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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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沈社发[2003]5号)、《关于推进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工作的实施办法》(沈社办发[2004]8号)和《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社办发[2005]5号)精神及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区县(市)政府授权的,承担个体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业务的工作机构,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分中心按其驻地行政区划分工作范围,按个体参保人员户口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参保准入条件,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经办。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我市农业户口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城镇户口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在企、事业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我市农村户口在企业从业期间缴费累计满五年,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其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按个体政策参保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我市企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省直企业、国家行业部门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事业单位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军队和武警转业、复员退伍官兵,在部队的服役年限,经劳动部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从业人员,持工商银行结算帐户、户口本、一寸照片(失业、并轨人员持接续通知单、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征缴机构填写“个体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提供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银行结算帐号不能空号、人为编号,不能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存折帐户。
第七条 各分中心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签订的“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核实后,依据身份证号码或职工编号,通过查询业务系统确认后,为其办理新参保或转入手续,登记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费信息。
第八条 个体缴费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分中心财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缴费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按个体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我市上年(指上一社保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允许预缴、趸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部分,按日加收利息和2‰滞纳金。
第十条 银行代扣缴费是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方式。个体从业人员缴纳2001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均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员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个人代扣缴费帐户首次预留资金不得低于三个月应缴费额,此后每月的预留资金应大于一个月应缴费额。
第十一条 外埠驻沈非法人分支机构,雇佣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从业人员和临时用工,银行代扣缴费需要报销凭证的,各分中心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和工商银行打印的代扣缴费凭证,与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核对,为其开具收据,经办人签字后,由参保人到财务部门加盖财务印章。
第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体从业人员补缴2001年6月底以前欠费,由分中心进行核定、征收;补缴间断期的欠费、距退休年龄不足三个月及其他应急情况的可进行现金收缴。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工商注册所在地对应的分中心实行属地征收。
第四章 个体参保人员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统筹范围内转移,持企、事业单位用工或户口迁移证明,到缴费所在区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持相关证明到转入所在区分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 个体参保人员因工作调转到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持转入单位的用工或户口证明,到参保分中心申请转移,分中心按规定时限报送市中心个体处,由个体处将转移手续移交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第十六条 个体参保人员转移到省外城市(包括省属事业单位)时,持用工或户口证明,到分中心办理转移业务。由转移人持转移手续到市中心办理基金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从统筹范围外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参保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据的《转移单》,到市中心财务处查询,确认资金到帐户后,将《转移单》交市中心个体处,转移人员持个体处出据的转移手续到分中心个体科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外省转入我市参保人员,在原籍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97年底前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个体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区分中心申请办理退休,分中心为其打印“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帐户确认表”,其退休(职)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认定时间为准。
第五章 一次性支付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个体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出国定居时,提供死亡证明或出国定居及户口注销证明,其继承额或返还额为在企业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按个体缴费政策缴费期间的个人帐户本息及个人帐户外个人缴费本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二条 个体从业人员重复缴费(即按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同时又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银行代扣缴费除外),依据原始缴费收据和重复缴费证明,退付按个体政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各分中心根据退付工作量,合理安排退付时间,保证退付人员及时足额领取退付款。特殊情况,与当地财政沟通,增加退付批次,缩短退付时间。
