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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名义账户

发布时间:2021-01-30 02:18:22

『壹』 中石油员工自己缴纳的养老金比例是多少,单位替我们缴纳的又占多少呢

中石油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缴纳21%和8%

『贰』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影响养老金发放吗

专家回应:空账不是养老金亏空,不影响养老金发放;只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中国能养活自己的老年人 有关养老金亏空的另一说法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达2.2万亿元。空账等于养老金亏空吗? 对此,郑秉文说,“个人账户空账与养老金亏空不是一回事。空账并不影响当前养老金的发放,它潜在影响的是未来,即未来老龄化带来的制度支付能力和下一代人的缴费压力。” 唐钧说,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制度,因为历史原因,多数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但是等到人们退休时,政府都要按照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计算公式来发放退休金。因为我们建立的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 那么,随着老龄化的到来,政府的养老保险支付能力会不会降低?唐钧认为,“现在总是讲几个人养几个人,这其实是局限在‘保险’的框框中算计收多少钱、发多少钱。如果从社会分配的高度去看社会养老保险,除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还有很多筹资手段,如财政补贴、国有资产补充等。” 胡晓义也表示,面对人口老龄化,一是不怕,坚信只要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中国任何时候都能养活自己的老年人,而且会让他们生活得越来越好;二是认真对待,必须立足于国情不断探索,抓紧进行制度、政策、资金安排的准备。 虽然空账问题不必担心,但专家们同时也指出制度存在的问题。郑功成强调,“目前有一个大家忽视的问题是,本来应当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在一些地区出现大量结余,这是制度结构的异化,它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权益公平、费率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有社保方面的疑问,请咨询

『叁』 如何理解:养老金改革趋明朗:8%的个人缴费只记账不做实

作者:知乎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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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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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好问题,先说结论。自1995 年 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我国希望构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制度。但很遗憾到现在全国统一的统筹说了十多年依旧没有实现;而个人账户则随着名义账户的出台名存实亡。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这很难说是一个好消息。名义帐户的使用意味着个人缴费只用于记账(计算你缴了多少钱)而没有实际资金累计。本质还是现收现付的体制,只不过加了一个个人缴费的记录可以用来计算你未来的社保待遇。但是你未来养老金的钱还是由下几代人的缴费来出的。这好比你去银行存款,每月存1000块,银行记下了你存的钱数,然后把钱发给了现在退休的人去花。你家邻居老王也去银行存款,每月存500块,银行记下了他存的钱数,然后把钱也发给了现在退休的人去花。等你和老王退休了,理论上根据你以往存的钱数你应该比老王退休金拿的多。但是到底能拿多少并不完全取决于你存了多少,因为在名义账户制度下,你存的钱根本没有存下,根本没有存下,根本没有存下。已经在过去被上一代人每年花掉了。而你和老王退休后能拿多则取决于到时候有多少年轻人来存钱。但是按照现在的趋势,生育率越来越低,寿命越来越长,下面几代越来越少的年轻人需要为越来越多且越活越久的你和老王存多少钱才能继续维持这一体系呢?可见名义账户无法解决最根本的老龄化大潮下现收现付的养老金体系所带来的代际不平等的问题。而现在和未来的年轻人将会为此背负极大的负担。完整答案见:如何看待养老金 8% 的个人缴费只记账不坐实?

『肆』 养老保险编号是什么啊

养老保险编号是你个人的身份证号码。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

2.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4)养老金名义账户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主要问题

个人账户“空帐”运转是当今急待解决的问题。

1.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现收现付模式运行,在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

2.由于“中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老人”并没有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政府也没有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大量动用中人和新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当期养老费用。

3.承担过去几十年离退休职工的养老负担,使得本应为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变成了只具有记账功能的“名义账户”、“实账”变成了“空账”,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转。

4.严重影响到广大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特别是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会造成严重的财务不可持续,从而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及其可持续发展。

『伍』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是什么意思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指的是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是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版人权账户累计计算本金和利息。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应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分别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四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5)养老金名义账户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陆』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其他略…………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柒』 养老金个人账户两难,是"以富济贫",还是鼓励多缴多得

社保不是慈善机构,没有扶贫责任,更不会去扶贫。社保的原则: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不知你何用意,该问题你提问三次了,并且也都回答你了,你也都采纳了。

