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未缴纳情况说明怎么写
可以填写一份《不缴纳社保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Ⅱ 未缴纳养老金证明怎么开
需要先到市级社保部门出示一张证明,市级社保部门必须在这张证明上注明开据未参保证明的用途,盖上公章后带到区县级社保部门再办理未参保证明。 文库中有文件的一般格式
Ⅲ 个人未缴纳社保的证明怎么开
可以找家人力资源公司代开证明。
证明的写法格式如下:
证明
姓名:,性别:,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经查实,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某某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
特此证明。
某某机关(公章)
某年某月某日。
社保缴费证明各地根据当地政策都会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大同小异。下面以南京市为例,给大家简单介绍下社保缴费证明的规定。
目前,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已成为各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证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工作,加强对开具对象的跟踪管理,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由申报服务一科在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对需加盖中心公章的,经申报服务一科科长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二、对单位需出具单位(或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的,稽核一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介绍信,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后开具证明,经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同意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对参保面不足、缴费明显不实、有欠费的单位,稽核一科应要求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对象,实行跟踪管理。
三、对单位因参加企业年金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申报服务二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书面申请,根据《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通知〉》
(苏社险管[2006]19号)规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在表格中注明情况),经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四、科室的业务公章须专号对人,综合科须做好中心公章使用情况登记以备核查。
Ⅳ 公司以前没交养老保险证明怎么写
养老保险证明(样本)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xxxx年xx月起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xxxx年xx月起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xxxx年xx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养老保险)。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xxxx年xx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养老保险)。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自xxxx 年xx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公务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特此证明。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
经办机构(盖章):
经办日期:xxxx年xx月
1、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2、社保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Ⅳ 未交居民养老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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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河北人力资源提供参考资料:
Ⅵ 未交养老保险证明范文
养老保险证明(样本)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xxxx年xx月起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回。
自收自支事业单答位工作人员自xxxx年xx月起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xxxx年xx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养老保险)。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xxxx年xx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养老保险)。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自xxxx年xx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公务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特此证明。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
经办机构(盖章):
经办日期:xxxx年xx月
1、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2、社保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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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未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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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公司为什么没有给这部分员工缴纳保险,补缴保险的员工明细、补缴基数、补缴时间等相关信息。
根据《关于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养发【2010】239号),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内,女:50周岁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申请补缴。
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5、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