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自己交全额养老保险死后子女可以继承多少
可以全部继承。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个人社保余额可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6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下简称《若干规定》)也由人社部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与社会保险法同日起实施。据此细则,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全部继承。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申领失业保险金前提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为了使这一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六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可继承
此外,《若干规定》中还明确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养老保险应累计缴满15年
《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那些未达到15年规定的,参保人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满,也可以转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将建异地结算制度
另外,医保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和医院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将发放全国通用的社保卡
“十二五”期间,我国加快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初步计划“十二五”期间把社会保障卡的发行量增加到8亿张以上,覆盖60%人口。目前,已发放了一亿多张,还有7亿多张陆续发放。
一张社会保障卡对应一个参保者,具有唯一性的编号和身份识别功能,和汽车驾照、身份证一样在全国通用。推行一卡多能、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将参保人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保信息全都输入到统一的社保卡内,为提高各险种统筹层次、社保关系平稳转续、异地就医结算以及各类咨询查询服务提供有力的支撑。
② 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以由子女继承吗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金额可以做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拿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社保中心领。
社会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制度类型
养老保障
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如下:
储金型养老保险
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
国家型养老保险
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传统型养老保险
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福利型养老保险
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
混合型养老保险
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今大多已经或正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
主要种类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2]
主要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流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社会养老保险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由于其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所以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主要作用
养老保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缴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③ 退休金可以继承吗
退休金无法继承,一般只有人死亡了,才可以继承,退休人员一旦死亡,退休金也就停止发放了,没有继承的目标物,
④ 父母有养老金,能否继承儿子遗产
父母的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以父母有没有钱为前提,父母不管有没有养老金都有权利继承儿子的遗产。
⑤ 养老保险的保险金可以继承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一,养老保险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将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二,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5)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养老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⑥ 养老金继承是否存在有效期
具体统筹账户的继承问题也在研究之中,继承的是个人缴纳部分。
60岁退休后,职员必须版至少连续领取养权老金16~17年才能拿回企业及自己缴纳的全部费用。目前,养老金中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是按139个月分配,但是,如果参保人死亡,领取不够139个月的,个人账户余额子女或可继承。
以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为例,按照现行的养老金支付体系,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的资金越多,从统筹账户中所领取的百分比也越高,从绝对金额来看,缴费水平相当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单月所领取的养老金金额自然越大。
但是,算上资金贬值、领取年限等因素,一些人并不愿意选择多缴多得的方式。业内专家对现行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也存在争议。
一位人社部专家告诉记者,多缴养老保险费划算是有道理的,有些人担心来不及领完缴纳的养老保险或许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机制正在不断完善,目前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同时,统筹账户的继承问题也在研究之中。
⑦ 子女可以继承父亲养老保险余额吗 如何继承
一 、参保人死复亡,参保人的个人账制户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的办法,按照《继承法》规定办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可向当地人社局申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