『捌』 2001社会养老保险支出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你问的问题太宽泛了,不过不管任何国家任何地区,制度不会那么完善,从我国来讲,我们是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来完善我们自己的制度体系,相信我们的制度会越来越好。
以下是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缺陷的一些理论,仅供参考:
在我国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中,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养老保险体系保障了退休人群的生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成本高,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公共财政的一大负担。在我国,光凭征缴养老保险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养老保险支出,财政每年都必须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补贴,并且这种补贴还在逐年增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得不面对这一世界性难题。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之后,以企业为主的养老金制度完成了向社会化的转变,初步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缴费结合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国的养老金制度表面上采取了混合养老金制度的形式,但是由于历史积累的巨大养老金隐形债务,迫使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形成了大量的名义账户,实质上没有按照混合制度的养老金制度运作。这种以名义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为标志的养老金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
目前中国养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养老金制度再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缺失
再分配功能是养老金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我国养老金制度虽然实际上是一个现收现付制度,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再分配功能。
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由于把精力集中于经济发展,过分强调效率,忽视了社会公平,走上了一条强化效率弱化公平的道路。中国经过了改革开放后,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中国的基尼系数1991年为0.282,到2000年已达0.458,增长幅度较大,目前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1。中国养老金制度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相反存在逆向补偿的倾向。
就城镇居民来讲,根据国家统计局1995年对2.5万户居民的调查,富裕户得到的养老金待遇与贫困户的相差4.2倍,加上医疗保险和住房等方面的补贴,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经过二次再分配,我国居民收入的差距是加大了而不是缩小了。这说明包括养老金制度在内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原则和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再分配功能没有得到正确的体现。
养老金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缺失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从公平角度看,过大的贫富差距、未来老年生活的不安全感和一部分人当前生活的陷入困境,部分地伤害了社会公平感和改革所依赖的社会共识基础。从效率角度看,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对于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对将来老年生活的不安全感,已对居民消费起到抑制作用,于是消费者花钱更少而存钱更多。这些造成了中国国内需求不足和经济增长更多的依赖对外出口,强化了中国经济的脆弱性。一旦中国的对外出口面临波动,将会导致国内市场供应的增加和商品价格的下降。届时很多养老负担较重的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就会恶化,反过来又使国有企业改革更加紧迫。国有企业改革带来更多的工人下岗和消费信心的进一步削弱,从而更加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发展。
养老金收支赤字问题
中国的养老金基金正面临出现赤字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特殊的人口问题。从2001年开始,中国老龄化人口的增长持续加大。据测算,2001年中国年龄在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而40年后这一比率可能会达到20%。这一特征导致养老金的支出不断加大。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由于中国政府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人口生育率从本世纪六十年代的5%降低到八十年代的2.5%,目前大约2%。根据测算,今后25年的生育率基本保持不变。由于现收现付制度本身的代际再分配特征是从工作的一代向上一代再分配养老金。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工作一代的人口减少,而退休一代人口正在增加。工作一代人已经不能为退休一代人提供足够的养老金,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
造成养老金收支赤字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偏低,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就严重制约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的发挥。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各地区社会统筹养老金结余与赤字并存,财政补贴负担沉重。据统计,2000年中央财政用于基本养老赤字的补贴已达300亿元。这种补贴还会造成新的不平衡:支付标准高、赤字大的地区,往往可以从中央政府获得较多的补贴;而支付标准低、赤字小的地区,则从中央政府获得补贴却较少。
养老金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和储蓄功能混同
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了“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了养老金制度的个人账户的储蓄功能。
养老金制度实行部分积累,实现再分配和储蓄功能的具体操作方式是:为每个职工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实行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企业的缴费一部分归为社会统筹,另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但是由于在养老金制度改革过程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已经退休和临近退休的老年职工的养老金安排,他们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没有养老金缴费积累,所以他们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就不得不依靠当前基本养老金制度中的缴费进行支付,这样就会破坏了现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储蓄和积累。这种分配和储蓄功能的混同,同时又降低个人和企业对于缴费的激励,造成了大量的养老金缴费的逃避。
缴费率偏高直接影响居民的现期消费
目前世界各国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一般为10%,国际警戒线为20%。按国务院1997年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我国企业总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职工自己向个人账户缴费的比例从4%起步,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企业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的比例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相应下降,即由最初的7%下降到最终的3%。企业和个人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之和应达到11%。在实际中,由于企业参保率不高和转制成本没有落实等原因,按现行标准执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不能满足其支出的需要。许多地区不得不提高参保企业的缴费率,致使国有企业的缴费率居高不下。
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高于国际警戒线三个百分点。30个省、市、区中,平均缴费率在20%以上的有24个,超过25%的有5个省市。缴费率偏高必然导致职工收入增长速度放慢,从而会直接影响居民的现期消费。1994年我国全部职工工资增长速度曾高达35.4%,1995年和1996年分别为12.7%和12.1%,但1997年以后,我国职工工资增长速度急剧下降为3.6%,1998年进一步下降为0.2%。
相关改革思路
