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已经退休后被判刑的,不影响
2如果是还没有退休时被判刑服役,刑满后已经过了退休年龄的,要先确定被判刑时原单位是否给你停了社保
3如果被停了社保,到社保养老窗口申请补缴法定规定的可以领退休金年限的差额,手续办好后,按月领取
4如果原公司没有给你停保,保留了你的保险关系,对方应该在到了法定退休年限时和你联系的。
5领退休金是有申报和认定的环节的,是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议你到所在地设养老窗口确认具体材料。不同地区,有的材料要求不同。
B. 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2018年养老保险政策及规定:
1.缴交比例方面: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2.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帐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帐问题。
3.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核定缴费基数则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5.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6.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7.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双轨制”矛盾将从制度和机制上得以化解。
C. 退休人员服刑期滿后怎样恢复退休工资待遇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公务员及部分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公务员及部分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存在相当大的差别。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当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0年或满15年,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受所犯何罪、是否正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当中之影响。
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间(不包括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判处刑罚缓刑期间,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4、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若被判处刑罚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公务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退休年龄或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公务员在退休前犯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公务员凡是在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不再享有公务员退休待遇。
2、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目前中央没有出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只有各省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但各省的管理办法都相应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缓刑除外),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此,如果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不再享有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退休待遇。
3、公务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或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对于被劳动教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没有规定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发放,从2001年人事部所制订的红头文件用“取消”而不是用“暂停发放”来理解,公务员退休后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休待遇被取消,刑满释放后不再享有退休待遇。不过,对此各省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3)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省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公务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处理。
D. 如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恢复参保和接续
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原工作单位停保后又找到新的用人单位时,新的用人单位就及时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新的用人单位劳资专管员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所属业务窗口办理职工恢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业务程序是: (1)新的用人单位劳资专管员携带职工原工作单位《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职工缴费情况查询表等相关资料到相应的业务主管人窗口进行审核。 (2)主管人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发给《郑州市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一式三份。 (3)劳资专管员按照《郑州市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表》各项要求认真填写并报业务主管人进行审核。 (4)业务主管人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加盖业务主管人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 (5)按照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输机,打入计划,进行征缴。
E. 养老保险因为个人原因撤销了,如何重新恢复
你可以去当地的社保局从业申请。如果说可以补交的话,可以把你以前养老保险都补交一下,具体的你还是问一下社保局看是什么?处理。
F. 关于养老金的补办问题
一、个体参保人员管理
(一)个体人员参保范围
1、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力市场、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2、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3、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5、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7、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8、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1、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保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我局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省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的,不予受理。
3、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4、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5、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6、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已在部队领取退休金),则不允许其参保。
(三)个体人员首次参保
1、办理参保手续
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档案保管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出具存档证明。个体人员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2、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⑵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⑶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⑷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⑸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3、建立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
个体参保处审核无误后,办理参保手续,建立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给定个人编号。
(四)个体人员续保
1、个体人员续保时,由存档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体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2、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⑶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⑷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⑸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参保处审核无误后,做个体人员由中断缴费恢复为正常缴费业务处理。
(五)缴费
1、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每月6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现金,到市地税局指定的交通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3、缴费后银行开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交缴费者作为个人缴费凭证。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有否重复缴费。《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由本人妥善保管,作为个人帐户对帐的依据。
4、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进行一次调整。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
(六)退费
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缴费人员申报失误或收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多缴或重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缴费人员携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个体人员参保处申请退费。
2、个体人员参保处专管员审核后,出具退费证明,报处长审核,并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
3、缴费人员持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的退费证明,到市地税一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4、缴费人员退费后,持重新开具的缴费收据,到市个体参保处核对缴费时间及缴费金额。
(七)个人帐户对帐
1、个体参保处每年下半年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发给个体参保人员。
2、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为凭证,与《对帐单》进行核对,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个体参保处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到个体参保处申请复查。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平时可到二楼业务大厅利用触摸屏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3、个人帐户修改调整
个体参保人员对《对帐单》有异议的,持个人缴费收据,填报《石家庄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业务员进行审核,确需修改调整个人帐户的,经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个人帐户修改专管员进行修改调整。
(八)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
1、个体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向个体参保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对帐单;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待遇审核
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受理并审核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有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齐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个体参保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调入单位工作,凭再就业或调动证明,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转出条件的,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转出中断手续。之后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调动证明,到二楼业务大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只需个体参保处办理中断缴费手续,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调入单位到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缴费手续。转出人员养老保险费需缴纳到转出之月,欠费的不办理转出手续。
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出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十)办理退休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体参保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中断手续,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退休中断专用章”。由个体参保人员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交本人档案保管机构,由档案保管机构填写《退休审批表》,并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为其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携带《退休审批表》、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审批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增加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
(一)退休待遇审核、审批
1、办理职工退休中断手续
⑴办理退休中断手续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携带《石家庄市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职工退休中断手续。
⑵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中断手续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参保单位先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而后,再按认定的退休时间,办理退休中断手续。
⑶办理病退(退职)中断手续
职工因病退休(退职),必须由企业先申请病退(退职)指标,并经市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逐级鉴定,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携带《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及病退指标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病退(退职)中断手续。
⑷判刑、劳教人员缓办退休手续
参保职工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再办理退休手续。
2、办理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拟退休职工档案;
⑵退休审批表;
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经本人签字的个人帐户对帐单;
⑷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和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名册;
⑸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
⑹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表及病退指标;
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 退休待遇审核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对拟退休职工的基本情况及退休待遇进行审核、复核,无误后在《退休审批表》内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并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已办退休(职)审批手册停用存档”终止章。
退休待遇计发公式:
(1)"新人"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2)"中人"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③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求得。
