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冀人社201240号,找哪位律师咨询社保补交养老保险问题,谢谢
养老保险来中断的可以自己去自社保中心补交,也可以等找到新工作时新单位帮忙处理,直接找人事处理就行。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0/2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补,也可以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对于用人单位及职工,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补缴基数。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申请办理“漏保补缴”业务时,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时间,应按规定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之日至1995年12月31日补缴积累额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补缴积累额的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确定,比例统一按3%确定。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在山东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
(2)冀人社发201240号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扩展阅读
六种情况不受理
(一)职工申报调整缴费基数申请补缴超过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选择缴费基数履行了缴费手续,再次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办理补缴的;
(三)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补缴业务的;
(四)参保人员已在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五)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
(六)申请人职工档案经鉴定存在伪造或涂改的。
㈢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计算方法
这个要看你所在的平均工资,再一个,你妈准备交的基数60%或则100%..
还有要看专,是准备从哪一年开始补缴起属.
基本计算公式为 : 至本年底个人帐户雷击储蓄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蓄存额X(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X(1+本年记帐利率X1.083X1/2)..
1.083是为使"年度计算法"的计算结果在相同条件下与月积数法计算结果一致而设置的调节系数.
㈣ 省29号文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在还可以交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流程(山东省29号文)
温馨提示:
1、提供资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名。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重复缴纳,不得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3、档案袋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4、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按全省统一政策执行。
荣成市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流程(一)
符合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
所需材料:
补缴申报人每月24日前到劳动就业办公室缴费大厅3、4号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补缴材料用档案袋装订。所需材料内容包括:①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户口簿及复印件1份。②2011年6月前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1份。③符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条件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1份。④提供以上资料,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关于补缴15年养老退休有问题的可以咨询我,可以点击我的头像,查看我的帖子与联系方式,希望可以帮到更多的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㈤ 2019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新文件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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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现就贯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补缴金额全部到账之月确定其退休时间,自补缴金额全部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四、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五、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乱开政策口子。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确保补缴政策落实到位。市社保局应按月将全市补缴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六、我市原与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8月31日
㈥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
是这样的,75年到83年中间有8年时间,可以补缴。但之后的年限,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内人员缴费办容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8+5+2。也就是说你妈只能选择: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的金额算法: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
缴费的比例是20%,找出去年(2011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就行了。我帮你查到了:36166元,算出最后是:36166*20%*15年=108498元,10万零8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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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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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参考!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附判例,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