当前实施的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可以说是一种难以令各个阶层、各个方面满意的模式: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财政成本;企业的税费负担太大,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入;退休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职职工也需要承担很沉重的社会保障成本。因此,这一制度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重新规划和设计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我们不能忽略现实国情和曾经的经验教训。因此,改革应把握以下的原则: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改革不是对现行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其基础之上所实施的制度修正,现行制度向未来制度的这种平滑过渡,有助于保证现行制度对受保人所作的先期承诺以及其中重要的制度参数在未来制度中得以连续。第二,鉴于我国国情,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会是多层次或者多支柱的体制,新的制度应该在包括一个强制性的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结构外,还应将自主部分设计得更有弹性,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乃至不同阶层的特殊需要。第三,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要同时包含再分配、储蓄和保险的功能。未来的保险制度将包括多层次或者多支柱的制度结构,而各个不同的制度结构可能只是负责其中的一项功能。这种通过功能分解以安排养老保险制度结构的做法正在成为国际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趋向。
构建养老保险的三根支柱
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包括三个层次或三根支柱,它们分别是:
第一层次――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养老保险计划。该计划是一个规定受益额但工资替代率较低的现收现付计划,建议采用工薪税融资并由财政部管理。由于公共养老保险计划是纯粹的政府行为,因此其管理费用要来源于财政预算。
第二层次――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基金部分独立出来,使其成为由政府监管、强制性的、规定缴费额的养老保险计划,我们称之为缴费性养老保险计划。缴费性养老保险计划的治理结构是多个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会,可以考虑将现在省一级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内的投资营运机构改造成为由政府监管的养老保险基金会。
第三层次――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投保,以及企业开办的职业年金计划。由于这一层次计划属于微观主体的自愿行为,故称其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以上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可以达到将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养老保险制度之中的目的。
扩大养老社会保险覆盖面
在现阶段,非正式就业者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体系接轨存在一定困难。鉴于目前实际状况,决定了我们扩大养老社会保险必然要经历多元化制度安排的漫长过渡。出于中国国情的需要来探讨新的思路,笔者认为,以下步骤不失为可行方案。
1.分层保障。分层保障是将各类国有部门的职工进行分层,按照他们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例如,当前对于农民工来说,最迫切的是尽快确立工伤保险制度。而那些长期在城市国有部门工作的人员,工龄长且工作稳定,对于这层人员,养老社会保险的实行则是完全必要也是完全可行的。
2.分类保障。对非正式部门职工群体实施养老保险,要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制定不同的保险方案。例如,凭借自己的技术和资金进行个体经营,政府应给予享受相当于本市居民、较为正规的社会保障待遇。对于经常处于流动状态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管理难度最大,对其就要实行更为灵活的方案。
3.分地区保障。根据劳动经济理论的原则,劳动力流动的主要诱因是资源和收入的差异。例如,大量的农民工主要是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及省市,这就为我们分地区逐步实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创造了条件,可先在这些地区开始对农民工试行社会保障。
4.灵活机动的社会保险政策。对非正式部门职工一定要实施灵活的养老社会保险政策并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性,②缴费形式多样性,③允许暂停并补缴保险费等等。
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再分配功能
社会保障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追求的是公平或至少是某种程度的公平,是政府干预市场分配结果的一个手段。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或活动都是围绕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和服务或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这一目标展开的。那么,政府究竟应该如何正确发挥其再分配的功能呢?
首先,应正确处理再分配功能与储蓄的作用,通过个人储蓄功能的加强减轻政府在再分配上的负担。
其次,应坚持适度再分配的理念和政策,使保障水平同经济水平相适应。
第三,要发挥政府在财政政策方面的再分配功能,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力度。
最后,确立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法律监控作用。
推进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1.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需要明确的几点原则
首先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位。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最优机制,而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则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因此,社会保障的性质应是满足人权发展的需要。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维护人的尊严,按照以人为本的保障原则,根据人的各种动态、生存状况设计相关的保障政策、保障标准及保障体制,使社会保障贯穿劳动者的一生。这应该是我们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否则,我们的政策目标就会不协调。
其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应充分考虑经济和人口条件在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变化。同时,还要在有关技术方面加强其科学性。
2.在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过程中政府应关注的两个问题
(1)向财政的部分统一转化。虽然国务院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要求省级统筹,但现在大多数赤字的弥补仍旧依靠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对地方赤字的负责将会统一不同区域的缴费率,使账户能积累起来。但它面对着两个重要的政治经济障碍:第一,中央必须拥有必要的财富,它不可避免地要将收入从高增长地区转移到低增长地区,而利益受损者会有抵制行为;第二,养老保险的管理仍旧是地方的责任,尽管财政上越来越统一。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养老保险的管理虽仍在地方,但中央政府应逐渐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2)提高统筹层次。统筹层次过低己成为目前社会保障体制健康发展、体现全体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公平公正原则的桎梏,统筹层次难以提高根源于财政分灶和社保分割的管理体制。在目前全国统筹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尝试把社会统筹分为国家级统筹和地方(省)级统筹两部分,即实行分级统筹的体制。
3.一元化目标,多元化过渡――目标与现实的矛盾
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无疑是实现公正的收入再分配的最优模式,但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又造成了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特殊问题。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把社会各层、各类劳动者全部纳入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是不现实的,因为无论从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还是目前的制度安排都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因此,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只能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长期发展目标。目前较为实际又可行的办法就是,根据各阶层劳动者的需求与目前的条件,按照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