④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用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除以本人参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求出"一定比例",再乘以111元求得。
(3)因病、破产等提前退休人员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年限,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4)中断缴费人员退休时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基础养老金=中断缴费时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③过渡性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
④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用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除以本人参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求出"一定比例",再乘以111元求得。
(5)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公式:
①个人帐户养老金:退职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②过渡性养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7%;
③基础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的半数发给。
4、退休待遇审批
参保单位携带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的《退休审批表》及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退休待遇。
(二)离退休人员增加
1、新增退休人员增加
参保单位携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退休审批表》等资料,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申报新增退休人员增加。经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复核后,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通知单》,参保单位持此单到发放养老金银行办理银行存折,并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原离退休人员增加
新参保单位和成建制转入单位如有离退休人员,应携带离退休人员《档案》、《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进行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复核。复核无误的,参保单位按照新增参保规定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建立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而后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经审核无误后做离退休人员增加。
(三)离退休人员减少
1、申报离退休人员减少
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因死亡、被判刑及成建制转出等原因减少时,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监守条件的办理减少手续。
2、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减少报告表;
⑵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⑶离退休人员被判刑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证明;
⑷成建制转出的需提供成建制转出批文;
⑸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与恢复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
企业离退休人员未按期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参保单位或社区应及时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减少报告表》,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后,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手续,并从下月停发其养老金。
2、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
离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失踪人员回归、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并符合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单位或社区应及时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恢复待遇相关证明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恢复(转入)报告表》,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后,办理离退休人员增加,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三、参保职工管理
(一)在职新增
1、申报在职新增
参保单位如有新招工、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和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职工,携带有关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新增。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在职增加条件的办理在职增加手续。
2、办理在职新增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2)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
(3)职工劳动手册;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要求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和个人编号。由在职职工管理处加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专用章(钢印)。职工缴费记载由单位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单位负责保管。
5、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申请补办手册
参保单位丢失或损坏《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后,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补办《手册》。
(2)申请补办手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石家庄市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批表;
②职工档案;
③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
④1995年底前市社会保险局打印的各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或单位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有效资料;
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 在职减少
1、申报在职中断减少
参保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参军、上学、调动、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判刑、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中断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减少。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在职减少条件的办理在职减少手续。
2、办理在职减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职工劳动手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5)在职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6)农民工回原籍退保申请及社保机构批复。
(三) 在职恢复
1、申报在职恢复
中断缴费职工因再就业、在市本级业务范围内调动等原因恢复养老保险缴费时,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恢复。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在职恢复条件的办理在职恢复手续。
2、办理在职恢复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恢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个人信息不全的,填报《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跨省级统筹范围(含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不需办理转移手续,只需调出单位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由调入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资料到属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1、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及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的,转入单位应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转入职工参保新增手续。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历年缴费明细表;
②职工调动通知单(调令或调函);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④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为转入职工办理参保新增手续后,携带上述证件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出或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出以及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出单位携带《中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片》、《职工劳动手册》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在职减少手续。
(2)转出单位如有欠费,应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手续。由基金管理处开具《石家庄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单位持补缴通知单到市地税局缴费。补缴后单位将缴费凭证报基金管理处,基金管理处登记个人帐户。而后,单位再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转出手续。不补缴欠费的,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
②社会保险卡片;
③职工劳动手册;
④职工调动通知单(调令或调函);
⑤调入单位参保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⑥转往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还需提供省人才市场的《回执》、市机关事业社保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4)转出单位携带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送交基金管理处作为转移个人帐户基金的付款凭证,第二联由调出职工转交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参保单位管理
(一)参保单位拆分
1、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将集团或总公司分为几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时,或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因工作需要一部分职工统一由一家企业调入另一家企业时,企业可申请做“单位拆分”处理。由接收单位和被接收单位共同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相关批文复印件和《单位拆分申请》。
2、符合拆分条件的企业,由接收单位向专管员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拆分参保职工花名册》
3、被拆分单位人员被拆分到新建单位的,新建单位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被拆分单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将欠费一次性补缴。如暂无能力偿还欠费的,应出示“偿还欠费协议”。
(二)参保单位合并
1、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被兼并时,企业可申请做 “单位合并”处理。由接收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企业改制批文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合并申请》。
2、符合合并条件的企业,由接收单位向专管员提供《被接收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
3、被接收单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将欠费如数补缴,如暂无能力偿还欠费的,应出示“偿还欠费协议”。
4、被接收单位如有离退休人员,应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单位合并”手续。而后,再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合并”手续。
(三)参保分户立户
1、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由集团(厂)或总公司分为几个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厂)时,企业可申请分户立户,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符合分户立户条件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携带《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登记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分户立户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分户立户有关批文;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成建制转入
1、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和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应携带成建制转入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表》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转入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处审核盖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五)单位成建制转出
1、办理停保、待遇停付手续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的,转出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无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管理处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签署停保意见,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
转出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付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注明养老金已发至月份,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
2、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转出单位携带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转出单位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等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五、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参保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从原参保单位分户重新立户的单位登记时,需提供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的《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登记处审核无误后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给定登记证编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人事代理开户证;
(6)职业介绍许可证。
(7)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G. 由于请产假取消养老保险,再申请恢复养老保险的申请书怎样写
产假与社保没有必然联系的,为什么请产假要取消养老保险呢?养老保险不是可以取消的,版是用人单位必权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与单位交涉请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不用写什么申请书。如果单位自行规定可以到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诉。
H. 如何恢复发放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答:已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I. 社保局已经停发了退休金,我该怎么主张权力要求恢复发放退休金
这要看看社保为什么要停发你的退休金,如果你违反了法律,那就没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