
(2)我国已经提前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如何让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快乐,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子女的责任。歌曲《常回家看看》之所以久唱不衰,是因为这是家庭团聚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幸福的标准和定义之一。现代生活,由于年轻人生活工作压力大,朝九晚五,加上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口的流动,很多的青年人都离开家乡在异地谋发展,于是有些人一年到头也难回家看看,更有甚者,是一些儿女亲情意识淡漠,常常一去不回头,往往使得“常回家看看”成为老人的奢侈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于传统孝道文化的弘扬和传承,青年人必须懂得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的道理,尊老养老,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必须做到这一点才有做人的资格;另一反面也体现了国家对于老年人的关爱,老人用一生的经历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他们的晚年理应得到子女的照料。
『叁』 如何确保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据报道,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强调,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开展基金的投资运营,使基金保值增值,并且启动了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做强做大全国社保战略储备资金,各级财政也加大了对社会保险的投入。未来将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2016年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支出占同期财政支出的5.72%,比上一年增加了1.38个百分点。
值得一提的是,房连泉表示,前段时间(相关部门)讨论过,财政对社会保险支出的规模、比例等不会变化太大,要视财政增长情况来定。发达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支出比例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占比达到20%多,有些国家也不高。这跟该国社会保险有哪些项目,以及社会福利水平等相关,不能统一口径比较,也不能简单和发达国家比,要视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而定。
『肆』 完善养老保险体系有哪些重大的措施
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为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事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增加参保人数,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
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进一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全社会的老年人提供稳定、安乐的老年生活保障。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率,增加征缴力度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设置很不合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部分企业为了减轻财务负担,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养老保险的缴纳。这就给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带来了混乱,既不利于员工的养老保险,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给国家的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设置合理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让企业能够主动承担员工的养老保险义务;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需要增加对养老保险的征缴力度,改善对养老保险的管理,保证所有的企业都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定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三)推行弹性退休,发挥老年人的作用
老年人是社会的一笔巨大的财富,而我国刚性的退休制度却让老年人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沉重的负担。部分学者和研究人员呼吁在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老年人延长工作期限。这一方面可以发挥老年人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特长,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收入来源,减轻社会的养老保险的负担,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延缓我国未富先老局面。
『伍』 什么是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其中重要的一环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目前个人账户空账年增1000亿元
从1997年起,中国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原则是:社会统筹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职工个人未来养老。
但实际上,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过去没有资金积累,现有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必须动用现在正在工作的职工所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到今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73亿人,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4350万人,抚养比例为4∶1。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透露,社保个人账户的空账2004年达到7400亿元人民币,并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扩大。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近5年来,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金额达2093亿元。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预计到2020年,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者将超过1亿人,届时抚养比例将达到2.5∶1,如果仅靠当期征缴的养老保险金和财政补助将难以为继。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人心的安定,已成为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
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从2001年起,国务院开始在辽宁省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此后在吉林、黑龙江两省试点。国务院在《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中要求,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明年起个人账户规模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决定》规定,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不同时间参保的职工,有不同的规定,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是指本次《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新人”是指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中人”是指1997年国务院上述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次《决定》实施后退休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次《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表示,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为了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计发办法改革后,参保人员工作时每多缴1年的养老保险金,退休后就能多得1%的养老金,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这对于做实个人账户有重要意义。
多项措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国务院《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
《决定》还要求,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陆』 如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
统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为此,要协调推进相关改革措施: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同步改革;二是广泛建立职业年金;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并同步实施;四是对计发办法与调整机制进行改革;五是这项改革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行,必须妥善处理改革之后各类人员养老保障权益问题。从实质上来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就是如何实现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衔接,确保改革之后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受到显著影响。其中,对于改革后的原有在职人员(即“中人”),在参保缴费之后,可考虑采取必要的过渡办法,维护这类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权益,以实现改革之后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
(二)
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
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面,应当加快推进其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这将有利于在全国各地区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本统一,并根本解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其权益保障问题,提高基金承受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
实行核心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对基本养老金的筹资和支付责任,明确事权与财权相对应,共同支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基金的平稳运行。
(三)
积极推动城乡医保制度与管理的整合
为解决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设、管理分割的问题,国务院已明确要求整合城乡医保,实行统一的制度与管理。在我国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与统一,也符合国际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的主流趋势。因此,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发〔2013〕22号)的精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统一,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四)
适时适度降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率
应当首先考虑在适当时机适度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减轻企业的人工成本负担,这样将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在“十二五”期末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可以适当降低单位养老保险费率。
此外,针对多年来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过多的问题,除通过修订《失业保险条例》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范围之外,还应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五)
渐进式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所谓渐进式延迟退休,是指制定有关延迟退休的政策主要采取小步慢走的方式,逐步缓慢地延长退休年龄。同时,将设立缓冲期或准备期,在将来有关延迟退休的政策制定并公布之后,还将经过几年的准备才会正式实施,尽量减小退休政策调整对社会和有关人员所带来的影响。这也是许多国家在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法。
在调整退休年龄政策方面,应当把握以下几项原则: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不同需求和切身利益;二是要统筹兼顾,在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力供需、教育水平、预期寿命、基金收支等多种因素,统筹协调处理各种关系;三是要有适当的弹性,不宜搞“一刀切”,需要研究采取比较妥善的处理办法。
(六)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方面,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适当考虑相关因素,即要使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和逐步提高,能够适当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又要将待遇调整控制在基金和财政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为此,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与在岗工资增长挂钩的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统一的调整办法。二是调整水平要与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机制。三是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四是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统筹各类人群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七)
大力加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重点应当加紧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其中迫切需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和扶持更多的企业广泛建立企业年金。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实现全国统筹、适时适度降低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率,将给企业年金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并迅速发展壮大之后,将对企业年金形成倒逼态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带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为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八)
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
针对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贬值的问题,应尽早出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资运营机制,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很不成熟、投资风险很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出台一些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殊政策,包括发行利息较高的特种国债。在目前购买国债渠道狭窄的情况下,建议允许购买政策性银行债,使基金投资获得稳健可靠的收益率。同时,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方面,要坚持安全第一,严格监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模式选择应当遵循社会保障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与所处的经济与社会环境相适应。社会保障注重社会公平,追求的不是保障水平均等,而是制度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社会保障注重长远的制度安排,追求可持续发展,应正确处理解决当前突出矛盾与建设长效机制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由政府主导,但并非由政府包办,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作用。要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待遇刚性增长与保障水平适度之间的关系,坚持“保基本”,不宜随意提高保障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与其他相关制度改革或政策调整相协调。要倡导积极的社会保障理念,制定和实施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不能片面追求外延式扩张,要更加注重内涵式提升制度运行质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让全体国民都能够依法公平享有社会保障。
『柒』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其他略…………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捌』 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议
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为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事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加参保人数,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
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进一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全社会的老年人提供稳定、安乐的老年生活保障。 老年人是社会的一笔巨大的财富,而我国刚性的退休制度却让老年人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沉重的负担。部分学者和研究人员呼吁在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老年人延长工作期限。这一方面可以发挥老年人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特长,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收入来源,减轻社会的养老保险的负担,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延缓我国未富先老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