『玖』 事业单位交养老金个人缴的和单位缴的都计入个人账户吗

务院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养保险办作该办重要配套项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办》(简称办)昨式台牵涉3700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员补充养办意味着我养并轨向前推进步 单位缴工资总额8%缴4%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今缴纳与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保险同步力资源社保障部社保障研究所所金维刚介绍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养保险制度改革决定》明确提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基础应其工作员建立职业金 职业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补充养保险金维刚说办明确职业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工作员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金费用比例本单位工资总额8%缴费比例本缴费工资4%由单位代扣 保证特定期(CPI超高)职业金收益能面临通胀带缩水情况办提根据经济社发展状况家适调整单位职业金缴费比例 我关缴费基数少家某部委公务员王钦任职科3月收入5400元左右其工资1900元左右其都津补贴要按照1900元工资缴费亏说 社部负责告诉记者于公务员参公员缴费基数基本工资、家统津补贴已经规范津补贴;于事业单位员缴费基数基本工资、家统津补贴及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暂纳入缴费基数位负责说 职业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 职业金钱哪办规定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部由财政支根据单位提供信息采取记账式每按照家统公布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员退休前本职业金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于非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由形职业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公务员供款渠道财政所要建立职业金制度财政唯供款渠道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金库社部副部胡晓义说 造新公平问题实质于何引导企业金更快发展使更企业职工能够基本养保险保障且补充养保险补充保障利于整社公平胡晓义说 职业金能跨单位跨区转移 办规定变工作单位职业金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升、参军、失业期间或新业单位没实行职业金或企业金制度其职业金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解决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升迁、调职业金接续问题 办规定领取职业金几种情况其工作员退休选择两种式按月领取职业金待遇:种性用于购买商业养保险产品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另种选择按照本退休应计发月数计发职业金月待遇标准发完止 外参保(境))定居其职业金账户资金根据本要求性支付给本;工作员职期间死亡其职业金账户余额继承 举例 名月薪6000元基层公务员例其每月参加职业金缴费数6000×4%=240元;单位虽工资总额8%缴交具体实际名基层公务员缴交6000×8%=480元职业金 再名60岁退休公务员其应计发月份数139月其职业金滚存总额30万其按月领 取300000/139 =2158.27元除退休金外该参保职业金收入再增加2000元每月连领139月 焦点 记账利率底挂钩 办规定职业金基金采用账户式管理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信息采取记账式每按照家统公布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员退休前本职业金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职业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说缴费部全部进入看见摸着账户 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包括700万公务员群体所政府机关其工作员职业金单位缴费8%采用记账办计入职业金账户种部名义账户首都经济贸易保险系教授庹柱[微博]告诉南都记者账户笔钱记账实打实存于账户真金白银(15.71, -0.12, -0.76%)公务员单位缴8%职业金参加市场化投资运营根据记账利率计息公务员退休前才记实 庹柱表示采用部积累办管理公务员职业金能于财政较压力相信关部门经精算平衡能够让部投资职业金贬值缩水社部副部胡晓义前坦承机关事业单位现职职工3000万退休员1500万改革既要职职工养保险缴费筹资要保证已经退休员基本资金需求量确实胡晓义同透露解决办通现收现付部积累主要代际赡养模式工作代缴费供养已经退休代 能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养改革面临着阻力现想拿钱支付责任延海财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郑春荣南都记者说目前财政养金转轨现些困难采用办延缓拨款 记账利率计公务员职业金焦点问题郑春荣说统公布职业金记账利率底挂钩期限银行利率挂钩目前利率市场化竞争商业银行利率进行浮关键决定公务员职业金底少否能跑赢企业金郑春荣说估计慷慨现蛋母鸡没 采写:南都记者 王道斌 吴斌 实习肖桢 综合新华社 南都制图:林军明 职业金 管理 采用账户式管理缴费实行实账积累缴金全部进入看见摸着账户我我单位交退休连本带息我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部每按照家统公布记账利率计息 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部划入核定账户形职业金基金按投资收益计息 职业金基金投资 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遵循谨慎、散风险原则保证安全性、收益性流性具体投资管理办另行制定 委托具资格投资运营机构作投资管理选择具资格商业银行作托管 必须与投资管理托管自资产或其资产管理挪作用 换单位办 新单位已经建立职业金或企业金制度职业金账户资金转移 升、参军、失业或新单位没实行职业金或企业金制度职业金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领取 退休性购买商业养保险产品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 退休选择按退休应计发月数计发发完止 12单选项参保选定更改 (境)定居性支付给本 职期间死亡其职业金账户余额继承 交税 事涉养保险相关政策带退休金收益按社保规定需缴纳所税 候始交 自201410月1起实施说要10月起缴交

