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7年厦门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厦门外来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4%,个人缴纳8%;
医疗保回险答: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4%,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2%,个人不用缴纳;
工伤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实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0.8%,个人不用缴。
厦门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14%,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
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8%,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工伤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实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0.8%,个人不用缴纳。
Ⅱ 厦门市居民养老保险
不可以的。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无法继续缴纳社保,无法缴纳社保就无法办理社回保卡。根据《厦门市人民答政府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是指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超过相应年龄而从未参保的,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在厦门从未参加社保的老年人可以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是也只是针对拥有厦门户籍的老年人。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三)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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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厦门市社保缴交办法
不同的城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流程和资料都不一样,您可以问问我们官网的专业顾问看看怎么处理。
Ⅳ 厦门市个人独立缴交社保有哪些要求
1、当事人未就业,并且不属于当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回区申报(如答:村会计处等)参保社保:
(1)参保人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含本人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去采集符合要求的证件照(事先与工作人员说明用途);
(2)再带上上述证件及照片,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根据工作人员(如:村会计等)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作人员统一参保即可。
2、在当事人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当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报参保:
(1)当事人参保时,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要求的照片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报参保后,再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去当地的社保部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柜面领取社保卡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Ⅳ 厦门市社保缴交问题
你需要申请转来移社保关系,转成个自人交纳方式,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即可。
不交的话以后找到工作再交也可以,因为养老是累计缴足15年即可,中间中断可不补缴。只是将来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是与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直接相关的。
医保要交足一定年限,如男25年、女20年后,退休才可享受医保待遇。但对退休前的医保待遇影响不大。
Ⅵ 福建省企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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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各地都出台新养老金方案,福建省2017年养老金怎么调?养老金调整每年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到时南方财富网将会及时更新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福建省养老金方案怎么调?福建省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多少?在此期间各位可以参考“关于2016年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福建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闽政〔2016〕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省级统筹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66%调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测算,另行确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各统筹区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5%调整(由各统筹区测算,另行确定)。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在2015年度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于当年达到7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0元的,补齐至2200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企业“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纳入本次调整范围,定额调整部分按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区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也纳入本次调整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以及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养老金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以及省直和中央属驻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和所需资金及渠道,由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另行发文。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各设区市(含厦门)、县(市、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和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另行发文,同时抄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Ⅶ 厦门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社保费用的多少,主要看你选择怎么样的缴纳基数。以厦门社保举例,目前2020年9月份的社以最低缴纳基数1800元来计算的话,职工社保费用一共需要缴纳530.49元,其中个人需缴纳222.77元。
其中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分别是:失业保险的0.5%——9元,医疗保险的2%——69.77元和养老保险的8%——144元,共计222.77元。
而企业部分需要缴纳的费用分别是:生育保险的0.7%——24.42元,残保金的0.8%——39.11元,医疗保险的7%——244.19元,共计37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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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厦门市个人独立缴交社保有哪些要求
当事人未就业,并且不属于当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在本人的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报属(如:村会计处等)参保社保:
(1)参保人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含本人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去采集符合要求的证件照(事先与工作人员说明用途);
(2)再带上上述证件及照片,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根据工作人员(如:村会计等)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作人员统一参保即可。
在当事人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当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报参保:
(1)当事人参保时,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要求的照片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报参保后,再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去当地的社保部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柜面领取社保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