第六章 实务手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重复缴费退付、统筹范围外转入、一次性支付手续、错误信息更改等实务列入档案管理,中长期保存;新参保的养老保险登记信息采集表、统筹范围内转移手续、统筹范围外转出、其他随机性文书实务列为资料管理,保存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名章,是经办业务的有效证据,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等公章由专人使用保管;经办人名章统一式样,专人专用,离职收回。变更印鉴时,以旧换新。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的文件,记录反映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和时效性,是养老保险经办活动的准则和工具。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是解决专门问题处理个案的依据,各级经办部门要按发文时间编制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分中心使用的《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等财务票据,接受财务部门管理,履行请领、使用、核对、回收手续。
第七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权限实名制,经办人业务操作必需使用本人姓名;一般权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中心个体处申请使用;专项权限个体处征得分中心同意直接授予使用人,以责任书形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一般权限使用人调离岗位或业务工作内容变动时,市中心个体处进行登记及时授予或收回操作权限。
第三十条 专项权限只限被授权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规定引发的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科长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项权限使用人短期离岗时,分中心要及时上报市中心个体处,更改密码后,由科长临时使用;分中心更换使用人应提前一周向个体处报告,个体处对接替人员考察后,另行授权。
第三十二条 权限使用人应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经常调换操作密码,防止被他人盗用,当发生口令遗失时,立即向权限管理人报告,及时进行更改。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分中心对其经办行为负责,接受市中心对违规操作的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分中心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中心裁决,分中心按裁决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分中心建立保户投诉接待制度,认真调查化解矛盾,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般问题谁经办谁负责,不得推诿、扯皮、越级上访。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单方面出具相关间接材料要求修改个人帐户数据时,分中心应查对业务档案或记帐凭证,确认后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个体从业人员在企业投保期间个人帐户信息错误,由企业处(科)负责修改;在个体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信息错误,由个体科负责修改。
第九章 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中心采取网上监控、投诉管理、现场督查、纠正偏差,下达整改指令,发布情况通报等方法对分中心业务运行情况实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市中心以处室工作人员和分中心科长为重点对象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分中心对经办人员进行应用操作培训,做到科员岗位型专业化,科长技能型专长化,机关综合型专家化。
第四十条 对业务科考核采取日常记录与定时验收相结合,中心针对各时期重点工作确定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按月发布综合评价指数。
第四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分实际操作和政策应用,通过考核认定从业资格、经办能力和工作绩效。
第四十二条 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前期没有发现、当期暴露的问题,业务机关认为属严重违规或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扣减当期考核成绩。
第十章 市中心个体处
第四十三条 个体处是养老保险中心个体工作的业务部门,是分中心个体业务指导机关,负责个体养老保险经办的日常工作,其职能是调研、谋划、服务、监管。
第四十四条 根据政府有关个体养老保险方针政策,制定业务工作计划、运行规则、实务手续和作业标准。
第四十五条 对各分中心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协助处理疑难问题、调节业务纠纷,维护业务秩序。
第四十六条 承办省直、国家行业部门驻沈企业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受理统筹范围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七条 承接修改各分中心上传的各种不准确的信息、办理一次性退付业务。
第四十八条 协调工商银行完善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银行代扣缴费工作、即时做实个人帐户。
第十一章 违规惩罚
第四十九条 违规责任分为三级。一级为轻度违规;二级为中度违规;三级为重度违规。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实行过错责任赔偿。
第五十条 一级违规差错金额在千元下下或违规范操作在3条以下的(不含银行代扣缴费),分中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制定整改措施,适度扣发奖金。
第五十一条 二级违规(一级违规累计二次)差错金额在千元以上,参保人员到市中心投诉,调离岗位,系统内通报批评,扣发半年奖金。
第五十二条 三级违规(一级违规三次、二级违规二次)差错万元以上、违反专项权限管理规定,因服务态度和业务质量问题,参保人到市级以上部门投诉,或事件被媒体播发。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待岗反省扣发年度奖金,取消科室年终评比资格。
第五十三条 银行代扣操作失误,影响中心向工商银行传递数据盘,造成迟滞扣缴或每月错误数据在2条以上、全年错误数据在5条以上的,按三级违规责任处理;低于上述条件的按一级违规处理;累计两次一级违规的,按二级违规定处理。分中心每月错误数据在5条以上,全年错误数据在12条以上,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涉及保险政策和经办原则问题不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做主张,因违规操作酿成群体上访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分中心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取消分中心年终评比资格。
第五十五条 责任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在责任发生或发现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经办部门应加强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建设,为投保人提供方便高效服务。
第五十七条 各分中心要在办事大厅建立巡视制度,在投保高峰期建立应急方案,增开经办窗口,分散工作风险,保证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各分中心在个体业务经办过程中,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沈社发[2002]30号文件同时废止
2. 沈北新区养老保险
如果公司已正常为员工参保的话,你需要做的主要是每个月报增减员版表\基数表,核对缴费清单权,办理电汇或支票缴费.然后可能出现的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的申报报销.
其实你首先需要认识一下和你单位对口业务的保险处的申报\缴费分管人员,去和他们交流一下,并不复杂.不要想像得有多么难办,只是开始做时有点紧张和陌生而已.
需要的表格和软件,如何使用都是有介绍的,增加表减少表基数申报表等找个旧的对照一下就清楚了,第一个月报材料时提前去,不行就再改嘛.