『拾』 养老金改革对个人账户将如何处理

自从28年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尝试引入个人账户以后,关于个人账户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这些年来,个人账户“存”还是“废”、“做大”还是“做小”、“做实”还是“做空”的争议并未因中央文件的屡次拍板定案而消弭。相反,种种分歧仍或明或暗地存在于理论和实践层面中。

2013年11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为“完善个人账户”后,业内在完善个人账户的路径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争议的核心是个人账户是否要转为名义账户以及是否需要扩大个人账户。

第一财经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经过两年多的激烈争议之后,个人账户的改革路径逐步明朗: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将8%的个人账户作为个人权益记录的方向正在赢得更多共识。但业内人士预计,完善个人账户的方案要待十九大之后才能确定。

郑功成认为,简单地将完全私有化的个人账户引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弱化了公共养老金的互助共济功能,也直接损害了这个制度的可靠性、可持续性,还造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分割,并使完全个人账户化的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没法得到健康发展。

李珍认为,实行名义账户意味着对个人账户进行“做空”,空账迈不过的一个坎是如何计息。

名义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根本不同在于,储户是真金白银拿给银行,银行实现投资收益之后给储蓄利息,而名义账户中是没有钱的,个人交的钱已经拿出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了。

“计息低则账户持有人受损,计息高则下一代受损。”李珍说,改革之后,如果还像以前一样按一年期银行利率计息的话,参保人是受损的,并且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低下;而如果计入较高利息,那么很快会积累大量的负债。

李珍认为,与社会统筹不同,个人账户上的负债是硬约束的,未来不可能通过计算公式的调整减少养老金的支出,这意味着届时在职一代的负担会更重,会拖累中国经济的发展。

因此,李珍建议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社会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让参保人建立自愿性储蓄养老制度,会减少因政府干预产生的扭曲。同时,个人账户的分离还需要其他参量改革来配合,否则制度的收支平衡就会出问题。

“如果改革之初只是将国家和企业包办的养老保障改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引入个人账户,再在这个制度基础上推进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那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会顺利得多。”郑功成说。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个人账户之后,学界提出了多种完善个人账户的方案,诸多方案中,从统账结合走向统账分离被认为是一条根本解决之道,即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分离,转向第二或第三支柱,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然而,统账分离需要对现行制度动“大手术”,尚难以成为完善个人账户的现实选项,养老保险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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