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辞职后原单位不给转养老保险怎么办
辞职后,原单位应该终止养老保险,到新单位可以继续缴纳。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或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
⑵ 辞职后想把保险转出来,单位不给转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抄的劳动监袭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向社保部门进行举报。
⑶ 辞职后到原单位办理养老保险 单位不给转要合同违约金怎么办 怎么解决求大神赐教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后,单位应当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内,预期未办理的,给劳动者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你和原单位人事部门协商,并明确告知未盖章导致你无法再就业及保险缴纳。
仍拒不配合。到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及无法缴纳保险的赔偿事宜,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免费。
⑷ 辞职后,原单位不给转养老保险怎么办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抄、控告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关系转移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⑸ 自动离职,原单位不给转出养老保险,到新单位可以重新交吗 (在同省内)
在同一个社保统筹地区,社保账户只有一个,是以你的身份证号作为识别回的。因此,原社保账答户必须办理停缴,新单位才能办理续缴业务。
至于原公司不给转出养老保险,他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但建议你按照正常程序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为你办理社保停缴手续。从另一个角度,如果原公司不给你办理停缴,他就得一直为你缴纳,否则就是欠费状态。如果公司执意不肯,你可直接投诉到公司所属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他们会过问的。
⑹ 辞职,单位不给转养老保险怎么办
你到新单位后,由新单位所在社保部门出具接收证明,你就可到你之前的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转养老保险了
⑺ 离职后原单位不给办养老保险转移怎么办
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⑻ 辞职后,养老保险如果不转移会怎么样
会被封存,所以要及时转移。
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手续: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
(2)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8)原单位离职不给转养老保险怎么办扩展阅读: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29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成效
《暂行办法》的出台奏响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全国转移接续的序曲,但转移接续新政完全被公众理解,仍需要一段时间。所以,短期内新政实施后的积极影响尚未显露出来。
以广东为例,截至2010年6月底,广东省开具缴费凭证38.7万份,实际转移2.1万人,转移基金2亿元,其中转入2,244人,转出19,268人。
从全国来看,到2010年上半年,已经开具缴费凭证51.1万份,转移资金65亿元,转移7.4万人。从开具的缴费凭证数量来看,需要办理转移接续的人员数量还是相当多的,可是从转移的实际数量和转移资金来看成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还不多。
这说明,对转移接续新政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在制度的落实和操作经办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
问题
(一)转入地养老金支付压力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的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
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的大部分统筹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龄化带来的资金需求,给转入地带来很大的支付压力。特别是发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数量多,养老基金支大于收,资金缺口都由本地财政兜底,给各地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
(二)各省异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仍存在分歧。尽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缴费年限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在一些发达地区,例如深圳、上海等地,都重新制定地方条例规定本地区的外地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例如深圳地区,条例规定只有办理了户籍调动的人员,外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才予以确认,对于一些非户籍的参保人员,他们之前在老家的视同缴费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认定的。
因此使很多复员军人、下岗、并轨后重新异地就业的“中人”之前的异地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连续计算。
各个统筹地区关于重新招工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规定都有所不同,损害了部分参保人员的利益。
(三)信息传递不顺畅。对于企业职工跨省正常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从办理转移手续时间上看,目前还是不“圆满”。对于转移时限问题,采取电话联系和邮寄方式,由于沟通上存在障碍,时效上的确存在困难。
首先是个人账户记录方式问题,有的地方将欠费补缴记录统一记录在补缴时限年度,转保时个人账户如何记录还原,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其次是转移接续操作流程的统一规范,
转保时大量的时间耗费在与异地经办机构之间电话、信函和传真的沟通上,因为信息表的记账方式和信息内容各地表达不一致,容易产生歧义,难以录入,造成转保时间拖延。
⑼ 原单位不给办离职,导致不能转养老保险怎么办
拒绝抄给员工办理社保袭转移手续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之相关规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介入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⑽ 自动离职,原单位不给转出养老保险,到新单位可以重新交吗 (在同省内)
需原单位办理停缴业务后,新单位才可以重新交。
在同一个社保统筹地区,社保账户只有一个,是以个人的身份证号作为识别的。因此,原社保账户必须办理停缴,新单位才能办理续缴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0)原单位离职不给转养老保险怎么办扩展阅读
针对保险与公司有争议的,职工可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