麻烦的可能是因为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造成的待遇申报手续,医疗现在应该都是联网操作了,登录下当地劳动局网站看看材料,工伤一般需要24小内向保险处报案材料.
祝顺利.
3. 沈北新区养老保险电话号多少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沈北新区分中心
沈阳市沈北新区南极街13号
办公时间:上午8点至11点30分 下午1点至4点30分
联系电话:89862293
这是07年得信息,不知道对你有没有用。
4. 沈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苏家屯中心的电话是多少
沈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苏家屯分中心
电话:89820230
负责经办本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业务。
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基金财务科、养老保险科、事业养老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科、养老金拨付退管科。
沈阳市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居民户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在企、事业单位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职工所在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因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职工长期下岗,企业未能及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后,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补缴的人员;
(6)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从业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缴费的人员;
(7)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个体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1日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未满16周岁的,从16周岁时补缴[市政办160号])。
5. 沈北新区养老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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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是咨询村委会回
社保缴费比例可以参答考一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2-2%,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6-1%,个人不缴纳。
6. 请问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交纳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1.市级统筹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2.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非本市城镇户籍、已参加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3.农业(外地)户口已随原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失业后继续在我市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4.外埠在沈购房的房主及其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6.具有我市居民户籍以个体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农业户口居民。 二、经办流程及相关材料(一)经办流程1.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盛京银行开办医疗保险缴费卡; 2.开卡两日后,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打印缴费通知单;3.当月20日前持医疗保险缴费卡到盛京银行足额缴纳缴费通知单所通知的缴费金额;4.首次参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所属医保局领取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二)需提供的材料1.盛京银行医保缴费卡;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仅限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农业户口人员、外市来沈购房人员、外地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4.2004年1月1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携带《失业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参军(《复员证》)/在外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或省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市级统筹范围内须提供相关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已退休人员还须提供退休审批表原件、养老保险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6.外埠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应先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然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契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医保缴费卡办理医疗保险。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灵活就业等人员可选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或6.8%比例缴费,缴费比例选择后不允许再变更。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选择按6.8%比例缴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注: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份公布,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公布的缴费基数缴费。四、缴费时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须在每月20日前将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卡内,否则视为中断缴费。五、大额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等人员(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目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在首次参保月和每年1月20日前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从2011年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1月份个人账户进账金额不足,次月补扣差额部分。在此期间,退休人员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年累计由统筹基金支出的医疗费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时,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方可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六、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应参保之日起至退休前应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七、待遇起止时间首次参保或续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等人员,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故中断缴费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欠费后,从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八、个人账户划账比例在职人员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划账比例为2.8%,45周岁以上为3.5%。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为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九、关于补缴1.补缴时间首次参加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等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等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等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口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2.补缴基数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31日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以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462元/月)为基数;补缴2010年9月1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的,以应参保缴费当期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费用。十、关于缓缴首次参保人员,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如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分期补缴(仅限于本人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期补缴期限为两年,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自2010年11月25日起,停止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业务,此前已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欠费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在2010年12月31日前,补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退休时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十一、办理短信提醒业务的方式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短信提醒业务,需要进行手机号码与个人医保卡号绑定工作,办理方式如下:1、手机短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编写身份证号码发送短信至10627020(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均可)进行手机号码绑定,办理短信提醒服务。2、自动语音电话62167890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拨打电话62167890,按7号键进行手机号码绑定,办理缴费短信提醒服务。3、登录医保网站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 http://www.syyb.gov.cn),进入“个人用户”版块“个人医保信息查询”界面,进行手机号码的绑定,办理缴费短信提醒服务。注意事项:1、一个医保编号只可以绑定一个手机号,一个手机号允许绑定多个医保编号。2、目前,每月发送缴费提醒短信的对象是参与短信提醒服务绑定成功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时间为每月1-15日,在当月15日前办理成功的从当月起享受缴费短信提醒服务,15日后办理成功的从次月起享受缴费短信提醒服务。4、沈阳市医保局每月20日前将对已进行手机绑定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免费发送应缴费用的提醒短信。十二、经办时间从201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窗口经办时间调整为:每月1—15日办理当月参保、在职转退休、停保、退保等业务。节假日顺延并与企、事业单位申报日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