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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同交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1-01-26 09:15:01

A. 两地同时缴纳社保是否影响养老金的领取

社保异地重复缴费的,在缴费年限上只能算作一份,但缴纳的金额可以累积内。你将来回到内地工作可容以把内地的养老保险转移回武汉,具体措施如下: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2、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B. 社保能两地同时缴吗

同一个人是不能办理两份社保的,如果重复缴纳,但是最终,社保局只承认一个。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规定,参保人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 先转后清 的原则,由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重复缴纳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退休是不可以在两个地方领取养老金的。退休的时候,即使有2个参保地同时满足申请养老金的条件,也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地方办理退休手续。

2011年7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重复时间段内缴纳社保的年限是不能累计的。关于重复缴纳的社保费用,可以选择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将一个地方的社保关系转入居住地累计计算,由社保局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它关系予以清理,随后退回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

(2)两地同交养老金扩展阅读:

两地同时交社保限一地领养老金,一个人不得在两地以上的城市同时参加养老保险,若重复缴纳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若拥有多个社保电脑号的,重复缴费的,应当合并或将重复缴交的保险费按比例退回。

申请合并时必须提供缴费单位的证明(证明多个号码同属一个人、社保证、缴费明细单、书面申请书;由现缴费企业填报《企业员工参保信息变更表》,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社保电脑号合并手续。

比如一个人在老家和就业地同时都缴费,到了退休年龄后,两边都满15年,两边都办了养老金领取手续。这样的话,就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地方继续领取,其它地方的养老保险关系就要清理,把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已经领过的养老金就不再追回了。

C. 两地都交了养老保险怎么合并

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内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3)两地同交养老金扩展阅读:

青岛市的做法是:

(一)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信息系统自动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重复缴费月份录入信息系统,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 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D. 两地都在缴纳,是两地都可以领取养老金吗

不可以,重合的部分会进行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企业交的那部分会归当地社保统筹基金里保障当地养老金发放。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 两地养老保险可以合并吗

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内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5)两地同交养老金扩展阅读: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

F. 可以两地同时交养老保险今吗

根据最新的《 社会保险 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内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容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 养老金 分段计算、 统一支付 。所以您两边缴的话对您意义不大,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 养老保险 关系的, 社保 养老金 只要累计满15年,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 养老保险 关系时,由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 养老保险 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G. 两地同时缴纳社保,退休后可以领取两份养老金吗

不可以,同时在两个地方缴纳社保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的,如果被查到是需专要将其中之属一报停的。如果没有被发现在退休后也是可以发现的,那时不能领取两份退休金
退休待遇核算时要把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缴纳的社保进行合并计算,同一时间段内重复缴费的,要退掉一处社保。

两个地方参保的,缴费时间没有重复的,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参保期间缴费时间有重复的,个人账户合并,单位缴费部分纳入统筹,重复缴费期间不重复计算缴费年限。

H. 两地同时在交养老保险,到退休时回到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所交的该怎么办

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8)两地同交养老金扩展阅读: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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